豈非只許美國「放火」,不准澳門「點燈」?

  立法會於八月五日細則性通過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出入境管控、逗留及居留許可的法律制度》,將於十一月十五日起生效實施。但這只是一個框架性的法律,必須配以實務操作性行政法規予以配合,才能完整實施。為此,特區政府制定了《澳門特別行政區出入境管控、逗留及居留許可法律制度主要施行細則》行政法規,並於昨日公佈,宣布將於十一月十五日與上述法律同日同步生效實施。
  相對於原有規定,新行政法規增加和調整的主要內容包括:規定行政當局處理逗留特別許可及居留許可申請的期間;將獲批給逗留期後出入境證件有效期尚須具備的最短期間提升至九十日;增設在公共實體間合作活動範圍內提供服務、履行仲裁員職務、在政府間或區際合作範圍內履行代表職務,以及傳統商販的逗留特別許可;調整居留許可有效期和續期規定,特別是取消原有制度中居留許可有效期屆滿後的一百八十日內仍可辦理續期之規定,明確居留許可因有效期屆滿而失效,並為此設立續期的過渡性安排等。
  鑑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出入境管控、逗留及居留許可的法律制度》第一百零一條中,有關非居民擬在澳門特區逗留期間擁有適當維生資源的評估標準,運輸經營人和酒店場所經營人以安全方式向治安警察局傳送資訊的規範,連同《澳門特別行政區出入境管控、逗留及居留許可法律制度主要施行細則》第四十二條規定的相關行政費用和減免條件,以及第四十五條所指的印件、憑證及表格的專用式樣,均會透過行政長官批示予以訂定。
  其中,有關維生資源評估標準的批示已於昨日公佈,若非居民入境打算逗留澳門七日時須有五千澳門元以證明擁有足夠「維生資源」。治安警出入境管制廳陸路管制處代處長黃琪峰昨日在新聞發佈會上,回應傳媒對「維生資源」的關注時指出,該措施主要對象為旅客,但強調警方的「維生資源」審查並非普遍性,並非對每位入境旅客。只是針對特定人群、特定時間、特定旅行團或者特定國家才進行審查,並不是普遍性。黃琪峰還表示,過往也有「維生資源」審查,即要求入境旅客每日須有五百元,而且要求出示現金證明。而該新規定實施後,亦可以以非現金方式證明,包括電子錢包和電子支付如支付寶及微信支付等,有足夠金額便可。他又指出,當局要求所有非居民入境時要有「一定維生資源」,以望減低入境人士逾期逗留或滯留的「風險」。
  因而可以說,新行政法規是在原行政法規的基礎上,根據立法會通過的新法律的相關新規定,予以補強的,並沒有什麼「窒礙難行」之處。比如,現時對「維生資源」的要求,是七日五千元,與過去的每日五百元亦即七日三千五百元相比,並沒有過於「嚴苛」之處。只不過是過去沒有認真執行,而導致人們以為專門設立對此新法。何況,即使是金額有所提升,也與十幾年來的通貨膨脹率基本吻合。何況,新行政法規還「與時俱進」地,增加了電子錢包、支付寶及微信支付等非現金方式予以證明。
  但仍然有並非是外來遊客,亦即沒有受到該行政法規影響的澳門青年朋友,對此規定表達異議,在互聯網通訊工具中聲稱,「旅遊城市失禮人」,「政府吹噓的人情味一朝篤破」,甚至是「趁火打劫」。
  其實,類似的規定,幾乎是國際慣例,相對地澳門的要求標準還是較低的。實際上,在申請美國非移民簽證時,美國總領事館就要求申請者必須帶備現時的收入證明、稅單、物業或商業擁有權或資產證明文件;旅遊日程及/或有關預定的旅程的其他說明;僱主發出的信件列出申請者的職位、薪金、受僱時間、任何已授權的假期以及申請者到美國的商務目的(如有)等。在職成年人還要帶備由申請者的僱主發出的受僱信及最近三個月的糧單;商業人士及公司董事必須帶備申請者在公司的職位及薪酬證明。這些財政證明與「在任何地方曾因任何原因被拘捕或定罪的犯罪/法庭紀錄,即使已完成服刑或被赦免」的證明一樣重要。這些條件,比澳門嚴苛得多,難度是「只許美國放火,不准澳門點燈」?
  其他國家也有類似的規定。申請日本、澳洲等地的入境簽證,領事館人員要求出示儲蓄證明,澳洲所要求的存款額度還較高。泰國財政部二零零七年十二月六日頒佈規定,入境泰國海關會隨機抽查每人身上須準備二萬泰銖,每個家庭四萬泰銖(等值外幣也可),凡是隨身攜帶不足的旅客,將視其為無正常消費能力的人員,而且有非法移民的傾向,泰國海關有權拒絕其進入泰國國境。因此,就曾發生過某上海旅行社帶一團三十人的遊客去泰國,怎料泰國海關查出三十人團隊均未帶滿四千元(人民幣),因此整團被泰國海關拒絕入境的事態。
  其實,以原法規規定的每日五百元的標準衡量,現在相當於每日七百一十四元的要求,已是偏低。實際上,在當時,對澳門居民來說,由於政法機關和商務洋行局限於新馬路一帶,而且市區面積不大,其實是不用攜帶現金也可「出街」上班:走路上下班不用錢,中午下班回家吃飯也不用錢。如果也沒有甚麼額外消費的習慣,真的是無需攜帶銀包也可上班。當然,一方面,來澳旅客不是居民,沒有「回家吃飯」、「回家過夜」的便利條件,除非是寄居在親友家中;另一方面,與時俱進,即使是澳門的居民,隨著對物質生活需求的提升,也隨著市區擴大,不少人在離島居住,上班必須乘搭公共交通工具等,中午不能回家食飯等,在在需要錢,因而現在「出街」時不帶現金或其他非現金支付工具,是不行了。既然如此,作為旅客,就更應該攜帶足夠「維生」的財政資源了。其實,七天五千元還是不太足夠的。不過,如是參加旅行團,在來澳之前已經繳交住房及膳食等的費用,還可節儉一些消費;如果是「自由行」,這個數額要求還是偏低的。
  這是有教訓的,去年疫情初起時,一些內地旅客在被確診而收治,經過逾月的救治,痊癒出院時,卻無法支付治療費用,留下欠單就回去了,可能其中有的人至今還沒有補交。隨著最近內地疫情有所反覆,零星個案在多個省區市出現,不排除在入境旅客中會有「無症狀感染者」,一旦被確診,入住醫院救治的費用,也可能是因為此前購物或其他消費花費不少,而無法支付。另外,基於珠澳口岸最近曾經採取隔離檢疫的「封關措施」,而且一封就是大半個月,旅客身上沒有幾個錢,是難於應對的。可能會淪落到偷竊搶劫,影響社會治安。
  因此,有關旅客必須帶備七天五千元「維生資源」的規定,是合理的做法,具有正當性,不要盲目否定及反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