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國兩制下琴澳一體化民商事法律協同:問題檢視與路徑優化

  在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建設進程中,民商事法律協同是推動區域一體化發展的基石。順暢的法律規則銜接,是保障各類生產要素跨境自由流動、打造穩定優質營商環境的核心支撐。當前,琴澳兩地法律協作已取得階段性成果,但受法系傳統、法律理念、制度許可權等多重因素影響,實體規則衝突、司法銜接不暢、制度供給不足等問題依舊突出。立足「一國兩制」基本框架,直面現存難題、深挖內在成因、探索優化路徑,構建適配琴澳一體化發展的民商事法律協同體系,成為當下亟待破解的重要課題。
  一、琴澳民商事法律協同面臨的現實難題
  結合目前合作區運行實踐來看,琴澳民商事法律協同主要存在五大突出問題,直接制約著跨境商事活動與民生交往。
  實體規則衝突依然顯著。琴澳兩地在民商事核心領域的法律規定差異明顯。比如大家關心的停車場所有權歸屬,橫琴依據內地《民法典》,強調投資所有、獨立產權,可以自由買賣;而澳門受葡式法律影響,更多視為樓宇共有部分,難以獨立分割交易。再如保險告知義務認定、民間借貸利率上限、博彩相關借貸的法律效力,兩地規定存在本質區別。這些差異直接導致跨境民商事行為的法律後果難以預判,大大增加了企業和居民的交易成本與法律風險。
  司法管轄與執行銜接不夠順暢。雖然兩地已簽署判決相互承認與執行的相關安排,但在實際操作中,跨境案件管轄協議認定、拆分判決執行限制、跨境文書送達、跨境證據調取等環節,仍然存在流程長、效率低、標準不統一的問題,直接影響糾紛解決的速度與效果。
  域外法查明機制還不完善。橫琴已開展域外法查明試點,但針對澳門法律的專門查明管道有限、專業力量不足。更重要的是,企業在合同中協議選擇適用澳門法律的範圍、條件、流程還不夠明確,導致很多企業不敢選、不會選,無形中抬高了跨境商事活動的法律成本。
  協同立法的制度供給明顯不足。琴澳民商事規則銜接缺少頂層設計和系統性立法規劃。一方面,合作區立法權限有限,新興產業、新業態的跨境規則需要逐級報批,跟不上產業快速發展的節奏;另一方面,兩地法規協同性評估機制缺位,規則衝突不能及時發現、及時調整,制度供給滯後於一體化發展需求。
  多元解紛機制融合度偏低。目前琴澳仲裁、調解機構對接還不夠緊密,港澳調解組織及調解員的准入標準不統一,跨境調解協議司法確認流程沒有完全打通。實踐中,跨境糾紛仍以訴訟為主,管道單一、成本偏高,難以滿足市場主體高效、便捷、低成本解決糾紛的現實需要。
  二、琴澳法律協同問題的深層成因
  諸多問題外在表現為操作流程與執行標準不一,究其根本,是兩地在法律理念、法系傳統、司法實踐、制度架構及人才體系上存在深層分歧。
  首先,法律理念與價值取向不同。內地法律以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為首要原則,側重規範市場秩序、恪守公序良俗;澳門法律根植於葡式法律傳統,更加尊崇意思自治與契約自由,同時兼顧本地特色產業發展。價值排序的區別,造成同一民商事行為在兩地出現不同法律定性與裁判結果。
  其次,法系根基與理論體系迥異。琴澳雖然同屬大陸法系,但理論源頭與實踐邏輯完全不同。內地以制定法為核心,強調條文嚴格解釋、統一適用;澳門承襲葡萄牙法律體系,更加開放靈活,受國際條約影響更深。可以說,兩地同屬大陸法系,卻是兩個不同分支,這是法律協同最難破解的深層矛盾。
  第三,司法實踐與執行側重點有別。內地司法注重標準統一、程式規範、兼顧社會效果;澳門更注重個案公平、尊重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兩地在電子送達、證據審查、判決執行等具體流程上標準不一,直接影響跨境司法協作效率。
