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財產制度 一般共同財產制  

上週本欄介紹了有關澳門婚姻財產制度方面的規定,男女雙方在結婚前應就選擇哪一種婚姻財產制度達成共識,並在婚前協定內訂定婚姻財產制。現時,《民法典》共規定了四種婚姻財產制度,包括分別財產制(俗稱分產)、一般共同財產制(俗稱共產,即婚前婚後共產)、取得共同財產制(俗稱婚後共產)及取得財產分享制。上週本欄介紹了有關分別財產制的規定,今天本欄會向大家介紹“一般共同財產制”的規定。

“一般共同財產制”是指夫妻雙方現在及將來擁有的全部財產(即包括婚前和婚後取得的財產)原則上都是屬於夫妻的共同財產。換句話說,夫妻一旦採用此種制度,原則上他們的一切財產,包括將來取得的財產原則上便會合而為一,成為共同財產,兩人不分彼此地共同擁有。

不過要注意的是,法律中亦明確排除某些財產不屬共同財產的,例如個人專用的衣物及其他用品(包括證書及信函)、屬個人本身家庭的低經濟價值紀念品、個人因交通意外而收取的賠償、因個人的人身保險或不屬供分享範圍的財產保險而取得的財產、附有規定不可由夫妻共同擁有的條款而被贈與或死因處分的財產(如贈與人或立遺囑人指明該物僅送給妻子,而不可由丈夫擁有)等。

說起婚姻財產制度,很多人也會關心若果出現離婚的情況,財產方面應如何處理呢?隨著現代社會的發展,物質和文化生活愈來愈豐富,不少國家和地區的離婚率也較以往有所增高,以澳門來說,二零一零年本澳的離婚率已高達百分之廿八。那麼世界上離婚率最高的國家和地區是那裏呢?根據近年美國方面的統計資料顯示,包括美國和俄羅斯等國家都是世界上離婚率偏高的地方。在美國,首次結婚的離婚率就已高達四成,二次結婚的離婚率達六成、而到第三次結婚的離婚率則高達七成,離婚比率可說是相當的高。

根據澳門財產制度規定,當出現離婚或死亡而解銷婚姻,又或透過“婚後協定”選擇以其他財產制代替一般共同財產制時,這時候就必須對財產進行分割,夫妻各自取回共同財產中的半數,以及各自屬於自己的個人財產。

以上就是有關一般共同財產制的基本規定,下星期本欄會繼續為大家介紹澳門的另一種婚姻財產制度“取得共同財產制”。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民法典1556條第1款、1578條第4款、1609條和1610條的規定。

(法務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