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居民赴台居留定居的條件及申請手續 澳門居民赴台居留定居的條件及申請手續

根據《台港澳交流手冊》所示,澳門居民如欲到香港居留,必須符合下列條件的一種:一、其直系血親、配偶、兄弟姊妹或配偶之父母在台灣地區設有戶籍者。但其親屬關係是因收養發生的,應存續兩年以上。二、在澳門回歸前,參加僑教或僑社工作有特殊貢獻,經「教育部」或「陸委會」會同有關機關審查通過的。三、在特殊領域的應用工程技術上有成績的。四、具有專業技術能力,並已取得澳門政付的執業証書或在學術、科學、文化、新聞、金融、保險、証券、期貨、運輸、郵政、電信、氣象或觀光專業領域有特殊成就的。五、在台灣地區有新台幣五百萬元以上的投資,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通過的。六、匯入等值新台幣五百萬元以上,並存款滿一年,附有外匯銀行証明的。七、在國外執教、研究新興學術或具有特殊技術與經驗,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的。八、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赴台就業或其畢業回澳門服務滿兩年的。九、依公司法設立的公司、經認許的外國公司或經備案的外國公司代表人辦事處聘僱的主管或專門性及技術性人員。十、其他經「政府」機關或公私立大專院校任用或聘僱者。十一、對「政府」推展港澳政策目標具有貢獻,往「行政院」設立或指定機構或委托的民間團體出具証明,並核轉「陸委會」會同有關機關審查通過的。十二、有「港澳關係條例」第十八條所指的「對於政治因素而致安全及自由受有緊急危害的香港或澳門居民,得提供必要的援助」的情況,經「陸委會」會同有關機審查通過的。十三、在台灣地區合法停留五年以上,其每年居住超過二百七十日,並對「國家」社會或慈善事業具有特殊貢獻,經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通過審查的。十四、經「中央」勞工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在台灣地區從事工作者。

符合前述條件者,可檢具居留申請書、澳門永久居留資格証件、保証書〔但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來台就學的,免附〕、警察紀錄証明書〔但經境管局許可免附的,免附〕、健康檢查合格証明書及其他相關証明文件,向澳門「台北經濟文化中心」申辦。若已入境在台者,則逕向境管局申辦。

澳門居民申請在台灣地區居留,應貸保証人。但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赴台就學的,不在此限。保証人的資格為在台灣地區設有戶籍的二親等血親、配偶或有正當職業的公民。但有正當職業的公民,其保證對象每年不得超過五人。辦理保証的手續為:由保証人出具保証書,送保証人戶籍人地警察機關、公營事業機構或公私立學校的,其保証書應蓋服務機關〔構〕或學校的印信,免辦理對保手續。唯保証人若親至境管局辦理手續的,免依前述規定辦理。

澳門居民經許可進入台灣地區或在台灣地區居留的,應自入境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居住地警察機關申報流動人口登記;登記暫住期間屆滿後仍須暫住的,應另行申報;其變更在台灣地區居住地的,應向該居住地警察機關申報流動人口登記。未依規定申報流動人口登記的,其下次申請入出境或申青居留、定居的,主管機關得不予許可,其不予許可期間自出境之翌日起為一年至三年。境管局並依據警察機關查出資料納入電腦建檔管理,以供審查處理參考。

澳門居民經核准在台居留後,若不申請在台定居或不符定居資格的,其居留期間入出境並無限制;唯一年內〔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在台灣地區居住如未滿一百八十三日,境管局得廢止其居留許可,並注銷其台灣地區居留証或台灣地區居留入出境証。至於如符合定居資格且欲申請定居者,則須連續居留滿一年且出境未超過三十日或居留滿二年且每年在台灣地區居住二百七十日以上。

澳門居民與台灣地區人民結婚後,若欲在台設籍定居,應先依前述申請居留,於居留達一定期間〔即連續居留滿一年且出境未超過三十日或居留滿二年且每年在台灣地區居住二百七十日以上〕後,且其婚姻關係存續三年以上或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已生產子女後,檢具定居申請書,澳門永久居留資格証件、是資証明台灣「國籍」之文件、台灣地區居留証、流動人口登記聯單及其他相關証明文件,向境管局申請在台定居。經許可定居者,即申請設立戶籍。

澳門居民與台灣地區人民結婚,若於居留期間內離婚,境管局得廢止其居留許可,並注銷其台灣地區居留証。但已生產有未成年子女且離婚後對該子女有監護權的,仍得繼續居留。俟居留達一定期間,可依前述規定,申請在台定居。

經許可在台灣地區居留的澳門居民,自二零零零年一月起一年內在台灣地區居住未滿一百八十三日的,境管局得廢止其居留許可,並注銷其台灣地區居留証或台灣地區居留入出境証,發給出境証持憑出境;但入境居留當年,不在此限。

所謂「一年內」,是指自當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而言:目前,澳門居民申請在台居留,尚無配額限制,澳門居民經許可在台定居並已辦妥戶籍登記後,即為台灣地區人民。如欲申請出入境,應以台灣地區人民身份辦理,不得再以澳門居民身份申請。

〔台北專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