  第四,制度設計與立法權限存在制約。依據「一國兩制」安排,澳門擁有獨立的立法、司法及終審權,而橫琴隸屬於內地行政區域,立法工作必須遵從國家統一法律體系,兩地暫無常態化、一體化的協同立法主體。加之合作區基礎性法規尚未正式落地,制度創新的空間與靈活性受到一定限制。
  最後,複合型法律人才與服務體系缺位。法律協同,關鍵在人。現階段,通曉內地法律、澳門法律以及葡語系法律規則的複合型人才缺口較大,兩地法律人才交流、掛職、聯合培養機制不夠健全。澳門法律翻譯、解讀、查明等配套專業服務,也難以匹配日益增長的跨境法律服務需求。
  三、琴澳民商事法律協同的優化路徑
  針對現存問題與深層成因,結合琴澳一體化發展目標,可從理念、規則、機制、立法、人才、科技六個維度系統發力,全面推進民商事法律協同建設。
  (一)推動理念融合
  理念融合是法律協同的前提。我們要始終以一國兩制為根本遵循,堅守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底線,同時充分尊重澳門法律制度特色與產業發展需求,在合作區對博彩相關民商事行為作出差異化、適配性安排。聚焦營商環境優化,找到兩地規則的最大公約數,統一合同、公司治理、中小股東保護等共性規則,穩定市場主體法律預期。
  (二)推進規則銜接
  規則銜接不能一刀切,要先急後緩、先易後難。一是優先銜接跨境投資、貿易、金融等高頻剛需領域規則,解決企業最關心的問題;二是持續編制琴澳法律規則對讀文本和典型案例,為企業提供清晰指引;三是建立琴澳規則銜接評估委員會,定期梳理衝突、動態調整優化,推動內地規則適度適配、澳門規則合理落地。
  (三)優化協作機制
  重點破解程式障礙:一是明確跨境案件管轄標準,簡化判決承認執行、送達、取證流程,推動全流程線上辦理;二是完善域外法查明機制,在橫琴法院建立專門平臺,整合內地、澳門及葡語系法律資源,明確企業選法適用規則,降低查明成本;三是構建一站式多元解紛體系,統一調解准入標準,擴大跨境調解協議司法確認範圍,發揮仲裁優勢,形成訴訟、仲裁、調解高效銜接、相互配合的跨境解紛格局。
  (四)強化立法創新
  立法創新是破局關鍵。一要加快出臺《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條例》,明確法律協同基本原則、權責分工與操作路徑,賦予合作區更大立法創新許可權;二要建立粵澳聯合立法協調機制,統籌立法規劃,開展法規動態清理與協同評估;三要主動對接國際規則,用好澳門特区適用國際條約優勢,提升合作區規則國際化水準。
  (五)夯實人才支撐
  人才是第一資源。一方面推動琴澳法院、司法部門、高校常態化交流,聯合培養複合型法律人才,簡化法官、律師互訪掛職流程,同步加強政府內部法律人員雙向交流;另一方面在合作區集聚兩地律所、仲裁、公證機構,搭建中葡雙語法律服務平臺,編制法律指引手冊,提供一站式、專業化跨境法律服務。
  (六)深化科技賦能
  運用數位化手段壓降協同成本。升級智慧訴訟服務平臺,全面開通中英葡三語服務,實現跨境線上立案、電子送達與線上質證。同時搭建琴澳民商事法律資料庫,提供智能檢索、規則匹配及風險預警功能,依靠科技力量提升司法協作效能。
  結語
  琴澳一體化進程中的民商事法律協同,核心是在「一國兩制」框架下完成規則、機制與理念的深度融合。這項工作不求兩地法律規則完全趨同,而是堅守原則底線,尊重法系差異、放大互補優勢、堅持系統創新,有效降低跨境交易成本,持續優化合作區法治營商環境。
  隨著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建設不斷推進,琴澳两地在推動琴澳法律協作时,应從被動磨合走向主動融合,最大程度提煉及形成可複製、可推廣的區域協同經驗,為「一國兩制」的創新實踐增添新活力。
  (陳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