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特區公報13日刊登行政長官批示,撤銷突發事件應對委員會及檢討重大災害應變機制暨跟進改善委員會。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撤銷第297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及第275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分別設立的突發事件應對委員會及檢討重大災害應變機制暨跟進改善委員會。
廢止第297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及第275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
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本澳新聞
【本報訊】特區公報13日刊登行政長官批示,撤銷突發事件應對委員會及檢討重大災害應變機制暨跟進改善委員會。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撤銷第297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及第275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分別設立的突發事件應對委員會及檢討重大災害應變機制暨跟進改善委員會。
廢止第297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及第275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
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