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批不動產評定 含七紀念物四建築

  【本報訊】行政會完成討論《第三批不動產的評定》行政法規草案,建議對本澳十二個不動產項目作出評定,包括七項紀念物,四項具建築藝術價值的樓宇及一項建築群類別,該法規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行政法務司司長張永春引介時表示,為持續有效保護本澳具重要文化價值而未列入」文物清單」的不動產資源,政府根據《文化遺產保護法》的規定,對本澳第三批十二個不動產項目啟動評定程序,按規定,政府經聽取不動產所有人的意見,對每項不動產進行文化價值的評估,再由文化遺產委員會發表意見,及進行公開諮詢。
  評定程序完成後,政府制定此行政法規,對本澳十二個不動產項目作出評定,其中七項定為紀念物,四項定為具建築藝術價值的樓宇,一項定為建築群類別。
  紀念物方面,包括:(一)位於澳門高園街的大坑遺跡;(二)聖保祿學院遺址,包括位於澳門大三巴斜巷學院建築遺跡,位於澳門茨林圍的圍牆遺跡,位於澳門蔡記里的圍牆遺跡;(三)位於澳門橋巷7號石敢當行台,並為其設置一緩衝區;(四)位於鄰近路環九澳聖母馬路的三聖廟,並為其設置一緩衝區;(五)位於澳門媽閣廟前地的一號碼頭;(六)位於氹仔盧伯德圓形地的原氹仔碼頭舊址;(七)位於路環碼頭前地的路環碼頭。
  具建築藝術價值的樓宇方面,包括(一)得勝斜路55號房屋;(二)加思欄後新馬路2號房屋,並為其設置一緩衝區;(三)仁慈堂安老院;(四)九澳聖母村(七苦聖母小堂)。
  此外,九澳聖母村原痲瘋院舍及康樂室舊址被評定為建築群類別,並為其設置一緩衝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