還應進一步加大維護健康廉潔選舉的力度

  第七屆立法會選舉會競選宣傳期,已經過去三分之一。雖然由於受疫情影響,市面上的宣傳活動不象往屆那樣「萬馬戰猶酣」,但在法定的競選活動上,也還是火化四射。遺憾的是,「君子之爭」的精神仍嫌不足,有候選人在辯論中以帶有人身攻擊意味的「掛羊頭賣狗肉」等侮辱性語句,批評其重要對手。這並非是「勇猛」的表現,魯迅先生曾經說過,「辱罵和恐嚇決不是戰鬥」。使出這種「喇渣招數」,不但是重現其慣性的以辱罵代替議政手法,而且更是暴露了其擔心選舉結果不如預期的虛怯心理。因而如果要「以子之矛攻子之盾」,引用其所採用的「狗」字的話,那就是「狗急跳牆,慌不擇路」。
  今屆立法會選舉,由於選管會依法「DQ」了個別被提名者的參選資格,而其部分支持者又沒有改投他人的對象,因而有人在互聯網社交工具上討論起「投白票」、「投廢票」以至「不投票」的議題。但也有人警告說,「投白票」或將涉及刑事罪行。
  對此異常現象,立法會選管會主席唐曉峰昨日回應表示,「投白票」不會構成刑事罪行。選民有權、自由地決定投票意向,「即是選民有權選擇投票支持任何一組,亦有權選擇投白票。」唐曉峰又反詰說,「既然選民是有權自由選擇,又點解係刑事呢?」他又強調投票是在不記名的情況下進行,籲選民應積極善用手中一票,選擇心儀候選名單。
  唐曉峰的說法是依法直說。理論上也確實是如此,既然投票是個人權利,那麼,就不管選民們在投票時,作出任何選擇,包括選誰不選誰,甚至投下白票、廢票,都是其個人權利,其實也是一種表態。既然在候選人名單中沒有自己的「心水馬」,又不願輕易放棄自己的投票權利,那就在充分行使自己的投票權利的前提下,不選擇任何候選人,那是法律所允許的。但雖然是並不違法,卻更應不鼓勵,也不支持。
  至於「投廢票」,則比「投白票」含有更高層次的「不滿」以至「抗議」情緒的性質。當然,如果是單純的投下廢票,還是屬於法律允許的範疇。倘是因為在劃票時不小心圈選錯選擇對象,或弄髒選票,還可向選務人員要求更換新的選票。但如果是因為要發洩不滿情緒而胡亂圈劃選票,形成廢票,儘管並不違法,卻也是有悖於政治道德,應受道德譴責。如果是在選票上亂寫帶有違法性質內容的字句,那就是另一層次的問題,已經是違法行為了,應被追究法律責任。
  其實,昨日選管會上提出的議題,可能是會有偷換概念之嫌。因為在互聯網社交工具上,並沒有人認為「投白票」違法,而是主張對煽動「投白票」、「投廢票」者,應被追究刑事責任。實際上,自行「投白票」、「投廢票」,與煽動、教唆他人「投白票」、「投廢票」,這是兩回事。自行「投白票」,這是選民自行行使投票權的行為之一;而煽動、教唆他人「投白票」、「投廢票」,卻是破壞民主選舉的行為,並直接干犯《立法會選舉法》的行為,必須追究其刑事責任。
  實際上,《立法會選舉法》第一百六十七條「濫用職能」規定,「獲授予公權的市民、行政當局或其他公法人的公務員或服務人員,以及任何宗教或信仰的司祭,濫用其職能或在行使其職能時利用其職能強迫或誘使選民按某意向投票或不投票者,處最高三年徒刑。」
  第一百六十八條「對選民的脅迫或欺詐手段」規定,「一、對任何選民使用暴力或威脅手段,又或利用欺騙、欺詐手段、虛假消息或其他不法手段,強迫或誘使該選民按某意向投票或不投票者,處一年至八年徒刑。二、如在作出威脅時使用禁用武器,又或由兩人或兩人以上使用暴力者,則上款所指刑罰的最低及最高限度均提高三分之一。」
  第一百六十九條「有關職業上的脅迫」規定,「為使選民投票或不投票予某候選名單,或由於其曾投票或不曾投票予某候選名單,又或由於其曾參與或不曾參與競選活動,而施以或威脅施以有關職業上的處分,包括解僱,又或妨礙或威脅妨礙某人受僱者,處一年至五年徒刑,且不妨礙所受處分的無效及自動復職,或因已被解僱或遭其他濫用的處分而獲得損害賠償。」
  還有其他的一些相關條文,都是可以與煽動、教唆他人「投白票」、「投廢票」的行為相對應的。因此,萬萬不要以為「開下玩笑」而誤觸法網,當然更不能因為要發洩對「DQ」的不滿,而煽動、教唆他人「投白票」、「投廢票」,以表達「抗議」。
  因此,選管會僅是表態「投白票」不違法,並不足夠;更應當申明,煽動、教唆他人「投白票」、「投廢票」是屬於違法行為,必須受到刑事追究。而且,還應緊盯各種媒介工具,監察是否有此類違法行為發生,倘有發現當即報告廉政公署或警方執法,以維護立法會選舉的健康進行,保護選民們自由選擇投票對象的權利,確保「愛國者治澳」的成果。
  關於廉潔選舉議題,由於選管會和廉政公署抓得緊,開足了宣傳機器還加大了監察力度,因而暫時未發現較為明顯的賄選事件。但也有「小打小鬧」的現象,昨日選管會就透露,暫共接獲四宗查詢及投訴個案,涉及四個參選組別,其中兩宗已分別轉介廉政公署及司法警察局跟進調查;而另有兩宗涉及違規張貼海報。當記者問及轉介廉政公署案涉及哪個組別以及涉違反甚麼法規,唐曉峰則表示,事件已轉介有關部門跟進,不希望在競選宣傳期對任何組別作任何未確定的指控。唐曉峰在回應有參選團體在競選宣傳期派「禮物包」的事件時表示,若有任何宣傳行為有違選舉法,選管會就會直接介入處理及處罰。
  選管會的再次表態,所有涉事和不涉事的參選團體都應注意,並謹記於心,嚴格分清競選宣傳和日常社團福利活動的界限,在選舉期間要有「瓜田李下」的避嫌思維。否則,在被「抓包」後,影響選舉結果,是適得其反,「得」不償失。
  至於唐曉峰以「不希望在競選宣傳期對任何組別作任何未確定的指控」為由,拒絕透露分別轉介廉政公署及司法警察局跟進調查的兩個個案的名稱及「案情」,則是正確的做法,完全符合「無罪推定」的原則。而且更重要的是,避免發生對選情發生負面影響。實際上,如果公開受到調查組別的名稱,必然會衝擊其選情。但倘日後司法機關判處無罪,其所受到的選情受負面影響衝擊的結果,已經無法挽回。因此,即使是要「公開」,也要等到投票之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