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水扁正式宣示「公投制憲」暴露台獨真面目

陳水扁前日在會見訪賓時,正式打出了「制憲」的旗號,並公開宣佈了「制憲」的「時間表」。他聲稱,以公投決定台灣「新憲法」的版本及內容,這是「制憲」而不是「修憲」。他希望在二零零六年十二月十日「世界人權日」當日,以公投來催生「新憲法」,但須在二零零八年五月二十日第十二任「總統」就職後才實施。他又聲稱,一九四七年開始實施的現行「憲法」,完全不適用於二千三百萬台灣人民,台灣人民急需一部真正合身、合用的「新憲法」。目前,「憲法」的文本至少有三分之二左右的條文,都要修改和調整,故這已經不是「修憲」,而是「制憲」。

這番言論可被視為是陳水扁要透過「公投」來進行「台獨制憲」的「宣言書」。這也是陳水扁自九月二十八日民進黨黨慶活動上提出「催生台灣新憲法」,在各方輿論壓力之下,曾扭扭擰擰、反覆無常地在「修憲」與「制憲」之間詮釋該口號之後,最終的「一槌定音」。這是因為它:一、有極終的明確目標,是「制憲」而不是「修憲」;二、有實施辦法,是使用只適用於「制憲」的直接民意──「全民公投」,而不是訴諸適用於「修憲」的間接民意──「立法機關」;三、有行動的方向,是朝向超逾「制憲」標准的修改三分之二條文〔按:按國際慣例及「憲法學」原理,修改三分之一以上條文即被視為「制憲」〕;四、有實施時間表;五、在實施時間上刻意與「國際人權日」重疊,張揚「主權在民」,作為「公投制憲」的理論依據。

其實,當初陳水扁對是否赤裸裸地推動「制憲」,還是有一定顧忌的。他首次提出這個議題時,是採用「催生台灣新憲法」的口號,小心翼翼地避開「制憲」的直接表象。實際上,當時島內外的一些媒體就認為,在這整句話中並未含有「制訂」的詞素在內,顯然是為了避免惹來北京的震怒、白宮的關切及島內大部分民眾的震撼。然而,「催生」及「台灣新憲法」這兩個詞素,卻又折射出陳水扁要搞的是「制憲」而不是「修憲」。本欄當時亦分析指出,這已是「制憲」而不是「修憲」。「公投立法」是為在二零零六年制訂「台灣新憲法」提供法律依據及民意基礎。而按照憲法學的常識,「制憲」就是推翻舊有憲法,制定新的憲法,以台灣地區的特定政治環境而言,就是「獨立建國」。也正因為如此,他要制定的是「台灣新憲法」,亦即是要拋棄現有的「中華民國憲法」。所謂「台灣」,顯然指的是「台灣共和國」;所謂「新憲法」,則是專為「台灣共和國」度身訂做的「台灣共和國憲法」。

正因為陳水扁是以明修「催生台灣新憲法」的「棧道」,來暗度「陳倉」──「公投制憲」,故也就理所當然地引起各方關切。陳水扁感到壓力太大,就再次發揮了其「律師性格」及一縮一伸的「尺蠖戰朮」,在兩天後的民進黨中常會上又改口說是「修憲」。不過,後來在壓力放緩之後,尤其是他以「公投制憲」不涉統獨、不違背「四不一沒有」的說詞來欺瞞過美國人,並獲得「過境美國」的「前所未有禮遇」之後,又翹起尾巴來,當即在出席紐約「海外阿扁後援會」成立大會時明白指出將推動「公投」和「制訂憲法」。前日更是具體提出「制憲」的概念、目標的及實施日期。至此,他的「台獨」真面目已是完全暴露於人前。

其實,陳水扁及民進黨要透過「公投」來「制憲」的圖謀,早就有之。著名的「台獨黨綱」,就是由陳水扁操刀撰寫,並明確表明「基於國民主權原理,建立主權獨立的台灣共和國及制定新憲法的主張,應交由台灣全體住民以及公民投票方式選擇決定」。另外,在民進黨「黨綱」中,曾被擱置的「台灣行動綱領」七項修正條文中之三,也明確提出了「公投制憲」、「公投獨立」的訴求:一、以公民投票建立反併吞共識;二、以公民投票確認台灣的主權及領土范圍;三、以公民投票制訂「台灣共和國憲法」;四、爭取以「台灣」名義加入聯合國;五、爭取以「台灣」名義參與各種國際組織;六、推動全面性的亞太區域合作,包含推動亞太集體安全體系,促進亞太區域經貿合作,強化亞太科技文化交流;七、台灣與中國締結和平條約,「兩國」和平共存。

「制憲」與「修憲」不同的是,「修憲」是以現行憲法為基礎,再對其窒礙難行的部分予以修改。因此,美國憲法維持兩百年,從最初的十三州至今日的五十州,兩百多年來對於憲法的修改不過是以「增修條文」附於原來憲法的後面〔上世紀九十年代台灣地區的六次「修憲」,就是採取這一方式〕。而「制憲」則是以「革命」方式推翻原來憲法,或是對原有憲法大砍大改,修改內容達到三分之一以上,原憲法的結構、性質、內容都已面目全非。一般上,「制憲」是發生在國家獨立、分離、合併等情況之下。而陳水扁的「公投制憲」,顯然是引援「分離」原理。

現行的《中華民國憲法》,是堅持「一個中國」原則的「憲法」,而且其「增修條文」的前言,還特地注明「為因應國家統一前之需要」。這也正是過去雖然也認為這部「憲法」已不適用於二千三百萬台灣民眾,但仍採用「修憲」而不採用「制憲」的原因。因此可以想象,陳水扁的「公投制憲」,即使是仍然採用「中華民國」的「國號」,但其內容卻將會完全「非中國化」。尤其是有關「一個中國」的原則精神,及「為因應國家統一前之需要」等具體內容,也將會全部被剔除,亦即是抽去未來兩岸統一的「憲政」基礎。因此,「公投制憲」是徹頭徹底的「台獨」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