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三常會昨日继續審議修改“聘用外僱法”法案,勞工局局長黃志雄列席。
委員會主席黃顯輝會後表示,政府提交的最新工作文本中增加了 2條文,建議非本地居民入境本澳工作前,須取得以工作目的之入境憑證,以及符合入境、逗留及居留許可的其他法例,才能以外僱身份入境。
黃顯輝稱,委員會關注新制度如何與外僱法的現有規定“合同的定立與生效”配合,當局解釋勞動關係的確立取決於僱主需獲當局發出聘用許可,以及僱員(非居民)則需持有以工作為目的的入境憑證,並由澳門以外地區進入本澳的情況下獲治安警發出臨時逗留許可的一刻計起,以確立有關勞動關係。若外僱最終不獲發藍卡,僱主須負擔相關外僱回程的費用。根據資料顯示,去年外僱人士不獲發藍咭為63宗,今年則為28宗,當中包括相關人士曾使用虛假資料而被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