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為管理有線電視立法台灣經驗可供參考 應為管理有線電視立法台灣經驗可供參考

日前電訊管理局局長陶永強透露,現時的有線電視專營權將於二零一二年到期,屆時將會收回,並朝向公開開放思考。此種安排,可以照顧到現時已經存在的多家公共天線公司的經營問題,可在一定程度上解決公共天線與有線電視之間的版權問題。但國際慣例,似是不應無條件地開放,而應採用一定的規管制度。但無論是採用何種方式,都應當建立一套規範來管理,以強化有線電視以至是電視廣播領域的法治。因此,有關方面宜盡早擬制相關法例的文本,俾能在開放有線電視之前,就可有一整套定型的規範予以管理。

在此方面,我國台灣地區的經驗就值得借鑑參考。

實際上,早在一九八二年,台灣「行政院新聞局」就已經設立一個臨時性的委員會,研究發展台灣地區有線電視的可行性。參與的研究委員經過四次研討,達成了以下結論:原則上主張發展有線電視,建議採用民營方式,並鼓勵地方政府參與,但管理監督方面,仍屬「中央政府」。一九八三年六月,「行政院」會同「交通部」、「經濟部」、「新聞局」,再次就應否設立有線電視深入研究。八月,「行政院」設立「有線電視系統工作小組」積極規劃。一九八九年四月,「新聞局」研究有線電視發展小組建議必須積極發展有線電視,並應結合電信網路,每一地區以允許一家公司設立為原則。節目的內容,應由「新聞局」輔導管理;技術及網路鋪設等問題,應交由「交通部」負責管理推動。「新聞局」隨即邀請「交通部」、「電信總局」等單位集會研討,於十二月以《有關電視系統方案》報「行政院」,其要點有:一、有線電視宜單獨立法。二、有線電視系統管理法規與網路的規劃,宜同時進行,並密切配合。三、有線電視系統的建立因涉及層面廣泛,為事權統一,擬由「行政院」第二組、「交通部」、「交通部」電信總局、電信研究所、「經建會」及「新聞局」合組「有線電視系統專案小組」,下設「立法組」和「規劃組」。立法組負責研擬「有線電視法」;規劃組負責技術標準的研擬、示範區的的選定設立、網路規劃等事宜。

立法組經過四個多月的集會研討,於一九九零年七月間完成《有線電視法》草案。專案小組在此後的幾個月中,邀請民意代表、學者專家及有關業者,就該「草案」多次舉行諮詢會議,聽取修改意見。一九九二年二月,「法案」送「立法院」審查;同年七月,《有線廣播電視法》完成三讀,分總則、有線電視審議委員會、營運許可、節目管理、廣告管理、費用、權利保護、罰則、附則等十章,共七十一條。十一月,《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暫行管理辦法》頒佈。依此規定,凡在《有線電視廣播法》施行前已存在的有線播送系統以及依法設立的社區共同天線設備兼有線播送系統者,得依法登記為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業者,在年底前完成登記,作為過渡性質有線電視的營運安排。

《有線電視廣播法》的立法宗旨,是促進有線電視事業的健全發展,保障公眾的視聽權益,增進社會福祉。為此,「中央」主管機關設立「有線廣播電視審議委員會」,審議下列事項:一、有線廣播電視籌設之許可或撤銷許可;二、有線廣播電視營運之許可或撤銷許可;三、執行營運計劃之評鑑;四、系統經營者與頻道供應者間節目使用費及其他爭議之調處;五、系統經營者間爭議之調處;六、其他依本法規定或經主管機關提請審議之事項。

「審議委員會」置委員十三至十五人,由下列人員組成:一、專家學者十人至十二人;二、「交通部」、「新聞局」、「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代表各一人;「審議委員會」審議相關地區議案時,應邀請各該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代表一人出席,出席代表的職權與審議委員相同;審議委員中,同一政黨者不得超過二分之一,其擔任委員期間不得參加政黨活動。

「審議委員會」開會由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主持會議之進行;「審議委員會」應有五分之三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議,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審議委員會」之決議方式,由「審議委員會」討論後決定之。

「審議委員會」委員應本著公正客觀立場行使職權,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一、「審議委員會」委員或其配偶、前配偶或未婚配偶,為申請經營有線廣播電視的董事、監察人員或經理人的;二、「審議委員會」委員與申請經營有線廣播電視者的董事、監察人員或經理人為五等親內的血親、三該親內的姻親或曾有此親屬關係的。

申請經營有線廣播電視者,對於「審議委員會」委員,認為有偏頗之虞或其他不適格的原因,得申請迴避。「審議委員會」委員應自行迴避而不迴避時,「中央」主管機關於會議決議後一個月內,得徑行或應利害關係人的申請,撤銷該會議所為的決議。「審議委員會」對撤銷的事項,應重行審議及決議。

有線電視的籌設、營運,應申請「中央」主管機關許可。系統經營者的股權應予分散,同一股東持有的股份不得超過系統經營者已發行股份數的百分之十;股東與其相關企業或其配偶、直系血親、直系姻親、二親等旁系血親合計持有的股份,不得超過系統經營者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二十。外國人直接或間接持有之股份,合計應低於已發行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五十。外國人直接持有系統經營者的股份,合計應低於該系統經營者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五十。外國人直接持有者,以法人為限,且合計應低於該系統經營者已發行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

系統經營者中具有中國國籍的董事,不得少於董事人數三分之二;監察人亦同。董事長應具有中國國藉。

系統經營者不得委託他人經營。系統經營者之營運許可,有效期間為九年。在營運許可期限屆滿仍欲經營時,應於營運許可期限滿八年後零六個月內,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換發。「審議委員會」應就系統經者所提出的營運計劃執行情況,每三年評鑑一次。如評鑑結果未達營運計劃且得改正者,應通知限期改正。其無法改正,「審議委員會」決議撤銷其營運許可。

系統經營者應同時轉播依法設立無線電視電台的節目及廣告,不得變更其形式、內容及頻道,並應列為基本頻道。傳播是免付費用,不構成侵害著作權。不得播送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的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的節目或廣告。

廣告時間不得超過每一節目播送總時間六分之一,單則廣告時間超過三分鐘或廣告以節目型態播送者,應於播送畫面上標示「廣告」二字。系統經營者非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使用插播式字幕:一、天然災害、緊急事故訊息之播送;二、公共服務資訊之播送;三、頻道或節目異動之通知;四、與該播送節目相關,且非屬廣告性質的內容;依廣播法等的規定。

《有線廣播電視法》還有節目管理、費用、權利保護、罰則和附則等方面的專章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