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週五的立法會口頭質詢大會上,行政法務司司長張永春答詢議員的質詢表示,政府注意到社會就完善立法以進一步打擊高空擲物的討論,包括將沒有造成他人傷亡或財物損毀的危險擲物行為刑事化,以及調升《公共地方總規章》對有關行為的處罰等,特區政府將會對此認真研究。張永春指出,高空擲物是否刑事化,政府持開放態度,並充分聽取社會各界意見。現階段,特區政府會檢視過往同類案件的處理機制,透過跨部門合作,加強執法與宣傳,持續預防及阻嚇高空擲物等不法行為。
張永春還指出,現行的《公共地方總規章》實施至今逾二十年,高空擲物的罰金僅六百元,明顯與當前社會經濟水平不相適應,市政署和法務部門將會組成工作小組,修改有關內容,調升罰則。
由於澳門特區的城市化建設突飛猛進,高層大廈的數目猛增,其中不少是非封閉式(如玻璃幕牆)的可對外拋擲物件的陽台窗戶設計,再加上被視為(非歧視)質素較低的低收入居民「上樓」亦即住上公共房屋的人數日益增多,因而「高空擲物」的事件也隨之增多,對過往行人造成人身安全威脅。因此,有一些議員和「意見領袖」不斷提出呼籲,將「高空擲物」刑事化,以加強對「高空擲物」的震懾力,保障包括市民和遊客在內的行人的安全,在這領域內也契合「澳門是全球最安全的城市之一」的美譽。
實際上,現行的對「高空擲物」行為的懲罰,是不足以產生阻嚇作用的。雖然《刑法》有「普通傷害身體完整性罪」及「導致他人財物損毀」等的條文規定,《刑事訴訟法典》也有在刑事訴訟程序中提出民事損害賠償請求的規定,但並非是專指「高空擲物」,而且更不及於未有造成傷害的「高空擲物」,因而對「高空擲物」難以形成足夠的阻嚇力。而《公共地方總規章》第三十七條第1款(二)項及相關《違法行為清單》第二條第八款規定,經窗戶或露臺傾倒或拋擲物件或液體,可構成一般行政違法行為,違法者可被科罰款六百元,也是震懾力並不足夠,因為六百元的罰款,只是適用於「無心之失」,或亂拋垃圾的輕微行為;而對於「謀殺型」的故意「天降菜刀」等行為,六百元的罰款視為「濕濕碎」,在客觀上等於是「鼓勵以高空擲物形式犯罪」。
當然,高空墜物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非人為因素,主要是由於大風、地震等自然因素以及建築構配件缺陷或構配件年久失修、破損、脫落等導致的戶外擱置物、懸置物、建築構配件等墜落。而另一類則是人為因素,主要是由於個人日常行為操作不規範、不小心等因素將物體碰落導致墜落,或由於個人的惡意攻擊或無意識、習慣性的「圖省事」拋擲性行為導致物體從高空墜落。議員和「意見領袖」們提倡的「高空擲物入刑」,主要是指後者,而張永春司長答允將研究「高空擲物刑事化」,也是後者。對於非人為因素而致的「高空墮物」,則應以加強對高層樓宇的安全檢驗及維修為主,尤其是被視為「品質欠佳」,而且事實上也已經多次發生外牆瓷磚剝落的社會房屋樓宇而言。
而對於人為因素的「高空擲物」,即使是排除惡意亦即非故意者,也宜從歷史的眼光來審視。過去部分居民住在低樓層樓房中,即使有墜物也比較容易確定責任人是誰。但是隨著高層樓宇的越來越多,樓層越來越高,發生「高空擲物」就難以確定究竟是何人的責任,而且「高空墜物」案件具有突發性、隨機性、隱匿性的特點,這也就導致了很多因為高空墜物而導致人身傷害的案件無法確定明確的責任人,這也正是個別「高空擲物」行為者「有恃無恐」的原因所在。
在內地,包括「高空擲物」在內的「高空墮物」,已經造成了多個人身傷亡事件,因而引發最高國家立法機關注意,曾經多次修法或立法,對此類行為規範懲處。《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七條規定:「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証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這也是法院在判決「高空墜物」案件時的主要法律依據。
而隨著法律不斷被實踐,需要完善和修改的地方也逐漸引起重視。「補償」並不是「賠償」,在這條法律中並沒有規定連帶責任,也沒有規定具體的「補償」數額。尤其是墜物只是一個人的過錯,如果要整棟樓的居民都來「連坐」承擔,那就會產生比較大的爭議。
因此,二零二一年全國人大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將「高空拋物罪」作為刑事犯罪正式入刑。《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刑法條文:「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二從建築物或者其他高空拋擲物品,情節嚴重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如果是重傷以及死亡,有分為兩種情況:如果是故意,那麼就是故意傷害罪(致人重傷或死亡),或者故意殺人罪,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直至死刑。如果是過失,那麼就是過失致人重傷或死亡罪,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將高空拋物這種危險行為入刑,釋放了予以嚴懲的信號讓責任人付出了更高的法律代價同時也更大程度上釋放法律的警示功能倒逼人們自警、自律、自制。
而從二零二一年起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也規定,高空拋物、墜物是違法的,並可能構成犯罪。如果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如果無法確定具體侵權人,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此外,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築物管理人應當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高空拋物、墜物事件的發生。如果發生此類事件,公安等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調查,查清責任人。
在香港特區,《簡易程式治罪條例》(第228章)第4B(1)條對高空拋物有明確罰則規定:如有人自建築物拋下或容許物件墜下,致使在公眾地方的人員受到危險或損傷者,即屬犯罪,可處第三級罰款(一萬港元)及監禁六個月。相關法律條文簡潔明確,當行為構成具體的危險即屬犯罪,為執法提供了清晰依據。
為阻嚇和防止「高空擲物」事件的發生,自一九九八年起,香港特區房屋署已在全港各屋邨的不同位置裝設俗稱「天眼」的高空擲物監察系統,並不時檢視裝置這些監察系統的成效,以加強打擊高空擲物這類不顧公德的行為。房屋署也由二零零四年初開始,以服務合約形式,聘用由前任警務人員組成的「偵查屋邨高空擲物特別任務隊」,配合「天眼」,在屋邨執行偵查高空擲物的工作。房屋署亦會與其他執法部門保持緊密聯繫,共同打擊這些不法行為。
這些立法經驗,是值得澳門特區參考借鑒的。
(更正:二十二日本欄《對妥適處置台中氣爆善後事宜的幾點觀察》,第一句的「兩名現」字刪除。特以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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