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常會審議修國安法教唆叛亂具特定對象

  【本報訊】立法會一常會昨日舉行會議分析及討論《修改第二二○○九號法律〈維護國家安全法〉》法案,保安司司長黃少澤等政府代表列席。黃少澤受訪指出,法案討論過程順利,政府就議員提問作充分解釋,對法案內容沒有太多爭論,會上已完成討論問題清單一半內容。
  會後,一常會主席李靜儀、秘書宋碧琪表示,有委員關注如何實現法案建議標的及宗旨,當中提到保障澳門特區居民及其他人的合法權益。她們引述政府指法案基於尊重傳統、保護人權兩個大原則訂定,體現對居民合法權益的保障,在相關刑法規定上,嚴格按照本澳刑法的立法理論基礎、立法先例、立法模式及技術,平衡懲治犯罪與保障居民言論自由。政府向委員會說明強調,法案所建議的修訂沒有突破到澳門現有法制框架,不存在不受約束當局權力,以保障基本的權利自由。
  李靜儀引述政府代表稱,修法過程中,尊重本地法制傳統是修法重要準則,對各個罪名刑幅的釐定或修改,主要視乎本澳現有的刑事政策、刑法體系結構,並遵守罪刑相稱的基本原則。本澳徒刑上限一般廿五年,特別情況可達三十年。政府將按《刑法典》相關刑幅原則去釐定今次修改「國安法」罪名刑幅的修訂。她又引述政府建議「國安法」刑幅維持。
  委員會關注分裂國家罪的定義,李靜儀引述政府代表解釋,參照其它國家和地區,部分犯罪形態呈現非暴力化趨勢,當中包括違法不按法定程序作僭越憲法賦予權力等情況,作出分裂活動,建議將非暴力手段納入懲治範圍。委員會關注分裂國家罪會否涉及居民表達意見?政府強調,活動需要涉及非法性,以及是僭越憲法或發動違憲公投,都是以分裂國家為目的,有別於一般市民收集民生意見。
  法案新引入「教唆與支持叛亂」罪,委員會關注如何與現行法律中「煽動叛亂」作區分。她引述政府代表說明,「教唆與支持叛亂」可藉公開或私下,直接或間接方式,唆使或促成別人犯罪,有特定對象,包括為其提供物質、情報或資金支持,旨為讓他人叛國或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的犯罪。而現行法律的「煽動叛亂」則是以公然直接方式、沒有特定對象人士。委員會希望政府在立法的目的、對象、方式上能更清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