細則通過修公僕通則懲罰性調動可作投訴

行政法務司司長張永春列席立法會全體會議,議程是細則性討論及表決《修改〈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及相關法規》法案。

  【本報訊】立法會全體會議細則性討論及表決《修改〈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及相關法規》法案,行政法務司司長張永春強調,法律精神明確人員調任是因工作需要,以及更好發揮工作人員的學歷及能力,如出現領導調任人員是為懲罰性原因「專登玩佢、搞佢」,不用為此而設「公務員調度局」,只要向監督實體、廉署投訴,定會重視及跟進。
  多名議員關注調任制度,議員謝誓宏稱辦事處經常收到人員投訴或反映被調離,關注調任當時人的意願,擔心出現上級不喜歡人員用制度調走人員的情況,會否設部門或防範措施;議員林宇滔希望政府說明立場,以避免將來可能出現因上級的喜好而濫用調任制度。
  張永春回應時呼籲議員無須擔心,認為有關情況不普遍,且任何制度訂立後都可能會被某些人偏離立法原意後的利用,「隨時見到、隨時糾正」。他強調是次法案提出的人員調動制度的調動原因是因工作需要而調動,而不是出於人員的非工作需要原因、懲罰性的調動;且法案明確調動時需要提供充分說明理由的建議書予監督實體批准。
  至於議員高天賜關注領導層調任的問題,張永春認為領導主管層人員的流動性是對政府公共部門人員培養、部門的理解及合作有好處,但推行不易。因澳門地方小、部門的工作特質較為專業,舉例如「公職局局長去做工務局局長,高局長都未必夠膽去,因為太專業」。但他提到,不少部門的處長工作性質有共通性,故他認為不要一下子想到要調任局長的層面,現正思考處級人員的流動性問題,結合領導力培訓班,通過處長的調動,對特區政府在主管層級的人員培養,對形成「政府係一個政府,而唔係幾個部門分散」的概念有好處,希望今年有成熟的想法可作介紹。
  《修改〈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及相關法規》法案獲立法會細則性表決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