準確把握憲法與基本法關係及「一國兩制」精髓

  今日是《澳門基本法》頒布三十週年。澳門特區政府將聯同民間社團,舉辦一列活動,以加深社會各界對《澳門基本法》的了解,準確認識「一國兩制」方針,提升國家認同感。這些活動,包括研討會、圖片展、親子普法活動、演講比賽,在持續逾九個月的時間內以多元跨媒體方式進行普法宣傳。活動以線上線下方式舉辦,面向不同階層,深入社會及家庭,讓更多市民了解及認識《澳門基本法》。
  紀念《澳門基本法》頒布三十週年系列活動的重頭戲,是澳門特區政府今日上午舉行的「紀念《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頒布三十周年大會」,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員、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李鴻忠應邀出席紀念大會;及下午舉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頒布三十周年研討會」,邀請多位來自內地與澳門的資深法律學者作專題演講。
  中央委派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一副委員長李鴻忠蒞臨澳門特區出席紀念《澳門基本法》頒布三十週年大會,凸顯了國家憲法與《澳門基本法》的關係。實際上,《澳門基本法》是全國人大依據憲法第三十一條「國家在必要時得設立特別行政區。在特別行政區內實行的制度按照具體情況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法律規定」而制定的。
  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是人民對國家根本制度和基本原則的共識。它規定了國家體制、政權組織、政府架構、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等。憲法在國家整個法律體系中處於最高的法律位階,具有最大的法律權威和地位,是制定其他法律的基礎和依據,任何法律都不得牴觸憲法。
  既然是國家的根本大法,憲法自然適用於國家的全部領域,國家主權範圍內的地方,憲法的效力當然無所不及。澳門特區作為中國領土不可分離的一部份(《澳門基本法》第一條)、中央政府直接管轄下的行政區域,國家憲法理所當然地適用於澳門。其中包括國家主權,領土和國家安全,國家權力機構,行政區劃分,國防外交等。因此,無論從法理上或現實上看,中國憲法是應該也必須適用於澳門,而且具有約束力。
  按照國家憲法第三十一條,《澳門基本法》規定了澳門特區實行的各項制度,而這些制度的規定,又與憲法其他方面的規定相配合,從而形成以憲法為體、以基本法為用,體用結合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制度。但兩者之間不是一般的「母法」與「子法」的關係,因為《澳門基本法》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根據憲法第三十一條,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制度和政策,包括社會、經濟制度,有關保障居民基本權利和自由的制度,行政管理、立法和司法方面的制度,以及有關政策,均以本法為依據。」指明有關制度和政策,不適用憲法的有關規定,而適用基本法的規定,意思是超出一般的「母法」和「子法」的關係,具有特殊性。憲法和基本法這種關係,决定了憲法和《澳門基本法》一起構成了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憲制法律基礎。講特別行政區的憲制法律,必須同時講憲法和基本法。澳門回歸後,中央領導人明確指出要「依法治澳」,這個「法」主要指的是憲法和基本法。無論在法理上或在現實的政治及法律環境中,憲法和《澳門基本法》都共同構成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憲制基礎。
  既然憲法在澳門具有效力,澳門特區也就有義務維護憲法的規定。一方面,國家主體實行社會主義制度和政策是憲法規定的,而另一方面澳門特區實行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也是在憲法授權下制定的《澳門基本法》所規定的。因而從維護憲法出發,內地在維護內地的社會主義制度的同時,也要維護澳門特區的資本主義制度,反之亦然。也就是說,澳門特區雖然不實行社會主義制度,但也要維護及尊重內地實行的主體社會主義制度,並且應該承擔尊重憲法裡規定的內地社會主義制度的憲制義務。我們經常說講「兩制」的同時,更要講「一國」,就是這個道理了。
  中國實行單一制,澳門特區是直轄於中央的地方政府。因此澳門特區政府的權力來源於中央授權。這就確定了中央對澳門特區擁有全面管治權。全面管治權有兩大部份,一是中央具有的、不可授予他人的中央憲制權力,包括設立特別行政區,制定《澳門基本法》,外交與國防事務,宣布戰爭和緊急狀態;也包括在《澳門基本法》規定的中央憲制權責,例如任命特首和主要官員,《澳門基本法》的解釋權和修改權等。另外,還有一些進一步的授權,包括授權澳門大學橫琴校區和橫琴口岸澳方管理區域實行澳門的法律制度等。二是中央可以授給特區政府的其他權力。可以授權的權力也很廣泛,包括《澳門基本法》規定的各種行政管理,立法、司法和其他高度自治的權力。
  因此,把維護中央對特區的全面管治權與保障特區的高度自治權有機及他有效地結合起來,就是「一國兩制」行穩致遠的重要因素,也是促進憲法和《澳門基本法》共同構成憲制基礎的關鍵。
  澳門回歸二十三年來,一直是遵守國家憲法和《澳門基本法》的模範。但無可諱言,在剛回歸後不久,由於「一國兩制」是史無前例的事業,缺乏經驗,因而也走過一些彎路,在某些領域對基本法的精髓領悟得不夠精準。比如,在對基本法第九十五條規定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可設立非政權性的市政機構」中的「非政權性」的定義,甚至是對「可」字的理解,出現過偏差。直到澳門回歸十九年,制定設立市政署的法律,廢棄民政總署,才把這個誤差糾正過來。這是一個深刻的教訓。
  國家憲法和基本法都講求穩定。不過,在《澳門基本法》正式實施二十三年來,國家憲法已經於二零零四年和二零一八年先後修正了兩次(其實在《澳門基本法》正式實施九個多月前的一九九九年三月十五日,也曾修正過一次)。而現在基本法的生效及實施已經接近「五十年不變」的一半,卻是仍然沒有修訂過。
  即使是為了維護基本法的穩定性,不對基本法的本文進行修訂,也可考慮對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進行適當的修訂。實際上,澳門回歸後的第十二年,進行了政制發展,遵循「五部曲」的法定程序,第一次修訂了附件一和附件二。當時中央有關權威人士就表示,日後還可根據需要和澳人的意願,繼續進行修訂。如今,又是一個十二年了,似乎可以思考這個問題了。而且,在《港區國安法》生效及澳門特區也制定系列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及落實「愛國者治澳」原則之後,社會政治環境較為穩定,進行政制發展就將會較為順利。在遵守基本法的政制設計原則的基礎上,進一步加大行政長官和立法會選舉產生的民主程度,尤其是行政長官選舉的「全過程民主」,採用類似「袋住先」的選舉方案後,或許會對擬制「一國兩制台灣方案」更具說服力和參考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