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6月11日電】在11日舉辦的「2026·全球人權治理高端論壇」開幕式上,國家人權行動計畫聯席會議機制成員單位代表共同發佈了《國家人權行動計畫(2026-2030年)》。
行動計畫分為「導言」和「全方位推進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保障」「健全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保障機制」「強化環境權利保障」「保障少數民族、婦女、兒童、老年人、殘疾人權益」「引導新興人權領域健康發展」「持續提升人權意識」「積極推動全球人權治理」「計畫實施與責任落實」八章。
行動計畫介紹,2021年至2025年,中國政府實施了第四期國家人權行動計畫,相關目標任務得到有效落實,中國人權保障水準顯著提升,也為世界人權事業發展注入難得的穩定性和確定性。
行動計畫的基本原則是:呵護人的生命、價值、尊嚴,以系統性思維謀劃人權建設,依法、平等、務實、協調、合力推進人權事業發展,在物質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會文明、生態文明協調發展中全方位提升各項人權保障水準,促進人的全面發展、社會全面進步。
行動計畫的目標是:尊重人民主體地位,維護人民根本利益,促進社會公平正義,讓現代化建設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體人民。
圍繞全方位推進經濟社會文化權利保障,行動計畫強調,加快農業農村現代化,扎實推進鄉村全面振興。促進高質量充分就業和居民收入增長,優化教育體系、社會保障體系、醫療衛生體系,提升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水準,激發全民族文化創新創造活力,豐富權利保障內容,提高人民生活品質。
聚焦健全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保障機制,行動計畫明確,進一步提高全過程人民民主的制度化、規範化、程式化水準,擴大人民有序政治參與,保證人民依法實行民主選舉、民主協商、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依法保障人民享有廣泛的權利和自由。加強人權法治建設,確保尊重和保障人權在立法、執法、司法、守法全鏈條、全過程、全方位覆蓋。
在環境權利保障方面,行動計畫指出,牢固樹立和踐行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的理念,實施生態環境法典,健全生態文明制度體系。堅持生態惠民、生態利民、生態為民,維護生態安全,推動綠色低碳發展,如期實現碳達峰目標,建設美麗中國、促進人與自然和諧共生。
在平等保障各類群體權益方面,行動計畫強調,保障少數民族、婦女、兒童、老年人、殘疾人平等參與、平等發展的權利,防範和反對各種社會歧視。健全關愛服務體系,促進發展成果普惠共用。
引導新興人權領域健康發展,行動計畫提出,堅持發展導向、向善為民、公平公正、普惠包容的原則,充分發揮數智技術和數據要素對豐富人民生活、改善民生福祉的作用,以數智技術創造美好生活、促進人的自由全面發展。完善企業社會責任指引,遵循《聯合國工商業與人權指導原則》,提升企業人權盡責意識和能力。
致力於持續提升人權意識,行動計畫要求,弘揚和踐行當代中國人權觀,將人權教育納入國民教育體系,開展人權培訓,普及人權知識,提升全社會尊重和保障人權意識。加強人權智庫和人權研究基地建設,推進人權研究,發展中國人權學科體系、學術體系、話語體系。
在推動全球人權治理方面,行動計畫宣導以安全守護人權、以發展促進人權、以合作推進人權,推動全球人權治理朝著更加公平、公正、合理、包容的方向發展。積極參與聯合國人權事務,在平等和互相尊重的基礎上同各方開展人權對話與交流,加強國際團結合作,為全球人權事業發展作出中國貢獻。
國家人權行動計畫:促進人民群眾有序參與社會治理
中新社北京6月11日電:在11日舉辦的「2026·全球人權治理高端論壇」開幕式上,國家人權行動計畫聯席會議機制成員單位代表共同發佈《國家人權行動計畫(2026-2030年)》。
在生命權方面,行動計畫指出,完善應急狀態下生命權保障體系。實施突發事件應對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對法,健全應急管理法律法規體系。有效維護社會安全穩定,全力防範侵害人民群眾生命安全極端暴力事件的發生。
在人身權、人格權方面,行動計畫稱,嚴禁非法拘禁。規範監視居住、拘留、逮捕等涉及人身權利的強制措施適用,完善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等刑罰變更執行制度。防範糾正對涉罪人員的配偶、子女、父母和其他近親屬在教育、就業、社會保障等方面的權利進行非法限制。
在個人資訊權益方面,行動計畫指出,加強對網路平臺、自媒體和多頻道網路機構的引導,壓實保護公民個人資訊權益的平臺主體責任。強化人工智慧安全治理,完善大模型服務備案管理,守牢個人資訊安全底線。
圍繞宗教信仰自由,行動計畫稱,依法保障信教群眾依照教義、教規和傳統習俗,進行正常宗教活動,不受干涉和限制。為各族信教群眾獲得宗教知識提供便利。關心關愛宗教人士,提升教職人員社會保障水準。持續改善宗教活動條件。
在民主權利方面,行動計畫指出,促進人民群眾有序參與社會治理。規範群眾參與社會治理的程式和機制,對群眾提出的合理建議明確辦理時限和責任主體。通過線上線下相結合的方式,充分提高參與社會治理的實效。
就獲得公正審判的權利,行動計畫說,充分發揮庭審在促進司法公正中的作用。進一步完善民事、行政訴訟的庭審制度與證據規則,確保當事人、代理人依法正當行使舉證、質證和辯論的權利。充分發揮檢察監督的職能作用。依法開展民事、行政訴訟監督工作,加強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程式違法、裁判顯失公平等突出問題的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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