叛國等預備行為者或處最高三年徒刑

保安司司長黃少澤列席立法會小組會議

  【本報訊】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昨日繼續與政府代表細則性審議《修改〈維護國家安全法〉》法案,委員會主席李靜儀表示,委員會關注法案提及的情報通訊截取的實施流程,以及與立法會去年通過的《通訊截取及保障法律制度》中的刑事通訊截取的分別,政府代表稱兩者的性質及目的均不相同。
  保安司司長黃少澤等政府代表列席會議,李靜儀、委員會秘書宋碧琪會後向傳媒總結。法案建議違反叛國、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等犯罪的預備行為者會處以最高三年徒刑,但排除教唆及支持叛亂,李靜儀引述政府代表解釋因教唆及支持叛亂行為不能歸為一般犯罪的實行行為,亦不屬某一犯罪的預備階段,較難界定。
  會上較長時間討論情報通訊制度,李靜儀引述政府代表指出本法案的情報通訊截取是預防性措施,而《通訊截取及保障法律制度》是刑事通訊截取,屬於訴訟措施,是取得證據的程序。兩者均由法官作出當中程序的許可,採用嚴格監督制度,當涉及不法截取、違反規定均會處罰及負上刑責。
  在目的上,政府代表稱,本法案是要取得安全的情報,一般情況下截取通訊所取得的證據不能成為刑事程序的證據,如發現情報通訊截取所得的資料涉及國家安全犯罪的內容,需要把資料移送司法當局依法處理,發現其他犯罪內容只可在具權限法官認可後才可成為刑事程序的證據;而《通訊截取及保障法律制度》的刑事通訊截取是用於搜集犯罪證據。
  政府代表又介紹程序上的差異,《通訊截取及保障法律制度》的刑事通訊截取是由具權限的法官作出命令實施,與本法案提起的部門不同,本法案的情報通訊截取是由具權限的刑事警察當局聲請,先經由保安司司長預先同意,把有關同意文件、聲請書文件交由具權限的法官許可,聲請書的副本同時要送呈檢察院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