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進規則銜接推動三地共建單一自貿區

陳觀生

  第133屆廣交會期間,商務部國際貿易談判代表兼副部長王受文在廣州出席「打造粵港澳大灣區投資制度創新高地論壇」時表示,粵港澳大灣區現已成為中國經濟最具活力、開放水準最高的區域之一。他透露,商務部正在推動內地、香港、澳門三地共建單一自由貿易區。

從CEPA到單一自由貿易區
  王受文在廣交會第二屆珠江國際貿易論壇「打造粵港澳大灣區投資制度創新高地」論壇上表示,商務部積極支持粵港澳大灣區建設,出臺商務領域支持粵港澳大灣區建設的政策措施,涵蓋消費、流通、貿易投資和經濟合作等重點領域,正在推動內地、香港、澳門三地共建單一自由貿易區。
  王受文表示,習近平主席強調粵港澳大灣區建設是國家重大戰略,要抓住大灣區建設重大機遇,推動粵港澳規則銜接、機制對接,促進人員、貨物等要素高效便捷流動,提升市場一體化水準。數年建設,大灣區已成中國經濟最具活力、開放水準最高區域之一。去年大灣區經濟總量逾13萬億元人民幣,規模超過韓國、澳大利亞、巴西等國。研究表明,大灣區研發投入佔GDP比重達3.7%,比OECD國家平均水準高1%左右。相對於東京、紐約和舊金山等世界主要灣區,粵港澳大灣區擁有港闊水深優良海港、現代化的交通體系、完善基礎設施和良好投資環境。更重要的是依託中國大市場,增長動能強勁,轉型發展、創新發展潛力巨大,將為全球投資商帶來無限機遇。
  王受文稱,商務部支援廣東自貿區、深圳先行區建設,支援廣州服務業擴大開放試點,推動粵港澳深度融入共建「一帶一路」,推進與RCEP市場對接合作。注意到在各部門和各省市努力下,大灣區投資制度改革有突破性進展。相信必將引領新經濟潮流,開創新外向發展空間,成為具備全球影響力國際科創中心、世界級先進製造產業和戰略新興產業集聚區。
  有內地專家表示:「內地、香港、澳門三地共建單一自由貿易區本質是自貿區,由三個不同關稅區共建,但由於屬於一個主權國家,所以叫單一自貿區。換言之,理解這個『單一』的關鍵在於是一個主權國家之內建設的自貿區,這是落實『一國兩制』大政方針和自貿區戰略的重大創新。內地、香港、澳門三地共建單一自由貿易區可以說是CEPA的『升級版』。」
  推動內地、香港、澳門三地共建單一自貿區,商務部早有規劃。2021年7月,商務部印發《「十四五」商務發展規劃》(下稱《規劃》),其中第四節「深化對港澳臺地區開放合作」一章提到,支持港澳更好融入國家發展大局,推動內地、香港、澳門三地共建單一自貿區。
  而早在2004年,內地就與澳門、香港間簽署、實施《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CEPA),CEPA成為我國第一個全面實施的,也是內地開放程度最高的自由貿易協定。
  CEPA在性質上屬於區域性安排協議,但是CEPA是WTO框架下雙邊自由貿易協定的新形式,同時,CEPA是貫徹「一國兩制」基本方針的新舉措,CEPA是構建大中華經濟圈的起點,CEPA進一步有力地加強了內地與香港、澳門、臺灣的經濟聯繫。
  那麼,三地單一自貿區的提出與建設與早年間的雙邊CEPA協定有何關聯?專家指出:「內地、香港、澳門三地共建單一自由貿易區,是CEPA的『升級版』,規則開放的廣度範圍、標準要求應該會比CEPA更高,應該會對標CPTPP、DEPA等國際高標準經貿規則體系。」
  商務部推進內地、香港、澳門三地共建單一自貿區,能夠推動「三地」共同發展,探索「三地」相互合作的創新模式並創造一個港澳與內地聯動發展的案例,此外還通過此項示範促進臺灣回歸祖國的懷抱。

灣區投資有新機遇
  一般認為,統一的法律、規則和標準對經貿合作具有促進作用。歐盟及世界其他國家或地區一體化進程顯示,公共政策和法律法規的系統性制度安排是改善和提升要素流動狀況的重要手段。英國脫歐後,英國與歐盟其他國家的系統性制度安排切割將使要素流動自由度無法達到從前,再一例證了系統性制度安排與生產要素流動之間的相關性。系統性制度安排,本質上是法律協調問題。當區域一體化發展到法治一體化時,要素流動將不存在任何壁壘。
  統一的國際合同法對於建立國家間的共同規則起到了重要作用。這些通用的專業詞彙與法規為有關國際合同法的學術討論提供了基礎,並使不同司法管轄區的國內法院和仲裁庭在合同法解釋方面保持統一,從而顯著地降低了國家間的貿易壁壘。不同國家間商業法的差異會對貿易往來造成阻礙,而相似的法律法規能夠降低商業活動的不確定性和衍生費用,從而刺激貿易。單一規則的統一往往也能起到促進作用。
  三地單一自貿區的提出與建設,無可置疑首先粵港澳大灣區投資出現新機遇。廣東省商務廳表示,廣東投資營商環境及重點行業發展政策將出現重大變化,也帶來新機遇。
  近年廣東充分利用好國家賦予稅收優惠、要素跨境流動、金融創新、人才引進等重大政策,推進粵港澳規則銜接,在金融市場互聯互通、職業認可、民生融合等取得積極成效,為更好對標國際規則,推動更高水準開放作了有益探索。
  粵港澳大灣區已成中國經濟活力最強、開放程度最高、國際水準領先區域之一,廣東將繼續錨定高質量發展的首要任務,堅持實體經濟為本,製造業當家,紮實推進外貿、外資、外包、外經、外智「五外聯動」,落實外資企業國民待遇,主動對標CPTPP、DEPA等高標準國際經貿規則,進一步提升制度型開放水準,為打造大灣區投資制度創新高地作出更大的突破和貢獻。

