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活動法調整規定 澳航申牌須5年計劃

  【本報訊】三常會昨日早上繼續與政府代表討論「民航活動法」新工作文本,運輸工務司司長羅立文列席。委員會主席黃顯輝會後表示,會上主要討論政府提交的第二份工作文本,政府新文本接納了委員會的大部分意見,法案條文由七十四條增加至七十五條文。在過渡規定中,建議法律刊登政府公報翌日起90天內,現有航空運輸公共服務承批公司申請業務牌照時,需向政府提交5年業務計劃和規劃等。
  法案建議商業航空客運業務牌照數目由特首訂定,且業務牌照不得移轉。有委員關注特首何時會訂定相關的牌照數目,黃顯輝指出,政府維持立場不變,認為不應在法案明確列明何時訂定牌照數目,重申會因應澳門市場情況、國際航空市場變化作考慮,具一定自由裁量權。有委員擔憂有獲發牌公司透過股權轉讓,間接轉換持牌人。黃顯輝引述政府指出,法案已規定獲發牌公司首三年不得轉讓公司股權,即使屆滿三年轉讓股權,亦需獲得特首同意才能轉讓。
  獲發牌實體需經一項適當資格審查程序,黃顯輝指出,政府接納委員會意見,新增行政管理機關成員或高級人員,若曾違反國家安全法律而判罪,不能通過相應的資格審查。
  過渡規定方面,法案原建議,現有航空運輸公共服務批給的承批人獲依職權發出第三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業務牌照(現僅有澳航一間)。委員會認為此舉似乎用法律形式強制澳航經營,應該尊重澳航權利。因此,政府新文本修改為,「現有航空運輸公共服務批給的承批人,可在本法律生效日起九十內申請第三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業務牌照」,同時法案規定了一些附帶條件,如遞交五年的業務計劃等,最後由特首審批決定。
  另外,法案將無人機運作納入適用範圍。黃顯輝引述政府解釋稱,原工作文本適用范圍為澳門特區登記的相關航空器,無人機原則上不作登記,新文本則將無人機納入適用范圍內。法案建議相關公司或個人持有空運經營人證明書方可從事商業航空運輸,有委員關注應該遵循電子政務的方向簡化或優化將來的申請程序。政府解釋現階段持有證明書的公司不多,需提交的資料文件很專業及大量,現階段認為書面遞交文件比較穩妥,未來會因應情況透過電子政務遞交。
  黃顯輝稱,民航活動法建議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小組會爭取本月底或復活節後,待政府提交新工作文本再開會審議,同時會開展意見書的編寫,期望早日完成法案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