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動澳台關係發展仍有許多實際工作要做 推動澳台關係發展仍有許多實際工作要做

澳門特區政府允許澳門台北經濟文化中心為澳門居民以及經澳赴台的內地居民、外國人辦理入台証件和提供旅行服務,這將使澳門居民享受到很大的便利,尤其是在有一萬多人在台灣工作,必須每隔半年就回澳透過香港中華旅行社辦理申領「入台証」手續的情況下。雖然台灣當局目前實行「落地簽」的新制度,向曾經入境台灣的澳門居民提供了很大的便利,但這一便利措施並不等同於在澳門辦理申領「入台証」手續業務,更不能完全替代這一安排。這是因為:一、上述便利措施只是對曾經入境台灣的澳門居民有效,而尚未到過台灣的澳門居民,則仍不能享受「落地簽」制度所提供的便利,他們如要前往台灣旅遊、探親、務商,仍須循常態的申請手續程序辦理。二﹒前述的便利措施受惠人,只能在台灣地區逗留十四日,不能受僱。只有循常態申請手續程序持憑「入台証」赴台的澳門居民,才可在台灣地區打工〔澳門回歸後,增加了必須同時持有「華僑身份証明書」及僱主擔保文件…等限制〕。因此,如是要到台灣務工的話,是仍須申領「入台証」,而不能循「落地簽」方式入境台灣。他們在返澳再次申請「入台証」時,因是經過香港這一「中間環節」,就需要等待一段時間,對工人和僱主都甚為不便。今後他們可在澳門辦理申領「入台証」手續之後,就可大為縮短等候的時間,對各方面都有利,更可減輕澳門就業市場的壓力。

不過,雖然台北經濟文化中心在遷入現在位於新口岸皇朝廣場的新址時,已經預留了辦理証件業務所需的空間,但如要正式開辦該項業務,還須解決幾個技術問題。其中,屬於台灣單方面的,是增加人員編制及財政預算,以及相應的設備。據說,目前在港澳地區的申領「入台証」總業務量中,澳門居民佔了其中的三分之一。而香港中華旅行社從事該業務的員工人數為二十二人,如果將澳門居民的申請個案撥回本澳,至少就需八人的人員編制,及相應的人事支出、辦公費用。除了是從台灣「內政部」警政署境管局調派主管人員之外〔目前該單位已向澳門派駐官員,今後如業務量大增,可能還將會增派〕,還須另在澳門聘僱,這就需要台灣方面在人事行政及財政預算等方面予以配合。

而屬於必須與澳門特區政府溝通研商解決的事項,如從一般常理推測,則可能包括有對申領「入台証」的澳門居民的身份証的真偽及其人是否有刑事犯罪紀錄的查証等。

不過,相信上述的各種技朮問題,都會在短時間內得到順利解決。在台灣方面,據說「行政院」呈交給「立法院」審議的「九十一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中,其「陸委會」港澳業務項內,就編列了在澳門承辦「入台証」業務所需的行政費用;在「立法院」內政及民族委員會初審時,並沒有對此予以刪減,相信在「院會」「三讀」時將能輕易過「關」。而在特區政府方面,既然已經出了「允許從事業務」的政治決定,由此而衍生的技朮問題,就必會樂意提供合作,使之得以順利解決。

台灣方面決定授權台北經濟文化中心承辦申領入台証件業務,較好地落實了「陸委會」在《宏觀與務實──現階段港澳政策》說貼中的相關精神,體現了台灣當局對服務澳門居民的善意。然而,這還是並不足夠的,還須檢討其作出的一項並不公平的決定:「新政府」將對港澳居民申請「入台証」的「在自由地區居住年期」條件,由過去的只需四年調改為七年,在客觀上是屬於「不進反退」。據有關人士表示,這是源自「港澳關係條例」中對「香港居民」及「澳門居民」的定義中,有「具有永久居留權」一項的規限。這一規限,是甚不科學的。因為按照港澳兩個「基本法」規定,「香港居民」和「澳門居民」,既包括永久性居民,也包括非永久性居民。但「港澳關係條例」卻人為地將之「一分為二」,剝奪非永久性居民的權利,在港澳居民中製造不平等。既然最近台灣當局可以對「港澳關係條例」中的其他一些不合理規定,透過立法程序予以修訂,那麼,台灣方面如要體現善意,及落實「改善港澳人士赴台相關措施」的話,為何不可以也透過立法程序,對「港澳居民」的定義中不合理的部份,進行修訂呢?

而在澳門特區政府方面,其在上周六作出的相關決定,落實了「澳門錢七條」規定的相關政策,也充份體現了特區政府對推動澳台關係發展的誠意。不過還宜再接再厲,積極回應在台打工的一萬多名澳門居民及本澳部份團體的呼籲,以民間商社的形式在台灣設立辦事機構。

實際上,目前有一萬多名澳門居民在台灣地區打工,及數百名澳門學子在台灣的大學中就讀,也由於台灣已成為澳門居民出外旅遊的其中一個熱門地點,他們在台灣遇到什麼意外,或發生什麼困難,在舉目無親之下,確實是需要特區政府的派駐人員或機構提供協助,處理問題,解決困難。尤其是在台澳門居民遇到一些涉及公權力的麻煩事,如被刑事拘留等,就更需要有一套服務支援機制來為他們提供協助。雖然說,目前特區政府旅遊局在台北設有代表機構,但它的主要功能是向台灣民眾推介澳門旅遊市場,服務對像並非是在台澳門居民。因此,特區政府向台灣派駐機構,向在台澳門居民提供各種服務,在實務上是有此需要的。

由於香港中華旅行社和澳門台北經濟文化中心的存在和運作,即使是在陳水扁仍未承認「一中」原則的情況下,也被視為符合「錢七條」的規范,故相信澳門特區政府採用類似的方式,在台灣設立非官方或半官方的代表機構,應當是不會被視為抵觸「一個中國」原則及「錢七條」的。澳門特區政府也就有必要盡早請示中央批准,在台灣開設民間性質的派駐機構,為在台澳門居民服務。這是符合特首何厚鏵在「施政報告」中所作出的為澳人服務的承諾的。

何況,以民間商社形式來行使派出辦事機構的職能,已被實踐証明了是可行的。這除了前面所指的香港中華旅行社和澳門台北經濟文化中心之外,許多派駐港澳地區的中資機構,如粵海、南粵,華閩、中福,越秀、羊城,及深業、珠光等,就同時亦分別是廣東省、福建省、廣州市、深圳市、珠海市人民政府的駐香港、澳門辦事處。這一模式,看來亦同樣適用於澳門特區駐台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