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常會續審武器管控法 關注禁用武器物品定義

陳澤武(右)

  【本報訊】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關注《武器及相關物品管控的法律制度》法案中,列舉的「禁用武器及相關物品」和國際公約、內地生物安全法有所不同,當中沒有「誘殺裝置」、「激光致盲的武器」,將問政府原因。
  該部法案第一個附件列出的「禁用武器及相關物品」,包括化學武器、生物武器、放射性或可引起核爆炸的武器等,二常會主席陳澤武於今日的內部會議後向傳媒總結指,有關化學武器「釋放有毒化學品及其前體而專門設計的器具……」的定義,較國際公約收窄,後者對有毒化學品及其前體已禁止;生物武器的表述也不同於內地的生物安全法。
  陳澤武又指,附件一表二的「爆炸品及爆炸物質」,同時是已獲通過、待生效的《危險品監管法律制度》的「第一類危險品」,委員會關注如何界定屬於哪一部法律規範,兩部法律的罰則也不同。
  附件一表三的「戰爭物資」,與有行政長官命令、1980年《禁止或限制使用某些可被認為具有過分傷害力或濫殺、濫傷作用的常規武器公約》對比,沒有第二、第四號議定書提及的「誘殺裝置」、「其他裝置」、「激光致盲的武器」,委員會認為加入會較全面,將問政府沒有加入的原因。
  陳澤武表示,法案對行政違法行為的處罰內容也有不清楚的地方,第107條第二款建議在無有效准照的情況下,製造未被禁止的武器及彈藥,屬極嚴重行政違法行為,但到底這裡指的「製造未被禁止的武器及彈藥」,是否為法案附件二、附件三關於自衛手槍、保安公司及售槍店舖、體育競賽的武器等須獲准照及預先許的情況;上述附件一「禁用武器及相關物品」則屬於法案第八十八條刑事的內容。
  根據法案第110條第一款一項建議,屬極嚴重行政違法行為,如可歸責於自然人,可被罰款五萬至五十萬元;第二款可歸責於法人或等同實體,罰款上限提高至八十萬元。
  二常會昨日完成首次內部討論《武器及相關物品管控的法律制度》法案,將約政府顧問開技術會議,陳澤武指當中技術問題多,解決後再決定下一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