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澳門人權事務澄清反應有理有利有節

  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從十三至十五日在瑞士日內瓦舉行會議,審議中國澳門特區政府就實施《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相關規定提交的第二個定期報告。中國常駐聯合國日內瓦辦事處和瑞士其他國際組織代表陳旭大使在審議時作引介發言,介紹了中國在澳門特區落實「一國兩制」方針的實踐,以及澳門特區接受委員會審議的有關安排。陳旭表示,二零一九年九月,中國政府參照《公約》規定,由中國駐日內瓦代表團向人權事務委員會轉交澳門特區政府的第二次報告,今次的報告由澳門特區政府自行準備。由於疫情關係,澳門特區政府行政法務司司長率團以網上形式參會,會議為期三日舉行,每日兩小時。
  張永春在開場發言中,向人權事務委員會簡要介紹了澳門特區自二零一三年接受首次審議以來的人權及社會發展狀況。代表團隨後與委員會就涉及《公約》的相關問題進行交流,回答了委員會提出的問題,並表達了特區政府的立場。
  在直播的會議上,也有委員會的委員,可能是根據曾任澳門政治反對派「旗艦」團體理事長的前澳門社運人士周庭希,以「澳門研究小組」召集人名義向其提交的資料,向中國澳門特區政府代表團提出了許多質疑。而張永春及中國澳門政府代表團的其他成員,則以大量的事實,有理有利有節地進行澄清及反駁。為此,委員會主席對與澳門代表團的積極和建設性對話表示讚賞。而特區政府的新聞稿則指出,特區政府相信,相關審議將有助於委員會更好了解澳門自回歸以來在人權方面取得的進展。特區政府將一如既往繼續推行保障人權的各項措施,致力依據《澳門基本法》落實《公約》的相關規定。
  從現場直播及相關報導的內容看,由於眾所周知的原因,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並沒有像前幾天審議中國香港特區政府代表團實施《公約》的定期報告那樣「橫柴入灶」,但也顯得在受到某些「民間報告」片面陳述的影響下,先入為主地帶有一定的負面情緒,也是說三道四,橫加指責。而對於這些無理取鬧式的質問,中國澳門特區政府代表團都據理力爭,予以反制及反駁。
  人權事務委員會的某些成員,其實是「無事找事」地「攞來講」。否則,一點事都不做,如何「對得住」其高薪掛厚祿?但正因為其「做戲咁做」,更因為中國澳門特區政府的澄清及反駁,是列舉了大量真實的事實,而且有理有利有節,因而人權事務委員會的成員們也是「有所節制」。否則,對於其倘有的濫用職權過猶不及的做法,中國澳門政府也可透過中國政府駐聯合國代表團,向管理和監督人權事務委員會的聯合國的專門管理機構,提起投訴。須知道,中華人民共和國不但是聯合國安理會享有一票否決權的常務理事國,也是聯合國多個專門機構,包括與人權事務委員會存在一定監管機制關係的專門機構管理層的成員。
  在人權事務委員會審議中國澳門實施《公約》第二份定期報告的過程中,有一位委員橫加枝節地質疑澳門特區政府為防範新冠肺炎奧密克戎變異株疫情,從七月十一日起實施的「相對靜止」措施,實際操作是否會影響《公約》所保護的公民權利?身兼澳門特區政府代表團團長的張永春回應稱,澳門特區政府在疫情發生後採取有效的防控措施,兩年內新冠肺炎基本上保持低感染率。但今年六月十八日開始,澳門出現奧密克戎BA.5的傳播,不到一個月澳門的感染已超過一千六百五十宗,對澳門的公共安全、衛生和市民健康有很大威脅。澳門特區政府依法、按科學採取防疫措施,包括從星期一開始,採取「相對靜止」的防疫措施,為期一週。他強調,這並非「封城」或禁足,是要求市民如果沒有必要儘量留在家中,減少聚集。如果市民需要外出購買物資、看醫生,完全不需要被批准,同時維持了所有售賣生活用品、食物等維生的商業行為。因而這幾天社會運作基本正常,市民生活沒有受到大影響。而每日陽性個案已由高峰期的每天一百多例,下降至二十至三十例,證明措施有效,政府嚴格按照《傳染病防治法》當中的法律規定採取措施,法律當中,明確規定對人的行動和自由作出的限制,必須尊重適度和有效的原則。張永春還強調,市民最高的人權是生命權和健康權。並指出,雖然有些市民違反措施,但在執法過程當中,個案絕大部份以勸喻為主,對很個別、故意違反措施的行為,政府才會檢控,而且至今警方檢控的數字不多,司法機關判決的數字目前仍是個位數,沒有人因違反措施而被監禁,最多是緩刑或罰金。
  顯然,某些委員完全是站在西方「共存」策略的角度,「吳氏生飛」地去質疑中國澳門特區政府實施的「相對靜止」抗疫策略。其實,採用何種防疫抗疫策略是任何一個國家或地區的自主權,不能把自己的那一套自以為是的習慣思維,套在其他主權國家及其屬下地方政府的身上。
  何況,就連這位委員也承認,在《公約》第二十一條下,為了維持公共衛生,採取一些限制是被允許的。實際上,《公約》第二十一條就備有「克減條款」,規定在「按照法律以及在民主社會中為維護國家安全或公共安全、公共秩序,保護公共衛生或道德或他人的權利和自由的需要」的情況下,可以對《公約》的權利自由加以限制。而中國澳門特區政府採取的「相對靜止」措施,是行政長官賀一誠,根據《民防法》和《傳染病防疫法》的相關規定,宣布澳門進入即時預防狀態,相當於西方的「緊急狀態」下而為之的,這也是西方經常採用的措施,因而根本沒有理由提出質疑。
  更重要的是,人權的最高價值是生命權。「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如果失去生命,甚麼權利、自由,都將是一句空話。澳門特區政府正是為了捍衛作為人權最高價值的生命權,及居民和遊客們的健康權,才採取「相對靜止」的必要措施。
  某些委員又提出甚麼「民間公投」之類的陳年舊事,似乎是事前沒有做好功課。一九九二年十二月,葡國國會向聯合國秘書處呈交將兩個國際人權公約延伸至澳門生效的聲明時,就強調了作出四項「保留」。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中國外交部向聯合國秘書處呈交備忘錄,也重申了這四項「保留」。在這四項「保留」中,其第一項「保留」是「自決權」,而「公投」是屬於行使「自決權」的其中一個最重要的形式。因而不管是公辦,還是民辦的「公投」,都不受兩個國際人權公約的保護,更沒有法源依據。實際上,《澳門基本法》就沒有「公投」機制的設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