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二常會審議金融體系法律制度

陳澤武、林倫偉

  【本報訊】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昨日繼續細則性審議《金融體系法律制度》法案,該委員會主席陳澤武會後向傳媒總結,法案建議未來在本澳以公開認購方式發行債券,需在金管局或當局指定機構註冊便可,有別於現時須獲行政長官許可。委員會質疑監管不足,以及內地機構是否可以同樣形式在本澳發債,要求政府解釋。
  該委員會主席陳澤武、委員會秘書林倫偉在會後表示,是次為委員會第三次內部會議,主要討論政府回覆委員會問題清單。陳澤武表示,法案的條文和定義涉及技術層面較多,舉例如法案較多提及負責人、高級管理人員、董事領導、經理、行政管理機關成員、主管或管理職位的據位人,如「高級管理人員」的定義較籠統,委員會關注能否統一用語,以免出現解釋上的歧義。政府提交的問題集解釋,在金融管理架構上,除了屬行政管理機關的董事、董事長具決策權,行政總裁、首席財務官等高級管理人員是直接向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對金融機關運作亦很重要。委員會接納有關解釋。
  法案建議未來在本澳以公開認購方式發行債券,須在金融管理局或其指定的機構註冊。陳澤武表示,形式有別於現時須獲行政長官許可,委員會關注會否監管不足,以及內地機構是否可以同樣形式在本澳發債,要求政府解釋。
  合作義務方面,法案建議任何公共或私人實體須按澳門金融管理局的要求,提供該局認為履行其職責所需的資訊及檔,以及必要的協助。委員會關注若職業有保密義務如醫生、律師會否排除合作義務,政府稱會排除。對於有傳媒關注會否於法律條文清晰規定合作義務的排除情況,陳澤武表示認同,將會問政府會否清晰表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