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會組織規範化既要尊重歷史更要革新管理

  此前立法會內代表僱員利益的非建制派和建制派議員,分別多次提交《工會法》法案,都有著鞏固及開拓僱員選民票源的背景,因而著眼點都是為了維護僱員成立工會及工會所擁有的權益,包括「命令罷工權」、「集體談判權」等,而幾乎沒有顧及雇主在這方面的權利,及政府的協調仲裁權,更較少考慮工會組織的規範化的問題。當然,在程度上有所不同,非建制派的僱員利益議員,幾乎純粹是「為立法而立法」,因而提出的法案的結構及內容都頗為簡單,「政治語言多於法律語言」,而且每次在一般性表決中被否決後,下一次提交的法案,幾乎是一字不改,頗有「意氣用事」的意況。而屬於建制派的僱員利益議員,由於曾經接受過系統的勞資關係理論的學習培訓,或曾到過北京的中國勞動關係學院進修過,因而理論素養較強,所擬制的《工會法》法案也就較為符合規範。但卻仍然是偏頗於僱員的權益而無視雇主的利益。而且「兩造」都犯了一個通病,就是忽略了制定《工會法》的重要宗旨之一,就是對工會組織進行規範化管理,包括建立健全嚴謹的工會登記制度,科學區分工會組織的類型等。
  而《工會法》諮詢文本對此就較為科學嚴謹,在遵循《澳門基本法》相關規定及澳門《民法典》、《結社權規範》、《就業政策及勞工權利綱要法》等系列本地法律的規範的原則,參考《國際勞工公約》的有關規定,及比照海峽兩岸以至一些國家地區的現行制度之下,從充分平衡勞資雙方利益,維護和諧勞資關係出發,並廣泛聽取社會各界的意見而研擬。因此,其所建議的《工會法》的結構及內容,就包括了「工會登記制度」、「集體協商制度」兩大部分。而在「工會登記制度」部分,又包括了「工會的宗旨及應遵循原則」、「《工會法》的適用範圍」、「工會的設立及登記程序」、「工會的類型」、「工會的據位人或行政管理機關成員」、「工會的權利和義務」、「經費的取得及使用」和「對僱員組織及參加工會活動的保障」等。而在「集體協商制度」部分,又分為「集體協商代表的產生」、「可進行集體協商的內容」、「協商的效力及後果」等。
  相比之下,立法會「兩造」僱員利益議員提出的《工會法》法案,則偏重於後一部分的「集體協商制度」,但卻是以「集體談判權」為表述,並還強調「罷工權」,甚至提出「命令罷工」的概念;而對《工會法》最重要的規範內容,亦即第一部分的「工會登記制度」,則輕輕帶過,甚至完全不提。
  實際上,《工會法》諮詢文本提出的工會組織應當分類管理,及應有人數規限,立法會「兩造」僱員利益議員就都感到新鮮,雖然尚不能說他們拒絕接受,但也顧慮重重。而這偏偏就是國際慣例,在一些國家和地區的《工會法》都有所規範。筆者此前就分析指出,工會組織應當有「產業工會」和「職業工會」脂之分,而《工會法》諮詢文本則建議將工會組織劃分為「行業工會」、「職業工會」及「企業工會」三類,其中「行業工會」是指從事同一行業的僱員所組成的工會團體,例如:建築業、零售業、酒店業等;「職業工會」是指執行工作性質或職務所需能力非常類似的僱員所組成的工會團體,例如:廚師、售貨員、保安員等;「企業工會」是指以同一公司、企業的僱員所組成的工會。而且,考慮到「企業工會」是由同一企業或公司的僱員所組成,倘同一企業内存有多於一個相同性質的工會,有關集體意志可能會過於分敬,不利於為僱員爭取共同勞動權益。經參考同樣將工會劃分為上述三類的台灣地區的相關規定,諮詢文本建議每一企業僅限成立一個「企業工會」。此外,考慮到本澳的企業以中小企業為主,在保障僱
  員的勞動權益的同時,亦需顧及中小企業的承受能力,故建議僱員人數需要達到一定數目的企業方可成立「企業工會」。
  目前澳門的工會組織,尤其是傳統愛國社團的工會組織,在分類上較為混亂龐雜,既有類似「行業工會」的工會組織,也有類似「職業工會」的工會組織,更有兩者混合的工會組織。因此,在《工會法》頒布生效之後,這些工會團體可能會進行一次「大執位」,按照「行業工會」和「職業工會」的分類進行梳理調整。這就將會牽涉到「重新登記」的問題。倘此,可能會「斷裂」這些歷史悠久的愛國工會的傳統歷史。
  實際上,現有的工會團體是按照《結社權規範》的規定進行註冊登記的。在《工會法》頒布生效後,工會組織的註冊登記將不再適用《結社權規範》的規定,而是按照《工會法》的規定進行註冊登記。分類明確及內部結構符合或接近《工會法》規範的「行業工會」和「職業工會」,或許可以從普通社團登記「轉移過檔」到工會團體註冊登記,不會產生「歷史斷裂」的問題。而一些「行業工會」和「職業工會」性質重疊,相對比較混亂的工會團體,可能就要在對其梳理歸納之後,進行「重新登記」了。
  可能還將會遇到一個頗為棘手的問題,那就是在工聯總會名下有八十多個「行業工會」。這些工會在過去的歲月中,都發揮了重大作用,作出了顯著的貢獻。比如,在搭建國慶牌樓時,棚架工會就發揮自己的技能優勢,成為主力。但如今澳門的經濟結構已經發生了重大變化,許多曾經是澳門的重要產業,如炮竹、神香、造船等,已經消亡。其從業人員也已七老八十,也將逐漸肉體消亡。如果套用李克強總理在視察東北國企時提出的「殭屍企業」的概念,這些行業的工會也可說是「殭屍工會」。在《工會法》頒布生效後,這些「殭屍工會」是否還應當進行註冊登記?
  當然,如果只是作為團結社會各界人士,不涉及利益問題,這些「行業工會」繼續存在,應是平安無事。但如果涉及到經濟、政治利益,並以其「數人(會)頭」來討要經濟、政治資源,向政府申請津貼,那就可能會被視為如同國共內戰時期,國民黨軍隊普遍存在的「吃空餉」現象。澳門反對派曾經針對所謂「暨大一億」、「離補」等因為涉及到利益分配的問題而發動街頭運動,他們是否會將對「DQ」等的不滿情緒,籍此進行發洩,並爭取到本來就已經對「分配不公」而心懷不滿情緒的部分市民的共鳴,因而「鬧出動靜」?
  諮詢文本建議,基於國際人權公約及勞工公約,以及澳門《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通則》的相關規定,以及國際慣例,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以及.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還有其所提供的服務涉及民生基本需求的職業或行業,例如供水、供電、集體運輸和通訊基礎設施等公共利益事業,以及承擔救死扶傷職責的醫療事業等的人員,其組織工會的權利應當受到適當的限制。
  在這方面,筆者此前就曾多次提出過類似的建議,認為保安部隊成員及政府行政人員、教育事業人員不宜成立具有「集體談判權」的工會組織,只適宜成立聯誼等性質的社團。但看來在《工會法》的諮詢及立法過程中,此議題可能會遇到較多的爭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