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常會首審宣誓法 關注清晰宣誓行為

  【本報訊】一常會昨日首次細則性審議修改《就職宣誓法》法案,委員會主席李靜儀會後表示,法案要求宣誓要「真誠」和「莊重」,委員會關注如何理解宣誓人的行為是否符合法案規定,希望政府可以清晰,委員會並關注非故意不宣誓的處理程序等,將邀請政府代表釋疑。
  李靜儀會後稱,法案的修改主要是為了配合去年修改的維護「國家安全法」,更好落實履行澳門特區的憲制責任,法案新增宣誓主體、相應誓詞、宣誓方式,完善宣誓行為和監誓制度等要求。
  法案要求特首、主要官員、立法會議員等,就職時以公開及親身方式宣誓,宣誓時須「真誠、莊重」,且必須準確、完整、莊重地宣讀誓詞。有委員關注,集體宣誓時,監誓人如何判斷宣誓人是否真誠及莊重?若有人帶同道具宣誓,如何判斷是否符合法案的規定,並冀政府說明宣誓的儀式及安排等。
  她又稱,法案訂明誓詞不一、改動誓詞的聲明書和「不真誠」、「不莊重」宣誓等情況視為拒絕宣誓,會喪失就任資格且不得安排重新宣誓,委員會關注未來可能發生的情節,對非故意拒絕宣誓的不同情況如何處理,例如對因病無法出席宣誓,有否其他程序處理。
  法案新增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委員於接受職務時,以簽署聲明的方式宣誓,李靜儀稱,有委員關注選委任期五年是由公佈日起計算,而宣誓安排由選管會主席訂定,當中如何配合協調選委的就任時間要求。而且選委的人數較多,冀說明簽署聲明宣誓的形式及安排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