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應強調國家主權及愛國者治澳原則

  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前日透過新華社發出新聞稿稱,七月二十日,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接收香港特區、澳門特區第十四屆全國人大代表選舉會議成員登記表的工作順利結束。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對此次接收登記表的工作高度重視,在北京設立選舉工作辦公室,於七月五日至七月二十日接收符合選舉會議成員資格的人士遞交登記表。因新冠肺炎疫情原因,本次登記表接收工作通過傳真和電子郵件方式進行。登記工作得到了香港、澳門特區各界人士的積極響應,分別有一千四百餘人和五百餘人參與香港、澳門第十四屆全國人大代表選舉會議成員的登記。
  在回歸前,從第五屆全國人大開始,澳門地區的全國人民代表,是由廣東省人大選舉產生的,並參與全國人大廣東省代表團的活動。澳門回歸後,則根據基本法和澳門特區選舉全國人大代表的辦法的規定,由澳門特區的選舉會議選舉產生。但由於澳門回歸是在第九屆全國人大的屆期期間,故以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澳門回歸為界,出席前兩次年度大會的五名澳區全國人大代表,是由廣東省人大選舉產生的,並在這兩年參與了廣東省代表團的活動;回歸後,全國人大分配給澳門特區十二個全國人大代表名額,就由選舉會議在澳門進行了九個增額代表的選舉,所選舉產生的七名增額代表,就與此前的五名代表一道,組成澳門特區代表團直接出席第九屆全國人大的後三次大會及其他活動,並履行全國人大代表的職責。這就形成了第九屆全國人大的澳區代表,出現了一種「受委託民意」與「權力來源」並不同步的情況。而從第十屆全國人大起的歷屆全國人大的十二名澳區人大代表,都是在澳門由選舉會議選舉產生,從而使到他們的「受委託民意」及「權力來源」,都是源自於澳門,代表著六十多萬澳門特區居民中的中國公民。現在,又正式啟動了澳區十四屆全國人大代表的選舉工作。
  由於從二零零零年一月起,澳門特區已經舉行過五次澳區全國人大代表選舉會議,選舉工作已經是駕輕就熟,擁有了豐富的經驗,相信第十四屆全國人大代表的選舉活動,也可以順利進行。
  但有一個極為重要的變化或調整,那就是在今年三月十一日第十三屆全國人大第五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選舉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辦法》的第十一條,特別強調:「參選人在登記表中應當作出聲明: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擁護『一國兩制』方針政策,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澳門特別行政區;未直接或者間接接受外國機構、組織、個人提供的與選舉有關的任何形式的資助。參選人須對所填事項的真實性負責。」「任何人因危害國家安全被法院判决有罪的,即喪失參加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選舉的資格。
  而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王晨三月五日在第十三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上作《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選舉第十四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辦法(草案)〉的說明》時,也在第四部分「關於參選人的條件」特別指出,全國人大代表作爲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組成人員,代表人民行使國家權力,必須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得有任何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爲。因此,草案規定:任何人因危害國家安全被法院判决有罪的,即喪失參加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選舉的資格。同時,在相關條款分別作出規定,因危害國家安全被法院判决有罪的,由選舉會議主席團、全國人大常委會分別作出决定,不將其列人候選人名單、從候選人名單中除名、確定代表當選無效或者確定終止其代表資格。
  由於自第九届以來,澳門的全國人大代表選舉辦法對選舉會議的構成都採取在上一届選舉會議成員的基礎上,加入新的全國政協委員、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委員和立法會議員的辦法,因此澳區第十四届全國人大代表選舉會議的成員,也是由參加過澳區第十三届全國人大代表選舉會議的人員,以及不是上述人員的澳門第十三届全國政協委員、第五任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委員中的中國公民和第七届立法會議員中的中國公民組成的方式。
  也就是說,澳區新一屆全國人大代表的選舉辦法,有一個很重要的變化,就是強調參選全國人大代表者,必須符合「效忠」、「擁護」、「愛國者治澳」及維護國家安全的標準要求。但卻未有明文規定,這些要求是否也延伸或適用於澳區第十四屆全國人大代表選舉會議的成員。
  而在過去,是有一些符合法定條件亦即「積極資格」的反對派人士,是有進行登記,並獲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並確認其成員資格的,反而是這些人放棄了(其實是「不屑於」)其作為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委員的法定資格的,因為他們是以此方式,不認同及「抗議」現行的行政長官選舉辦法,不符合他們的「普選產生」的政治訴求。
  其中有人在去年的立法會選舉中,被特區政府權責機構認定為「不擁護」、「不效忠」,因而「DQ」了其參選資格。按道理,全國人大是屬於體現「一國」及中央對特區全面管治權的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對「效忠」、「擁護」及維護國家安全的要求,遠高於體現「兩制」及特區高度自治權的澳門立法會,因而在澳區第十四屆全國人大代表選舉辦法提出更嚴格要求的情況下,如何處理這些人的「消極資格」的問題,就值得思考。
  或許,選舉辦法中沒有對此作出明文規定,是因為將選舉權與被選舉權區別開來。實際上,在去年的立法會選舉中,只是「DQ」被認定為認定為「不擁護」、「不效忠」者的參選資格,卻沒有限制其投票權利。
  但也有另一種情況,就是明知自己不符合澳區全國人大代表選舉會議的資格者,也要千方百計地「鑽進去」。實際上,全國人大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最高國家權力機關,是國家主權的象徵。但卻有已經具有其他國家的國家權力機關的職務者,如葡僑委員會的委員等,也要登記成為澳區全國人大代表選舉會議的成員。而在過去,在「把關」不嚴下,也讓其蒙混過關。
  筆者曾經多次發文評議這種情況。而有關機構也極為重視此問題。在五年前的澳區第十三屆全國人大代表選舉會議成員登記作業中,有人又如同以往那樣前往登記,但被澳門中聯辦相關官員向其說明中國《國籍法》,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中國〈國籍法〉在澳門特區實施的幾個問題的解釋》,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選舉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辦法》的相關規定,其人終於撤回了登記。
  相信,今年其人不會「混吉」了。因為就在進行澳區第十四屆全國人大代表選舉會議成員登記作業的期間,其人正以葡國葡僑委員會委員及亞太地區葡僑委員會主席的身份,在葡國參加葡國國家主權象徵的各項活動。這就更為凸顯了其與中國國家主權機構的不相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