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一步完善法制堵塞兩個選舉法律漏洞

  香港特區廉政公署前日拘捕二男一女,指稱他們涉於互聯網轉載帖文呼籲市民在立法會選舉中投白票,涉嫌違反《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三人獲准保釋候查。這是《條例》修訂後,首次有人被廉署引用新罪行拘捕。經修訂後的《條例》引入兩項新罪行,包括將「故意妨礙或阻止另一人在選舉中投票」列為舞弊行為,以及「在選舉期間內藉公開活動煽惑另一人不投票或投無效票」列為非法行為。一經定罪,最高可判監三年及罰款港幣二十萬元。
  據香港特區警方公佈的案情稱,完善選舉法律制度之後的新一屆香港立法會選舉,預定於十二月十九日舉行。已經因為涉嫌觸犯《港區國安法》而逃離香港的前民主黨立法會議員許智峰,十月二十九日在臉書發帖發動「如水計劃」,呼籲港人「以白票反制立法會選舉」。其後再在十一月一日,發帖解釋「如水計劃」。而身處英國的沙田前區議員丘文俊亦多次在臉書呼籲市民杯葛立法會選舉,深水埗前區議員李文浩則發起網上民調,調查打算不投票、投白票及投廢票的人數。
  在新一屆立法會選舉提名期開始的十月三十日,香港特區廉署發表聲明,不點名地指稱留意到有人在網上呼籲投白票,並重申此屬非法行為,會要求相關網站移除違法內容。十一月八日,保安局長鄧炳強在網誌中點名抨擊許智峰呼籲港人投白票,並指任何人提出相關呼籲,不論行為在香港境內或其他地方作出,都屬違法,而破壞選舉的行為也有可能干犯《香港國安法》。翌日廉政公署拘捕了二男一女(二十九至六十五歲),指稱他們涉嫌違反《條例》第27A條,於互聯網轉載帖文呼籲市民在立法會選舉中投白票。廉署在行動中檢走數部手機,三人獲准保釋候查。廉署稱調查仍在進行,不排除再有執法行動;完成調查後,會將結果交予律政司徵詢法律意見,以決定是否檢控。
  今年澳門特區的第七屆立法會選舉,因為在提名過程中選管會「DQ」了個別人的參選資格,因而曾經有人表達不滿,聲稱將會在投票日拒絕投票,或是投下廢票、白票。而在九月十二日投票結束後的點票結果,果然是白票率較高,達到百分之二點三,共有三千一百四十一票;廢票率則有百分之一點五,達二千零八十二票。有具有反對派背景的人士人接受海外媒體採訪時分析說,這是源於澳門人對是次選舉感到「無意義」,因此用僅有的投票權表達不滿,所以可預測本來會投民主派票的好多都不投票、或投白或廢票。
  這些刻意投白票、廢票的人士,固然大多數是自發的行為,但值得注意的是,在投票日前夕,曾經有人在互聯網社交工具上呼籲,在投票日拒絕出門投票,或是投白票、廢票。包括筆者在內的一些人就曾公開撰文或發布談話指出,煽動他人投白票、廢票或不投票,違反民主公平公正選舉原則,應當受罰。不過,當時的掌事人對此表示,選民有權投白票、廢票,但就未對煽動者的責任作出任何表述。
  或許,可能該主事者是司法界人士,而澳門實行的俗稱為「成文法」的「大陸法系」,其中一項法制原則是「法無禁止即可行,法無授權不可為」。因為現行的「選舉法」並無將此行為列為違法行為,因而從司法官的嚴謹角度,這是適當的做法,無可厚非。然而卻也折射出,現行的選舉法律制度仍有漏洞,必須予以補強。
  實際上,香港、澳門都是實行「一國兩制」,都要實行「愛國者治港/治澳」的原則。而香港特區的選舉法律增設懲罰煽動他人投白票及廢票的條文規定,是在全國人大作出相關完善香港特區選舉法律制度的決定,及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系列決定,增加《香港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國性法律的決定相關規定下,而制定的。國務院港澳辦副主任鄧中華也提出,有關「愛國者治港」的原則及精神,同樣適用於澳門特區。因此,香港特區有關將「在選舉期間內藉公開活動煽惑另一人不投票或投無效票」列為非法行為,必須負刑事責任的規定,也應該引進並適用於澳門提前。
  這也凸顯了一種「後發者優勢」的態勢。在回歸前,港澳回歸時間的時程,是香港走在澳門的前面。實際上,中英談判在前,中葡談判在後;起草及頒布香港基本法在前,起草及頒布澳門基本法在後。因而在香港的進程告一段落後,發現有某些不足之處,澳門在進行統一性工作時就及時填補。其中最明顯的是,《香港基本法》對「港人子女」規定的表述,顯然是存在重大漏洞,因而就導致發生激烈的「抗爭」行動,甚至在出入境事務處縱火。而澳門則對「澳人子女」獲得居留權的資格作出嚴密的規定,因而相關人士就沒有「法律罅」可鑽,因而「超齡子女居澳權」的街頭行動,也得不到澳門居民的同情和支持。
  但在回歸之後,因為澳門的情況相對沒有香港那麼複雜,因而有關工作走在香港的前面,如為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等。回頭看,這固然是值得高度肯定,但卻也顯出鬆疏,不如香港的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那樣嚴密。當然,這是針對香港發生了嚴重威脅國家安全及香港政治安全的非法「佔中」、「反修例」等行動,而使用了「惡症用重典」的手法。相比下澳門特區在及時的立法,就較為寬鬆了,甚至為趕進度,「遇到紅燈繞道走」,在面臨香港反對派跨海支援澳門反對派的示威遊行時,收回法案,將懲罰標準降低,因而顯得並不全面、完整。而近年習近平主席提出「總體國家安全觀」,及「非傳統國家安全威脅」元素,就顯得澳門的《維護國家安全法》難以完全適應新形勢下維護國家安全的需要了,被「後發優勢」、「彎道超車」的香港甩在了後面。實際上,香港特區為二十三條立法的構思,就有「間諜罪」,澳門則付諸厥如。
  而在選舉法律方面,澳門的兩個選舉法律,都沒有香港同類法律新增訂的「煽動不投票或投無效票罪」。既然香港可以增補,澳門為何不可以增補?因此,在未來修訂行政長官和立法會兩個選舉法時,應當考慮引進相關規定。另外,也宜將「不擁護,不效忠」的規定更為具體化。
  此外,應當增強對有關候選人的「消極資格」的規範,凡是因為賄選及破壞民主選舉而被法院判刑確定者,應當終身被褫奪參加各種公職選舉的權利。並建立當選無效制度,倘被法院判決賄選罪名成立,其公職就隨之被褫奪,因為這個公職是賄選得來的,當然是當選無效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