召開小業主大會的規定

構建理想的居住環境,除了注重個人單位內的舒適美觀之外,大廈公共部分(例如走廊、樓梯、大堂、外牆、天台及升降機等)的維修保養同樣很重要。私人單位內的管理應當由住戶自行決定,至於整幢大廈的管理則應該由全部小業主共同作出決定。

為有效管理大廈的公共部分,法律規定,每幢大廈都應該召開小業主大會,而所有小業主都可以透過小業主大會參與其中,以出席會議及投票等方式,議決任何有關大廈的重要事項。

那麼,在甚麼情況下才可以成立小業主大會?其實,對於從未召開過小業主大會的大廈,只要大廈過半數的單位已被轉讓,或者百分之三十的單位已入伙,則可以依法召開第一次小業主大會。不過,開會須要有召集人,尤其對於新落成的大廈,第一次小業主大會到底應該由誰召集?根據法律規定,實際管理或者策劃建造該大廈的人(一般指發展商),又或者受發展商委託經已負責管理大廈工作的實體(一般指管理公司),就應該有責任召集大廈的所有小業主,召開第一次小業主大會會議。

召開大會目的是為了選出管理機關(俗稱管理委員會)、通過本年度的預算、在必要時制定大廈管理規章以及定出火險的保險金額等等。如果上述的召集人沒有依法召開大會因而為大廈帶來損害,例如由於沒有召開大會的緣故而未選出管理委員會,因此亦未為大廈購買火險,萬一大廈發生火警,上述的召集人就要因為不作出此召集而須承擔連帶責任。

事實上,對於那些尚未成立小業主大會的大廈,發展商一般都會安排一間管理公司負責大廈的管理工作。身為小業主,如果觀察到大廈的管理確實有不足之處,當然可以與管理公司商量如何改善,同時亦可以要求管理公司或大業主,召集小業主召開第一次小業主大會會議。但是,如果他們始終沒有這樣做,那麼,任何一位小業主都可以召集大會,又或聲請法院命令有關的負責人召集大會。

召開小業主大會,須至少提前十日以掛號信或者逐戶簽收的方式通知。召集書內應列明舉行大會的日期、時間、議程及地點,還應在大廈的入口處連續八日張貼,以便讓其他小業主都能知悉有關事宜。為了整幢大廈的利益想,每位小業主都應出一分力,而參與小業主大會正是最簡單而有效的方法。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民法典》第1344及1345條的規定。

(法務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