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戰「新憲」原則:總綱不動條文作大手術

中國國民黨主席連戰推出的「新憲三部曲」,其底線是不動「中華民國憲法」的「總綱」,亦即不改「國號」、「國旗」、「領土」,「不改變中華民國現狀」。不過,對於「領土範圍」問題,國親聯盟則曾有不同意見。如親民黨主席宋楚瑜曾就聲稱,可明文確定「只及於台、澎、金、馬」;國民黨「憲改小組」也有人建議以「一九四九年後實際統治的領土,為本憲法規範的領土範圍」陳述方式,納入「新憲草案」條文。但國民黨中央則遵循連戰的主張作了定調,「憲法」條文中的「固有疆域」的規定,可作彈性解釋,國親兩黨可不必主動碰觸這一問題。否則,將會引起「統獨」爭議。國民黨「立委」黃福德就指出,美國也沒有在「憲法」明定領土範圍,如果我們碰觸領土範圍,「那釣魚台算不算我們的領土?」

由此可見,國親兩黨的「新憲說」,只不過是比較大幅度的「修憲」。其對現行「憲法」所動的「手術」,主要是如下兩個方面:一、以廢除「增修條文」的方式,將「增修條文」中仍可繼續適用的部分內容,融合到「憲法」本文中去。使到整部「憲法」比較完整、系統,而不是像現行「憲法」那樣支離破碎,正文與「增修條文」首尾不呼應,使用困難。這除了是方便各界使用之外,更是收繳陳水扁「制憲」的「藉口武器」。二、與時促進,根據國際形勢發展及台灣局勢進展情況,調整現行「憲法」中不適應實際的條文內容。因此,盡管這個「新憲」主張也將會對現行「憲法」的條文動「大手術」,但並未觸動「中華民國」的「國號」。這與陳水扁將會觸動「總綱」的「制憲」,有根本的區別。

所謂「憲法總綱」,按「憲法學」的原理及國際通行的慣例,是指憲法的「前言」或「序言」,以表明憲法的構成,國家創立的由來,建國的目的,制憲的依據。「前言」不同於各條文,它不是具體的法規,但亦屬憲法的一部分,其效力可以規範憲權的運用及修憲權的行使。憲法篇首冠以「前言」,以美國一七八七年憲法首創其例,其後各國多仿效之。如一九一九年的德國威瑪憲法,以示憲法的神聖尊嚴。

台灣當局現行「憲法」的「前言」,只有連標點符號在內的七十九個字:「中華民國國民大會受全體國民之付託,依據孫中山先生創立中華民國之遺教,為鞏固國權,保障民權,奠定社會安寧,增進人民福利,制定本憲法,頒行全國,永矢咸遵」。台灣憲法學權威謝瑞智博士指出,這七十九個字,主要規範或表述如下問題:

一、制憲機關:中華民國憲法是於一九四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國民大會所制定,且「前言」中指明「中華民國國民大會制定本憲法」,故「國民大會」是唯一的「制憲」機關。

二、制憲權源:由全體國民選出國民大會代表,組織國民大會。且「憲法前言」指明「國民大會受全體國民之付託制定本憲法」,故制憲權力源於全體國民。因此與「憲法」第二條「中華民國之主權,屬於全體國民」的規定正相符合。

三、制憲依據:「憲法前言」標明「國民大會依據孫中山先生創立中華民國之遺教,制定本憲法」。因孫中山先生是中華民國的締造者,而他與憲法的關係最為密切的有「建國方略」、「建國大綱」、「三民主義」、「五權憲法」等,均為制定憲法的最高依據。因此,「中華民國憲法」第一條規定,「中華民國憲法基於三民主義為民有、民治、民享之民主共和國」。

四、制憲目的:由於中華民國憲法是依據孫中山先生的遺教而制定,而其遺教的最主要精神是「三民主義」與「五權憲法」,故「憲法前言」就指出,「為鞏固政權〔達成民族主義之目的〕,保障民權〔達成民權主義之目的〕,奠定社會安寧,增進人民福利〔達成民生主義之目的〕」。這正與「憲法」第一條的規定相符合。

五、憲法尊嚴:憲法為人民間接所制定,其權源發自人民,故無論任何人皆須遵行,不得踐踏、違背或藉故加以破壞。因此,「憲法前言」指出,「頒行全國、永矢咸遵」。

連戰的「新憲三部曲」推出後,打亂了陳水扁「公投制憲」的部署。這就使到民進黨政客們惱羞成怒,連日來紛紛跳將出來,對「新憲三部曲」進行謾罵攻擊。其中,屬於「新潮流系」的民進黨「立委」邱太三針對連戰「憲法總綱不能動」的說法,聲稱在民主國家中,除了法國規定國家政體不能修改,也就是民主共和政制不能回到專制法西斯外,沒有一個國家規定憲法總綱不能改。而且,除了社會主義體制國家外,沒有一個民主國家會把特定主義亦即意識形態加在憲法中。

其實,關於「憲法總綱不涉意識形態」問題,台灣憲法學權威謝瑞智博士在其有關著作中,早就作出了否定的論述。他指出,世界上不少國家的憲法都附有意識形態。其適例有:一、一九一七年墨西哥憲法──強調社會主義的社會秩序。二、威瑪憲法──自由主義與社會主義的混合。三、一九三六年蘇俄憲法──強調社會主義。四、一九三三年葡萄牙憲法、一九三四年奧國憲法──懸掛天主教的旗幟。至於海峽兩岸的憲法,也是附有意識形態的憲法。

當然,也有明顯或默示排除規定意識形態的意圖,而且以統治過程的力學為內容的憲法。如一八七一年俾斯麥的聯邦憲法,法國第三共和憲法和第四共和憲法等。但相比起來,附有意識形態的憲法是多於不附意識形態的憲法。因此,邱太三的說法,笑甩憲法學者的大牙。虧他還是台大法律系、法律研究所的畢業生,及在司法官訓練所受過訓練;也虧他曾出任過檢察官和律師、「國大代表」,以至「立法院」司法委員會召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