灣區標準助推規則銜接
  在日前深圳舉行的「灣區標準」公佈儀式上,粵港澳共同公佈一百一十項「灣區標準」。這些標準以粵港澳三地高共性、易融合的重點民生領域為切入點,涵蓋食品、粵菜、中醫藥、交通、養老、物流等廿五個領域。
  一百一十項標準主要有三方面特點:一是每項標準都源於灣區共同發展需求。由粵港澳三地技術實力較強、影響力較大的社會團體、科研院所和企業共同研製,具有科學性和適用性;二是匯聚粵港澳各方智慧。「灣區標準」清單中五十八項標準是由港澳相關單位牽頭或共同牽頭編制,相關牽頭單位包括香港食環署食物安全中心、香港理工大學、澳門市政署、澳門科技大學等多家單位;三是彰顯一流標準水準。「灣區標準」是高質量標準的典範,納入「灣區標準」的技術管理程式嚴謹。
  標準制定過程中,粵港澳大灣區標準化研究中心邀請中國標準化研究院、國家標準技術審評中心等四家國家級標準化研究機構,聯同粵港澳三地專家,經過嚴格的技術審查形成標準初稿,由廣東省市場監管局通報香港特區政府工業貿易署、澳門特區政府經濟及科技發展局共同確定。
  大灣區建設是以促進港澳融入國家發展大局、形成區域經濟社會一體化為重要目標指向,故生產要素在三地之間高效便捷流動是關鍵所在。然而,大灣區三地法律制度的差異導致規則不銜接、不對接,生產要素跨境順暢流動一直未能完全實現。這已經成為大灣區發展面臨的最大挑戰。
  事實上,「規則銜接機制對接」與「要素流動」是「裡」和「表」的關係。一個基本的邏輯是,規則銜接機制對接這一步做好了,要素在大灣區內順暢流動將不成問題。推動粵港澳大灣區規則銜接、機制對接的目的,就是要消除「一個國家、兩種制度、三個關稅區」這種全球罕見區域合作帶來的發展障礙,使「一國兩制灣區」充分發揮「兩制之利」。某種意義上,粵港澳大灣區規則銜接實際上就是我國對接國際規則的先行先試。因此,加快探索粵港澳大灣區規則銜接,對我國推動制度型開放、對接國際具有重要的標杆意義。
  應當強調的是,規則的本身沒有絕對的優劣之分,只是通過優化實現在不同規則「割據」局面下的資源要素便捷流動,主要有以下思路。
  其一,填補規則空白,建設有利於實踐的趨同體系。對於存在規則「空白」,需要通過及時的漏洞填補,打造趨同的規則體系。由於歷史的原因,粵港澳三地在法治水準上存在差異。香港、澳門已屬於法治現代化地區,特別是香港,其法治水準為世所公認。廣東的法治在內地走在前列,但與港澳相比仍存在不小差距。廣東省內部處於大灣區地理範疇的七個城市之間,法治水準也參差不齊。大灣區建設推進以來,灣區內地城市持續以港澳對接國際的規則體系借鑒,不斷補充完善自我。
  其二,三地規則標準,應就高不就低。對於三地都有相關規則,但是規則對交易行為或交易主體的要求嚴格程度不同,從而造成「高地差異」。實踐中,也被稱為「標準差異」。
  智慧財產權保護即為典型。粵港澳三地對智慧財產權保護立法、司法、行政執法以及守法等層面存在重大差異,內地城市智慧財產權(特別是專利保護)司法保障長期面臨「舉證難、賠償低、週期長」問題。特別在賠償問題,內地絕大多數智慧財產權侵權案件審判時主要適用「法定賠償」作為賠償標準,「懲罰性賠償」極少適用。比較而言,港澳地區對智慧財產權的侵權成本除了經濟賠償外,還可能被刑事監控。
  其三,在保持原有規則差異的前提下,內地小切口放寬重點領域的政策。對於由於金融安全、出入境管理等因素考慮,三地需要在保持原有規則制度差異前提下、通過「小切口」進行銜接對接。
  「小切口」在實踐中主要表現為內地依託合作平臺和試點承載特殊政策,目的是對標港澳,相關特殊政策涉及稅收優惠、重點領域的針對性突破(如金融、科技創新領域)等。「小切口」初步階段大多在廣州南沙、深圳前海、珠海橫琴三個自貿片區進行,如利用三個自貿區「人才試驗區」試點探索針對境外高端人才的15%稅收政策優惠,在深圳市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率先探索允許香港建築師負責制、在珠海橫琴新街坊設立澳門街坊總會廣東辦事處等。通常而言,「小切口」改革取得良好成效後會在大灣區內地9市複製推廣。典型如2019年3月財政部、稅務總局聯合印發《關於粵港澳大灣區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就是覆蓋橫琴、前海兩地的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
  從長遠來看,大灣區建設需要一部框架性綱要性的全國性立法予以支撐和保障,這是「一國兩制」憲制秩序發展完善之需、治國理政頂層設計之需、解決實際問題之需。由於進行立法程式無法一步到位,建議由易到難,先政策再立法,逐步推進漸進法制建構。為此,需要在積累一定實踐經驗的基礎上再啟動推進,需要先進行深入研究,審慎謀劃,先探索研究制定相關政策舉措,待政策舉措實踐成熟,再以這些政策規範為基礎進行提煉升級優化完善,制定相關法律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