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會可以登記為選民 經費不能捐立會選舉

  【澳門日報消息】「工會法」首場公眾諮詢7日下午舉行,有發言居民問及工會能否登記成為選民?勞工局研究及資訊廳廳長陳穎芝回應時表示,工會是社團的一種,可登記成為法人選民,具備投票資格,但工會經費不能用作立法會選舉捐款。
  工會經費不能作選舉捐款
  有發言居民關注工會與一般社團的差別,陳穎芝表示,工會是社團的一種,社團可基於福利或聯誼性質成立,而工會的職能為行使集體協商、代表僱員處理勞資糾紛及對勞動範疇立法提供意見等,故建議工會須作登記,與一般社團作區分。另外,工會可登記成為法人選民,但《立法會選舉法》列明,只接受澳門永久性居民的捐款,因此工會經費不能捐款予立法會選舉。
  議員李靜儀表示,諮詢文本雖有提及容許建立聯合會,但集體協商權利似乎只限於三類工會,建議加強聯合會參與集體協商或會員服務方面的權利,並建議對已成立的僱員社團須設過渡規定,讓其登記成為合資格工會。
  勞工局副局長陳俊宇表示,諮詢文本已對聯合會作出考慮。按照諮詢文本顯示,經考慮本澳社會過去與現存的結社情況,並在法制上落實僱員團體建立聯合會的權利,認為適宜於「工會法」訂明登記的工會可建立聯合會的規定。另外,將來立法時會考慮對僱員社團設過渡規定,讓社團可申請登記成為工會。
  公職人員行使工會權利需受規範
   「工會法」諮詢文本建議,公共行政人員、醫療人員及公用事業機構僱員行使工會權利時需受適當規範,引起居民關注,擔憂無法參加工會及行使權利。勞工局研究及資訊廳廳長陳穎芝回應時表示,贊成及認同公共行政人員及上述人員有組織工會的權利,但在行使工會權利時需有適當規範。
  勞工局局長黃志雄表示,須謹慎考慮公共行政人員行使工會權利的範圍,以確保公共行政人員的權利與公共利益之間能取得平衡。經參考比較法資料,認為適宜對公共行政人員行使工會的權利設適當的規範。
  他續稱,根據適用於澳門特區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八條規定,基於維護國家安全、公共秩序、或為保障他人權利自由所必要,可對公共機構行使工會權利設定限制。考慮到醫療、供水、供電、電信、集體運輸等職業的僱員,其提供的服務關係民生的重大公共利益,相關服務有必要持續有效運作,以確保社會公眾的利益,因此建議對相關職業僱員的工會權利作適當規範,以免因此而影響公共秩序及居民的生命安全。他強調,僅限於對他們行使工會權利作適當限制,並不妨礙其組織參加團體,因此其結社權仍有效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