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澳門特色的旅遊業務規範及行政管轄機制

  澳門特區政府行政會上周五宣布,已經完成討論《旅行社業務及導遊職業法》法律草案,法案將送交立法會審議。行政會發言人、行政法務司司長張永春表示,法案的主要內容包括:簡化旅行社准照的發牌程序,由旅遊局長負責審批。放寬旅行社技術主管的入職資格,允許具不少於連續三年旅行社業務專業經驗的行政管理機關成員出任;旅行社的組團及地接業務分開規範並細化責任規定。為規管入境旅行團無本地導遊接待,規定由澳門以外旅行社組織遊覽澳門的現成遊程須由地接社接辦。法案也明確禁止地接社收取低於成本的價格,並規範推廣和提供自費活動,以更好地保障團員的權益。旅遊局長文綺華表示,法案希望更有效地規範「零團費」旅行團,減少灰色地帶。
  現行的規範旅行社及導遊職業的法律制度,是於回歸前的一九九八年在「雙軌立法」的機制下,由前澳督以「法令」的方式頒布的。一方面,不像現在實行「單軌立法」,亦即立法會是澳門特區唯一立法機關,而制定的法律那樣,具有較高的「代議政制」民意;另一方面,經過二十五年來的實踐,該法令已經不能適應當今每年有數千萬遊客來澳旅遊的形勢發展,尤其是未能應對近些年來出現的「零團費」等負面態勢。因此,為推動本澳旅遊業可持續發展,特區政府經總結經驗和結合行業實況,全面檢討現行規定,根據《二零二四年財政年度澳門特區政府的法律提案項目》的安排,制定了《旅行社業務及導遊職業法》法案,並將提請立法會審議表決通過。
  該法案主要是對旅行社及導遊的入職資格營運管理進行嚴謹的規範化,並重點防範「零費團」行為。不過,基於「一國兩制」關係,澳門特區的法律只能是規範可能是由澳門本地的地接社發生的「零費團」問題,而不及於「零費團」產生的源頭——內地的組團旅行社。這需要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來規範。
  「零團費旅行團」是指一些僅向遊客收取極低費用甚至是免費的旅行團,而旅行社則依賴遊客購物的傭金來維持成本。「零團費」亦被解釋爲內地的組團旅行社以極低的團費招徠,然後不付出接待費就把這些旅行團交給當地的接待旅行社接待。在「零團費」這種惡性循環下,經常引發導遊與遊客之間的爭執,因貪便宜敗興而返,內地客「被迫」購物新聞遏之不息。二零零七年十二月四日,一團唐山旅遊團在澳門發生衝突事件,就是因為「零團費」而發生。每當新個案出現,往往引起關注。「零負團費」的本質是欺詐游客,非法牟利。二零一三年十月一日起,內地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其中有部分條文內容就是針對內地旅社開辦零或負團費旅團,及安排到指定購物場所購物等問題。而爲了解决港澳遊「零負團費」的問題,深圳市文體旅遊局指導深圳市旅遊協會制訂了港澳遊誠信指導價。
  比較起來,澳門特區的《旅行社業務及導遊職業法》,比《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簡單得多。這與澳門特區的《維護國家安全法》,也是比全國人大制定的《國家安全法》簡單得多一樣,體現了「一國兩制」的特色。
  還有一個頗為有趣的現象,就是當中央將文化部與國家旅遊局合併為文化和旅遊部之後,澳門特區卻「反其道而行之」,將本來由社會文化司管轄的旅遊局,移交給經濟財政司管轄。這也可算是「一國兩制」的特色。不過,同樣是實行「一國兩制」的香港特區,卻是基本上像中央那樣,設置「文化體育及旅遊局」的,局長為楊潤雄。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和旅遊部,是根據中共十九届三中全會審議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的决定》、《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和第十三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批准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設立的。其主旨是,爲增强和彰顯文化自信,統籌文化事業、文化産業發展和旅遊資源開發,提高國家文化軟實力和中華文化影響力,推動文化事業、文化産業和旅遊業融合發展,將文化部、國家旅遊局的職責整合,組建文化和旅遊部,作爲國務院組成部門。不再保留文化部、國家旅遊局。
  國家文化和旅遊部成立後,很多人有疑問:爲什麽是「文化」和「旅遊」走在一起,而不是其他的例如「商務」「交通」等等同樣與旅遊有著密切關係的部門呢?這是因為,從文化部的角度來看,文化産業必須跟旅遊結合,旅遊産業是文化産業的重要組成部分和重要載體。而從旅遊産業來看,未來,依托傳統文化資源與創意發展旅游産業,可能是一個康莊大道。
  實際上,文化是核心,旅遊是平台。過去的旅遊開發主要是經濟層面的開發,但是從現在旅遊的發展來看,包括文化街區的建設、文化演藝的建設、博物館展示功能的出現,以及旅遊目的地的開發,都需要講更有品位的文化元素鑲嵌進去。文化旅遊作爲一個綜合性、融合性很强的産業,一方面是靠「老天爺」的自然資源,如錦繡河山尤其是「世界自然遺產」項目;另一方面是靠「老祖宗」的文化資源,如亭台樓閣尤其是「世界文化遺產」及「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文化産業、公共文化服務、文物保護和利用、旅遊産業的發展是密不可分。因而在國家層面的將文化與旅遊合幷成立國務院的組成部門,及地方層面的各省區市及地級市的政府,也是將文化和旅遊合併為一個二級行政管理部門,說明文化和旅遊的融合現狀和趨勢越來越受到政府的重視,有助于産業、事業、文物、旅遊管理的優化協同高效,有助于文化産業資源、公共服務資源、可開發利用的文物資源和旅遊資源的統籌。
  澳門過去長期以來,無論是回歸前和回歸後,旅遊和文化行政領域都是歸於社會文化範疇管轄,契合中央及內地各地地方,以至是香港特區的思維定勢。而澳門特區行政會於二零二一年初完成討論《修改〈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行政法規草案,於二月一日起生效,主要內容是將原由社會文化司管轄的旅遊局,移交給經濟財政司管轄。
  據說,當時的思考是,旅遊業務是屬於「搵錢」的範圍,因而應當劃歸經濟財政司管轄。以曾經盛行一時的「四大經濟支柱說」,「旅遊娛樂業」是「四大經濟支柱」之一,因而這樣的安排,有其道理。惟與此同時,屬於「四大經濟支柱」的「建築房地產業」,卻不是屬於經濟財政範疇,而是工務運輸範疇。何況,即使是旅遊與娛樂合為一個「經濟支柱」,兩者的規範監管上級機關並不相同,亦即旅遊是屬於社會文化範疇,娛樂(實質上是指博彩業)是屬於經濟財政範疇。
  最讓人容易產生疑惑的是,當我們高喊經濟適度多元發展,按照建設「世界旅遊休閒中心」的目標要求,促進旅遊休閒多元發展,做優做精做強綜合旅遊休閒業,減少在經濟發展中的博彩成分之際,將旅遊業移交給經濟財政範疇,似乎是有著過於重視以博彩業為主的「旅遊娛樂業」之嫌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