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屆「海峽論壇」將於六月中旬在福建省舉辦,論壇大會定於六月十三日召開。第十八屆「海峽論壇」是兩岸規模最大、參與範圍最廣、影響力最深遠的民間交流盛會,始終立足兩岸民間、紮根基層大眾,持續搭建兩岸溝通互動、融合發展的重要平台。其主會場設立于福建廈門,同時福建各地市及平潭綜合實驗區同步配套舉辦系列分項交流活動,形成全域聯動、多點開花的交流格局,進一步拓寬兩岸民間交流的覆蓋面與輻射力。
由此顯見,自二零零九年創辦至今的「海峽論壇」,始終堅守「民間性、草根性、廣泛性」的定位,並非官方性質。實際上,作為兩岸規模最大、涉及範圍最廣的民間交流盛會,其核心在於促進兩岸各界廣泛交往與民間交流合作,而非政治層面的操作。首先,從參與主體來看,「海峽論壇」充分彰顯了廣泛的民間基礎。歷屆論壇吸引了大量台灣基層群眾、青年群體以及工青婦、鄉鎮村裏、農漁工商、民間信仰等社會各界人士踴躍參會。這些來自民間的聲音沒有宏大的政治敍事,而是以自身經歷講述兩岸融合發展的生動故事,傳遞出兩岸民間交流的蓬勃生命力。其次,從活動內容來看,論壇聚焦于民生福祉與各領域合作。活動通常設置基層交流、青年交流、文化交流和經濟交流四大板塊,涵蓋鄉村振興、文化遺產保護、科技研發、康養經驗交流等諸多貼近民眾生活的領域。這種全方位、多層次的交流格局,旨在為兩岸同胞搭建實現夢想與合作的平台,讓兩岸同胞在交流中交心、在交往中增信。
但是,賴清德當局出於其推行「台獨」分裂及「抗中保台」的需要,將「海峽論壇」污名化為所謂「統戰工具」,並由陸委會下達指令,禁止台灣地區的地方政府人員出席「海峽論壇」。這不僅抹殺了地方政府尋求兩岸交流與合作的機會及功能,而且也是違反了《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的基本精神,甚至是抵觸了《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的具體條文規定。陸委會作為《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的主管機關,已經涉嫌「執法違法」。
實際上,《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是台灣當局於一九九二年制定並頒佈的規範兩岸關係的基礎性規定,該條例開宗明義指出,其制定的前提和目的是「國家統一前,為確保台灣地區安全與民眾福祉,規範台灣地區與大陸人民之往來,並處理衍生之法律事件」。這表明其出台有著特殊的歷史背景,旨在為當時逐漸熱絡的兩岸民間交流交往提供法律依據,同時應對開放探親後衍生的各類行政、民事及刑事糾紛。雖然其基本精神具有明顯的授權性與限制性特徵,深受保守的大陸政策影響,但總體趨向還是鼓勵兩岸交流。
因此,現行《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全文及歷次修法條文中,完全沒有任何專門針對、禁止台灣縣市長及「直轄市長」出席、參加「海峽論壇」之類交流活動的明文條款,亦無將「海峽論壇」之類活動列為禁止參與的兩岸交流活動、禁止赴陸參加的交流場合的相關規定,這是明確的法律事實。
實際上,《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核心規範聚焦於兩岸人員往來、經貿交流、民事刑事法律適用、行政監管等基礎性兩岸事務,其中涉及台灣地區人民赴大陸地區的核心條文為第九條,僅規範「直轄市長」、縣市長進入大陸地區,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但簡任第十職等以下未涉密人員不在此限。同時要求經許可赴陸者不得從事妨害安全與利益的活動。該條文僅設定事前許可機制,並未針對縣市長身份、「海峽論壇」單一活動設立禁止性、限制性條款,亦未將參加「海峽論壇」認定為違法違規行為。何況,屬於簡任第十職等的人員,如副處長、副局長等,及其以下人員,是不用申請許可的。因而從立法層面而言,縣市長出席「海峽論壇」不存在條例層面的法律障礙與禁止依據。
而現實中台灣地區個別縣市長申請出席「海峽論壇」受阻,並非是《兩岸關係條例》條文的硬性禁止規定,而是台灣地區行政主管機關後續的行政審查、政策人為限制與個案審核不予許可所致,屬於行政裁量層面的政策管控,並非法律明文禁止。
儘管《兩岸關係條例》中有任何台灣地區的機關、公務員或民間團體,未經權責主管機關授權,均嚴禁私自與大陸方面協商或簽署協議、備忘錄等文書的規定,但「海峽論壇」並不具備洽簽協議、備忘錄的功能,因而就此而言,也沒有「全面禁止」地方政府人員出席的依據。
在過去蔡英文執政時期,陸委會雖然將「海峽論壇」定性為「統戰平台」,但對地方政府人員的態度多為「不樂見」或「建議勿出席」,並未全面禁止。因而許多藍營縣市長曾經赴陸參會,甚至有人在主論壇上演講。例如,時任桃園縣長朱立倫、時任台中市長胡志強、雲林縣長張麗善、花蓮縣長傅昆萁以及南投縣長許淑華等都曾順利出席,並未因此受到行政處罰或罰款。
但在賴清德上任後,陸委會於六月四日發佈了針對第十八屆「海峽論壇」的最新政策立場,明確將限制對象擴大,並首次宣佈「禁止中央機關及地方政府公務與公職人員參與相關活動」。這就涉嫌抵觸《兩岸關係條例》第九條的規定了。在這一系列行政禁令下,台東縣長饒慶鈴此前已向台灣地區「移民署」提出赴陸參加「海峽論壇」的申請,但隨著新政策的出台,其申請案註定無法獲批,她也因此成為首位因參加「海峽論壇」而遭台當局明文擋下的地方首長。
這一禁令的背後依據,是「行政院」去年底提出的《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修正草案,提議將一般公務員赴陸機制改為「全面許可制」。但相關草案仍在「立法院」審議中,尚未通過,因而是並未具有法律效力的。其實,即使是《兩岸關係條例》的現行規定,也只是賦予主管機關後續的行政審查權力,屬於行政裁量層面的政策管控,並非是源於《兩岸關係條例》法律條文的硬性禁止規定。因而民進黨當局這種做法是屬於濫用行政權力,並混淆了「審查權」與「全面禁止權」,雖然現行的《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賦予了台當局對特定公職人員赴陸進行事前審查的行政裁量權,但這並不意味著行政部門可以無底線地擴大解釋權。現在,陸委會將這種將原本用於防範機密的「許可制」,異化為阻撓基層民生交流的「一票否決制」,是民進黨當局出於「抗中保台」意識形態私利的政治操弄,而非依法行政。
兩岸觀察(富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