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細則性昨通過 通訊截取法下月生效

  【本報訊】立法會全體會議細則性通過《通訊截取及保障法律制度》法案,今年八月一日起生效。
  法案修改現行電話監聽制度,限嚴重及特定犯罪才可作出監聽,並維持須取得法官許可下進行。議員林宇滔再次要求定期公佈截取通訊申請、批准數據,令公眾有知情權,並引入專員定期檢討制度。保安司司長黃少澤回應,可截取通訊的還有廉署等部門,警方不掌握所有數據,立刑事卷宗後亦已不屬警方權限,無權介入法院運作。
  黃少澤強調,無時無刻在檢討制度,亦不能將制度檢討和監督機制混淆。對比其他地方的行政審批、行政和法官審批混合的方式,澳門現行制度是全世界最嚴格的制度,再設監督法官的審批制度,是對司法獨立的嚴重損害。
  此外,法案新增通知制度,在通訊截取結束後,如法官認為通訊截取屬不正當,會通知因此受損害的人,但相關第七條第二款規定,如作出通知可能使偵查或預審的目的受損者,則不適用。回應林宇滔、高天賜時,黃少澤指出新制度符合國際慣例,更比葡國進步,是為保障當事人而引入,有關通知是法官的義務,否則一定要有理由。
  對於法案要求電信營運者及網絡通訊服務提供者有義務將通訊紀錄保存至少一年,以及應當局要求提供通訊記錄(當中不包括通訊內容),否則有相應處罰。議員李良汪關注如何令境外平台執行,黃少澤表示,本澳現時跟FACEBOOK、WHATSAPP都有合作機制,但法律依據不清晰,現在法案便提供直接的法律依據,處罰則以司法協助方式實現。
  對於法案第十條第二款容許刑事警察機關可在緊急情況先索取通訊紀錄,並立即通知司法當局,並要在限時內宣告有效。黃少澤回應林宇滔質疑時指出,有關規定並非行政審批,如警方扣押後要被司法當局追認才有效,始終是司法審批。
  至於警方會取多少通訊資料,黃少澤指出法案已清楚規範必須和調查犯罪有關,警方不會浪費時間精力在無謂的資料上,“攞嚟做咩啫,都係數字嚟,攞嚟欣賞啊?無可能嘅事”。
  法案亦設立專為保護私人生活的隱私權和通訊秘密的罪狀,包括通訊的不法截取、違反保密義務和不當使用資料罪。
  法案原安排在六月二十日細則性討論(當日審議新博彩法),最終獲全體議會通過,林宇滔、高天賜和謝誓宏在個別條文投下棄權及反對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