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居民赴台就讀及澳台文化交流規範 澳門居民赴台就讀及澳台文化交流規範

據《台港澳交流手冊》所示,「九九」後澳門居民若在澳門出生並繼續居留澳門八年以上,並有澳門出生証明或永久居留資格証件,可申請赴台就讀。準此,澳門居民符合「最近繼續居留澳門八年以上」,且持有「澳門永久居留資格証件」兩要件,即可申請赴台就學,並非一定要在澳門出生。另依《香港澳門居民來台就學辦法》的規定,其申請手續為:

一、就讀國民小學四年級以下者:於到台灣申報流動人口登記後,逕向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申請分發入學。

二、就讀國民小學五年級以上,中等學校或五年制專科學校一年級者:於到台後一年內檢具澳門出生証明或永久居留資格証件,在澳門繼續住滿八年以上之原始証明文件、正式學歷証件正本〔包含原肄業學校所發之肄業証明書、畢業証明書或轉學証明書等〕、台灣地區居留証副本之影印本或戶籍副本及二吋照片二張,逕向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申請分發學校。

三、就讀大學院校及僑大先修班者:應依規定先在澳門參加考試,經錄取分發後方可赴台入學。

澳門學生赴台就學仍比照僑生的權益,可享有僑保、僑生工讀及各項獎助學金。但位《全民健康保險法》的規定,持居留証港澳生自在台居留滿四個月起,應一律參加全民健保。新生自抵台日起算至居留未滿四個月期間,仍照舊辦理僑生傷病醫療保險。

「九九」後澳門學生赴台就學,是持憑居留証在台居留,並無兵役問題。但若在台設籍定居,則於設籍滿一年後併入年度辦理徵兵處理。

澳門中等以下學校及台灣「教育部」認可專科以上學校學歷的檢核及採認,是由受理機關或學校自行審查當事人的學歷証件、歷年成績証明〔應經澳門「台北經濟文化中心」驗証;外文應附中課本〕、身份証明文件影本及入出境日期紀錄等相關文件,居實者予以採認。若採認發生困難時,得函請「教育部」認定之。目前經「教育部」公告認可的澳門專上學校,為澳門大學。

「九九」後澳門地區學生赴台就學申請長期居留,依《香港澳門居民進入台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規定,仍須檢附「居住地警察紀錄証明書」。

依《僑生回國就業及輔導辦法》規定,僑生於畢業滿一年後,均自動喪失僑生身份;另依據《香港澳門居民進入台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規定,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赴台就學,畢業後回澳門服務滿二年的,得申請在台灣地區居留。因此,即使取得華僑身份的澳門學生,亦須於畢業後滿一年內返回居住地,並於居住地服務滿兩年後始可再申請在台居留。

在《師資培育法》修正施行前〔一九九七年四月〕已入學師範大學的公費澳門學生,需修業四年並回居住地教育機構任職一年,成績均及格,方可回校領取畢業証書。在《師資培育法》修正施行後入學者,修業四年且成績及格,則可取得畢業証書。但如欲在台擔任教職,除需符合居留之條件外,教師資格之取得及任用應依《教師法》、《師資培育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澳門居民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規定,可參加台灣地區的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其所繳學經歷証件分別依其所報考類別的考試規則規定,個案審查。

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中醫師考試規則》規定,澳門居民如具有下列資格之一的,得申請中醫師考試: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的國外大學、獨立學院中醫學系畢業,並經實習期滿成績合格,領有畢業証書者。二、二零零二年一月十七日前,經公立或立案的私立大學、獨立學院醫學系、科畢業,並修習中醫理論基礎〔包括內經、難經、中國醫學導論、中國醫學史〕七學分、中醫診斷學四學分、中醫藥物學六學分、中醫方劑學、中醫內科學〔包括傷寒論、金匱要略、溫病學〕十三學分,針灸學生學分,且任修習中醫眼科學、中醫傷科學、中醫婦科學、中醫兒科學、中醫外科學其中二種各三學分,會計在四十五學分以上,得有証明文件,具經醫師考試合格,領有醫師証書者。三、醫學系選中醫學系雙主修畢業,並經實習期滿成績及格,領有畢業証書,且經醫師考試合格,領有醫師証者。

「九九」後澳門繁體學及外國文學的新聞紙、雜誌可在台灣地區公開銷售,但必須由台灣地區銷售負責人先向「新聞局」申請發給銷售登記許可証,且內容不得涉及宣揚中共為政權或從事統戰;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以及刻意凸顯中共標誌〔因內容需要,不在此限〕。此外,應按期送「新聞局」一分備查。另為因應台灣發展為「亞太媒體中心」,便利資訊傳播之需要,亦准許台灣報社經「新聞局」許可後,可以接受澳門繁體字及外國文字報紙的委託等以傳版方式在台灣地區印製銷售,但此種澳門報紙必須在當地發行滿五年,且內容必須受前述規定之限制。

「九九」後澳門的圖書及有聲出版物,經「新聞局」核驗,內容不涉及宣揚中共政權或從事統戰;妨害公共秩序及善良風俗;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以及刻意凸顯中共棉並〔因內容需要,不在此限〕時,可獲得許可進入台灣地區。經許可進入台灣地區的繁體字及外國文字圖書及有聲出版品,得在台灣地區銷售。若要發行,必須向「新聞局」申請許可。其為簡體字者,應改用繁體字。「九九」後澳門的電影片、錄影節目、廣播電視節目,只要經「新聞局」檢驗其內容不涉及宣揚中共政權或從事統戰;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以及刻意凸顯中共標誌〔因內容需要,不在此限〕時,可獲得許可進入台灣地區。如欲發行,映演、播送則尚須先徵「新聞局」依《電影法》、《廣播電視法》、《衛星廣播電視法》、《有線廣播電視法》等相關法令規定審查都可,並改用繁體字後,始得為之。另無線電視播送的澳門地區電視節目併入「非本國」自製節目計算。至於有線電視播映澳門電視節目,亦併入「非本國」自製節目計算。

〔台北專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