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民政總署擬集中新址辦公設想說開去 從民政總署擬集中新址辦公設想說開去

民政總署成立後,雖然按照《民政總署組織架構規章》規定,原來兩個臨時市政機構的八十個下屬單位合併精簡為十二個相當於廳級的部級部門和三十八個處級單位,機構精簡率達到百分之三十八;但由於事權集中後,原在離島工作的人員必須遷往設在市區的民政總署總部工作,再加上民政總署新增加了輔助民間組織和公民教育的部門,這就使民政總署總部的承受量,未因機構精簡而有所疏緩,相反還更為吃重。民政總署大樓內的辦公設施已顯得嚴重不足,難以負荷。為此,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成員的辦公室,擬遷往民政總署大樓附近的商業大樓新址運作,並有可能在新址內集合民政總署的屬下部門,以集中辦公,方便居民辦理相關手續。

民政總署的這一設想,有其可取之處,值得考量。不過,如果是為了與現在已分散到民政總署大樓附近幾棟商業樓宇甚至是商住樓宇辦公的民署屬下部門「集中」,民署管委會成員的辦公室也遷到這些樓宇,則有可能會形成「移船就況」、「削足適履」的後果。這是因為,這幾棟商業樓宇都不是理想的民政總署新大樓的所在。由於這些商業大樓已有許多其他民間商業單位遷入,就沒有足夠的容積量可供民署各部門相對集中地遷入,就致使各部門仍需繼續分散到各商業樓宇之中,無法形成事實上的民政總署新大樓,更無法將這些樓宇命名為「民政總署大樓」。

從近來有地產發展商與特區政府經協商後,決定以發展商撥出部份現成商業樓宇空置單位,折價交給政府,以沖抵應繳交的土地溢價金,而政府則將這些空置單位撥給新成立的政府部門作辦公處所的例子中,我們是否可以得到如下的啟發:政府可與民政總署大樓附近〔如南灣湖〕的一些商業樓宇的發展商商討,由其以部分空置單位折價後,交給政府以沖抵拖欠的溢價金,政府所獲得的商業單位則按政府公用建筑物使用的內部規定,撥交或租賃給民政總署作新辦公大樓之用。這樣,一方面可使民政總署的下屬部門能集中一起辦公,方便市民辦理相關手續,也減少民署內部的公文旅行路程,以利提高行政效率;另一方面,民署管理委員會與下屬各部門集中在同一棟建筑物辦公,其「冠名權」問題就容易獲得解決,亦即可以名正言順地將之命名為「民政總署大樓」,使官民易於辨識。不若像現在那樣,除了在民政總署大樓辦公的部門之外,市民還須分別到附近的幾棟商業大廈辦理相關手續,如果不了解民署各部門所在的樓宇及樓層,要辦理相關手續的市民可能隨時都會走冤枉路。

其實,有關地產發展商以空置樓宇折抵溢價金的做法,可能會是當前解決地產市道尚未複甦,發展商被套牢,政府也難以收到溢價金的僵局的一個「雙贏」的辦法。一方面,它可幫助發展商解困﹔另一方面,又可使政府維護行政執行率高的形像。──發展商因受困而無法繳交溢價金,在若干時間內政府庫房都可能難以會有這筆款項進賬,這就可能會落下個政府行政執行不彰的客觀事實;但站在維護社會穩定的角度,又不能以極端手段迫逼發展商繳交溢價金。這樣,以發展商積壓的空置樓宇單位折價充銷溢價金,就可化解雙方的難題。只不過是,政府收到的不是貨幣,而是等值的樓宇單位而已,姑且就當作是政府進行了一次固定資產投資。反正,日後根據政府行政的發展需要,還是要購置辦公用樓宇或是興建辦公大樓的。

這一方法,還可解決政府仍然存在的另一種「不適法」的問題,就是有某些政府部門,仍然在住宅樓宇中辦公。實際上,過去有不少政府部門,是在住宅樓宇中辦公的。雖然這是關於禁止在住宅樓宇內開設商業單位的法律頒佈之前而為之,屬於不受該法律規范案例,但畢竟作為執法部門的政府單位,還應嚴格要求自己,做執行法律的模范。近幾年,已有一些政府部門陸續從商業樓宇中遷出,搬到新口岸新填海的商業大樓或公共行政大樓中辦公,但仍有個別政府部門仍然「賴」在住宅樓宇之中。如果採用前述的「空置樓宇折抵溢價金」的方法,就當可為這些政府單位解決新辦公地址的問題,使它們可盡快搬出住宅樓宇。

回頭說到民政總署計劃設立新的民署大樓的問題,在民署管委會成員辦公室和屬下各部門遷出現時民署大樓〔即原市政廳〕後,將該大樓改建為市政博物館,可能是一個較適當的安排。因為這不但是物當其用,而且也為澳門旅遊業提供一個新的遊覽場所,補強澳門的「中西文化融合」特色,配合特區政府的「文化旅遊」決策。另外,還可為未來民政總署全面落實「澳門基本法」第九十五條「受政府委托為居民提供文化、康樂、環境衛生等方面的服務」的規定,將包括澳門的博物館〔郵政、航海、賽車等專業博物館除外〕在內的全澳文化設施一統於民政總署之下,作好鋪墊。其實,我們從最近是由行政法務司司長陳麗敏而不是由社會文化司司長崔世安來回答立法會議員就中央圖書館問題提出的質詢的安排中,就可看出將來圖書館、博物館等文化設施會撥歸民

政總署主管的必然趨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