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議為管理規範在澳境外非政府組織立法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國務院副總理丁薛祥,在去年初獲任命為中央港澳工作領導小組組長後,今年首次看望及參與出席全國「兩會」的港澳區全國人大代表、全國政協委員的會議,馬不停蹄。繼前日參加港澳地區全國政協委員聯組會後,昨日又分別出席港區和澳區全國人大代表團會議。昨日在聽取澳區全國人大代表發言後發表談話表示,今年是澳門回歸祖國二十五周年,要作為契機推動具有澳門特色的「一國兩制」實踐取得新進展。健全澳門維護國家安全制度機制,加快深合區建設,促進澳門經濟適度多元發展。
  而丁薛祥前日在參加港澳地區全國政協委員聯組會的談話中,有「要築牢維護國家安全屏障,支持香港儘快完成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健全澳門維護國家安全制度機制,確保『一國兩制』實踐行穩致遠。」之語。這其中的「健全澳門維護國家安全制度機制」,應當引發澳門特區政府和社會各界人士的高度注意及認真領悟,在按照習近平主席在二十大報告中提出的「落實特區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論述及指示,進行了系列工作的基礎上,精益求精,百尺竿頭、更進一步,全方位及多角度地夯實維護國家安全的銅牆鐵壁,堵塞一切可能會有的「漏洞」,補齊所有的「短板」。
  雖然澳門特區按照習近平主席「總體國家安全觀」及「非傳統國家安全威脅」的論述,修訂了《維護國家安全法》,但這只是「萬里長征」剛走完第一步,以後的路更長,工作更偉大、更艱苦,因而務必繼續地保持謙虛、謹慎、不驕、不躁的作風,務必繼續地保持艱苦奮鬥的作風,警惕驕傲自滿尤其是「船到碼頭車到站」的情緒,必須繼續全面深入地「落實特區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
  實際上,《維護國家安全法》與《澳門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相比,雖然在《澳門基本法》第二十三條所列的「七宗罪」中,對「叛國」丶「分裂國家」丶「顛覆中央人民政府」丶「煽動叛亂」丶「竊取國家機密」等「五宗罪」方面,是更為嚴謹,部分細節所包含的範圍則較廣,與「總體國家安全觀」的精神基本吻合,但在另「兩宗罪」方面,卻是有所不足,未能完全到位,甚至於基本法的原文規定有一定的距離。
  《澳門基本法》第二十三條所列的第「六宗罪」及第「七宗罪」的原文是這樣的:禁止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澳門特別行政區進行政治活動,禁止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
  而《維護國家安全法》雖然把「外國」改為「境外」,所針對的法人亦擴大至包括「個人」,這是一大進步,但卻是將「政治活動」和「聯繫」,收窄為「作出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爲」。
  按照這個規範,境外的任何政治、經濟、文化、社會領域的團體,只要沒有做出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都可以在澳門特區進行活動,甚至是建立分支機構;而澳門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也可以在不涉及危害國家安全的前提下,任意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
  但《澳門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的原文,卻是連「單純」的聯繫也是屬於禁止之列。或許,可能是基於澳門是國際城市,出於「避免擴大打擊面」的考慮。當然,也與二零零八年首次為維護國家安全進行立法時,有香港的亂港分子竄來澳門進行「示威遊行」以施加壓力有關。但在二零二二年修訂《維護國家安全法》時,因為全國人大常委會已經制定《港區國安法》,清除了這些障礙。
  其實,在澳門,還是明裡暗中,有一些外國或境外的政治團體的。比如,前不久就有「葡國社會黨澳門分部」在公開進行政治活動;而具有關信息顯示,所謂「國際特赦組織」在澳門也設有分支機構。
  退一步說,即使是不禁止這些境外組織在澳門活動,但按照「總體國家安全觀」的要求,也應當進行規範化管理,而不能讓其隨意性地在澳門「立足紮根」。也就是說,應當有一部規範境外組織團體在澳門的分支機構的法律,進行管理。
  這可以參考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第十二届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非政府組織境內活動管理法》,根據「一國兩制」方針及澳門特區的實際情況,制定澳門特區的境外政治團體活動管理法律,規範、引導境外非政府組織在澳門特區的活動,保障其合法權益,促進交流與合作。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非政府組織境內活動管理法》規定,「境外非政府組織」是指在境外合法成立的基金會、社會團體、智庫機構等非營利、非政府的社會組織。其中的社會團體主要是指在境外依法成立的協會、學會、商會等非營利組織,智庫機構主要是指在境外依法成立的非營利、非政府的研究中心、咨詢中心等。
  境外非政府組織依照本法可以在經濟、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環保等領域和濟困、救灾等方面開展有利于公益事業發展的活動。境外非政府組織在中國境內開展活動應當遵守中國法律,不得危害中國的國家統一、安全和民族團結,不得損害中國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境外非政府組織在中國境內不得從事或者資助營利性活動、政治活動,不得非法從事或者資助宗教活動。
  國務院公安部門和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是境外非政府組織在中國境內開展活動的相應業務主管單位。境外非政府組織依照公布的《境外非政府組織在中國境內活動領域和項目目錄、業務主管單位名錄(2017年)》取得相應業務主管單位書面同意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代表機構所在地的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境外非政府組織管理辦公室提交登記申請材料。業務主管單位的同意文件登記管理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准予登記或者不予登記的决定。境外非政府組織代表機構憑登記證書依法辦理稅務登記,刻錄印章,在中國境內的銀行開立銀行賬戶,幷填寫《境外非政府組織代表機構有關事項備案表》,將稅務登記證件複印件、印章式樣以及銀行賬戶、聘用的工作人員信息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已經登記的境外非政府組織代表機構聘用中方工作人員必須遵守我國《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相關法律規定,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依法建立勞動關係,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幷向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備案。境外非政府組織代表機構聘用中方工作人員違反法律規定,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違反上述規定的,將受到相應的處罰。有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顛覆國家政權等犯罪行爲的,由登記管理機關吊銷登記證書或者取締臨時活動,對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境外人員違反《管理法》規定的,有關機關可以依法限期出境、遣送出境或者驅逐出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