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一般性通過社屋商業空間租賃法

  【本報訊】立法會昨日一般性通過《社會房屋樓宇內商業空間的租賃及讓與法律制度》法案,運輸工務司司長譚偉文昨日表示,擬重新制定相關制度,透過制度性改革優化公共房屋商業空間的資源配置,充分發揮其扶持中小微企業及完善社區服務的多重社會功能。
  運輸工務司司長譚偉文昨日在立法會上作引介時表示,現時,社會房屋建築物內從事商業活動空間的批給、租賃及無償讓給制度,由六月一日第28/92/M號法令規範,且經必要配合後,亦適用於經濟房屋及夾心房屋樓宇內作商業用途單位的分配。
  近年,澳門特區的營商環境出現結構性調整,居民的消費模式亦有所轉變,由房屋局管理的公共房屋商業空間租賃市場正面臨不同挑戰,現行法規與社會現況存在落差,尤其是在公共房屋商業空間租金的訂定及調整方面缺乏彈性,亦未能有效配合特區政府在扶持中小微企業及完善社區服務方面的施政目標。
  新增豁免公開招標機制
  法案的主要內容有以下八個方面:一、現時,商業空間的分配原則上透過招標作出,將新增兩種免除公開招標的情況,包括為配合政府政策,將商業空間分配予澳門特區行政當局指定的機構或實體,以及屬經適當說明理由的特別緊急情況。二、修改招標方式,將口頭競價改為以密封標書方式進行投標,但維持現行制度中價高者得的判給標準。三、首次租賃期由現行6個月延長至3年。如無單方終止,合同即自動續期1年。續期後,可每年根據統計暨普查局公佈的最近12個月的消費物價指數的變化調整租金金額。
  四、取消預支下個月租金的規定,但考慮到修法加長租賃合同期間及租金於當月支付,故承租人須支付相等於兩個月的租金作為確定擔保。五、完善租金調整機制,賦予運輸工務司司長自由裁量權,可因應經濟環境,綜合考量是否調整租金。六、新增豁免租金機制,在經適當說明理由的例外情況下,經房屋局建議,運輸工務司司長可豁免支付指定期間全部或部分的租金。七、配合延長租賃期,修改由房屋局、承租人或受讓人作出的合同終止及預先通知期。八、就法律生效前已訂立的租賃合同及無償讓給合同訂定過渡規定。
  譚偉文表示,現時公屋商舖租賃流標多,根源在於現行法律缺乏靈活性,難以吸引商戶進駐,即使政府有想法都被「綁手綁腳」,為此有必要修法。相信待法案通過後,管理彈性會大幅提升,新增豁免公開招標機制,能夠更靈活地匹配社區實際需求。
  至於有議員關注的商舖分配效率問題,譚偉文回應指,政府有通盤計劃,將分批推出,審慎評估避免衝擊私人市場,希望減少商舖空置、縮短空置週期,認為現行每半年一次的招標節奏已相對適配市場,在法案落地實施豁免公開招標機制後,調配靈活度會進一步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