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由本地民主決定還是請示世遺中心裁決? 是由本地民主決定還是請示世遺中心裁決?

民署正在屬於「澳門歷史城區」歷史建築的聖老楞佐堂古地基石牆興建垃圾房,引發一場辯論。開初,持反對觀點的人尚是以教堂是壯嚴聖潔的場所,不應在其旁邊興建被歸入「污穢物」的垃圾房,作為反對的理由。但前日卻被提升到「維護世遺」的高度,正在澳門出席「世遺旅遊展」的南京大學文化與自然遺產研究所所長賀雲翱指出,他個人是不贊成在「世遺」旁建垃圾房的,因為在「世遺」城區內加蓋任何新建築,都要非常慎重考慮,原則上是不應在周邊地域範圍內蓋新建築。但他又指出,這並非是意味著永遠甚麼都不能碰,若是為了保護、展示「世遺」的需要,為了遊客、市民生活的需求下,不是不能加蓋新建築。而今次工程是要美化垃圾站,當局應當進行廣泛的諮詢討論,慎重作出選擇。最好是能知會聯合國教科文組織,聆聽相關專家的意見,若他們贊成這新建築計劃,則未嘗不可。

賀雲翔提出的這個問題,使人們深受啟發,在澳門目前正在研擬中的「世遺保護法」中,是否也應據此而確立凡是在「澳門歷史城區」範圍內尤其是其中的歷史建築物周邊及鄰近興建任何新建築物,包括公共廁所、垃圾房等小型/微型建築物,都應受到嚴格規管,並應向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世遺中心徵詢意見?

實際上,賀雲翔所提出的問題,應是屬於有關「世遺」的完整性及原真性的範疇。對此,《世界遺產公約》是有嚴格規定的。無論是在「申遺」過程中,評審機構對「申遺」項目的完整性和原真性的認定及許可,還是在「申遺」成功後,世遺中心對「世遺」項目繼續保持完整性和原真性的的監督和咎處,倘發現有不當之處,甚至是有可能將其列入「瀕臨名單」以至是從以「世遺名錄」中除名,都是如此。比如,世界各國的「保護世遺」國內立法,和我國內地一些省、區的「保護世遺」地方立法,都在這方面有所反應規範。

據劉紅嬰著《世界遺產精神》一書所述,所謂「世遺」的完整性,是針對「世界遺產」個體而言,即每一項「世界遺產」都應具備的完整性。《執行世界遺產公約的操作準則》針對「世界遺產」的完整性作了相應的規定。完整性主要包括:紀錄的完整性和生態的完整性。記錄方面的完整性較為綜合,指世界文化遺產和世界自然遺產能夠將自身的發生、發展歷史有效地呈現出來。生態的完整性則主要適用於自然遺產,指一個遺產項內部生態系統的平衡和可持續發展。當然,完整性不是一個絕對的概念,因為所有的保護區域都不是一個完全獨立的「孤島」,而是與周圍環境、毗鄰生態系統相聯繫的。

至於「世遺」的原真性,是與其完整性密切聯繫的,其「完整」的含量要求根據不同遺產的不同內容而體現,大致的層次為:一、原真的整體面貌。如巴黎塞納河沿岸,其城市的原真整體面貌始終保持,具有充分的完整性。二、修復而再現基本原貌或部份原貌。如印尼的婆羅浮屠、柬埔塞的吳哥古跡、中國的長城等,有些基本上將原貌的大致樣態展現了出來,有的即使不能全部再現歷史樣貌,完整性依然不打折扣。三、殘留遺跡。如伊朗的波斯波利斯、巴基斯坦的摩亨佐達羅、秘魯的昌昌古城等,盡管是通常意義上的「死城」,而考古價值上的完整性卻是極其到位的。

當一項「世界遺產」失去完整性,或面臨失去完整性和和原真性,它就變得危險起來。身處危機之中,需要《瀕臨世界遺產清單》加強提示,予以改善。列入「瀕臨世遺清單」,雖然可以獲得資金、技術的更多援助,但實際上也是明確表達了世界遺產委員會對遺產地國家保護不力的批評。如果主要原因和責任在本國,而非不可抗力或外來因素造成,那麼列入「瀕危」,也就是一種「制裁」。教科文事務,尤其是世界遺產事務,與其他事務不同,基本上要靠向上提升的方式來達到目的,而不是靠底線罰則。從程序與法理來說,可以由《世界遺產名錄》中除名。但從操作邏輯上看,如果除名,遺產將處於更加危急的狀態,事實後果是對遺產項更大的傷害。

正因為如此,近年世遺中心在對「世遺」項目進行監管中,尤為注意到「加建」破壞「世遺」項目的完整性和原真性的問題。二零零四年德國科隆大教堂進入「瀕危世遺清單」,就是在科隆大教堂周圍正在建造和已經建造完成的高於科隆大教堂的現代建築,已將科隆大教堂緊密包圍。無論俯瞰還是平視,都極大地破壞了城市的整體結構和氛圍,和諧感蕩然無存,科隆大教堂的視覺神聖感被抵消和損傷,它的城市靈魂的核心作用也就可能不復存在了。

至於近年被亮「黃牌」的,則有二零零八年一月十八日,世遺中心反對俄羅斯在聖彼得堡歷史中心建造一座塔。二零零八年一月三十一日,世遺中心批評德國在德累斯頓易北河谷地帶建過造樑,破壞景觀。二零零七年,世遺中心批評澳門在「澳門歷史城區」組成部份的燈塔景區興建「遮塔」高樓。為此,世遺專家指出,「澳門歷史城區」在二零零五年進入「世遺名錄」之後不到一年即受到質疑,尤其引起人們的警惕。

然而,上述所指的情況都是嚴重影響「世遺」景觀的大型或超高建築物。至於在「世遺」景觀周邊建造小型、微型的的實用性建築物,如廁所、垃圾房、遮雨涼亭等,則未見有遭受到世遺中心批評的紀錄。實際上,《世界遺產公約》及其周邊法律,也無此規定。世界各國世遺保護立法和我國內地各地世遺保護地方方法,也無此規定。

誠然,保護「世遺」,是遺產地必須負起的責任。燈塔「遮塔」及南西灣湖新建高樓破壞景觀受到世遺中心批評,就是一個沉痛的教訓,應該深刻記取。本欄過去也在這方面多次評析。不過,是否需要「上綱上線」到連建一個垃圾站也須向世遺中心報告、請示,看來則大可不必。這個是否興建的許可權力,還應是交由本地區依照科學決策、民主決策的原則,自行決定。不要從「遮塔」的一個極端,跑到另一個極端,大搞繁瑣哲學。如能做到既不影響教堂景觀及莊嚴,又能為鄰近居民清理垃圾提供方便,那就是最理想的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