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聯民進兩黨再攪「公投」玩弄小手段

眼看著國民黨在「五都」選舉中的聲勢低迷,民進黨似是有機會在二零一二年「鹹魚翻身」再次執政,一小撮已經沉寂了一段時間的「台獨」分子,以為鴻鵠將至,又再活躍了起來。由「台獨」分子王獻極創辦及主持的「台灣國辦公室」,於前日舉行「五都全贏--獨立鐘團結餐會」,以敲響「獨立鐘」來象徵綠營年底選舉「五都」全贏。應邀出席的台聯黨主席黃昆輝趁機推銷其兩項「公投案」,聲稱將持續推動「ECFA」及「廢除公審會」兩項「公投案」,希望能在「五都」選舉前通過。按其語中之意,是希望能再次實行「公投綁大選」,在「五都」選舉中販賣其「公投」貨色。

對此,民進黨予以全力配合。民進黨中央在本月二日發出通告,號召全黨黨員及其支持者「踴躍參與『ECFA公投』和『公審會存廢公投』連署」,並發放了這兩道「公投題」的「全國性公民投票案提案人名冊表」,要求其黨員及支持者在填妥後,將之寄回民進黨總部。

由台聯黨發起,民進黨支持的這兩道「公投案」的主文,其一是「你是否同意政府與中國簽訂『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簡稱『兩岸經濟協議』或ECFA)?」,其二是「你是否同意依公民投票法所設置之『行政院公民投票審查委員會』應該繼續存在?」

這兩道「公投題」,都玩弄了以偽亂真的障眼手法。其中的第一道「公投」題的主文「你是否同意政府與中國簽訂『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簡稱『兩岸經濟協議』或ECFA)?」,就如本欄曾經評析指出的那樣,該「公投案」是屬於「公投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四款所指「提案內容相互矛盾或顯有錯誤,致不能瞭解其提案真意者」的情況。這是因為,該「公投案」的「主文」--「你是否同意政府與中國簽訂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FA)?」,與其表達了反對「ECFA」的立場相互矛盾。實際上,稍為熟悉公投法理的人都知道,台聯黨提出的「公投案」是不符合《公民投票法》的相關規定的。這是因為,公投的方式有「創制」和「複決」兩種。在「創制」方面,是由於政府未能推動一項政策,而由公民發動公投要求政府予以推動。因此,「反ECFA公投案」並不屬於「創制公投」。而「複決」則是政府要推行一項政策,公民要透過公投來表達反對的態度。從臺聯黨的立場看,它所要表達的是反對「ECFA」的態度,但其「公投案」主文卻是表述為「你是否同意政府與中國簽訂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FA)?」,是使用了「正面表述」的方式,顯然是不符「複決」的邏輯。因為按照「複決」的邏輯,其主文表述應是「你是否反對政府與中國簽訂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FA)?」

當然,台聯黨仍要這樣做,明顯地是有其陰謀的,這是一項「苦肉計」。因為台灣地區的《公民投票法》所設計的門檻甚高,而前三次六項公投議題也均有遭否決的前鑒。故而台聯黨在構思這項公投案時,早就已經「打定輸數」,明知即使是能混過「公審會」這一關,得以付諸公投,也將會因門檻過高而被否決。因此,就故意將「公投案」主文寫成「你是否同意政府與中國簽訂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FA)?」,倘被否決,就等於是主流民意「不同意政府與中國簽訂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FA)」。可見其政治算計之深。

其實,台聯黨提出的「ECFA公投案」還有更陰險的一著,就是要籍「全民公投」來偷渡「兩國論」或「一邊一國論」,以符合「臺獨」基本教義派「臺灣前途應由臺灣全體住民決定」的概念,實現「法理臺獨」。實際上,「公投案」中「你是否同意政府與中國簽訂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FA)?」的表述,這本身就是違反《中華民國憲法》有關國家定位的規定的。因為按《中華民國憲法》的規定,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同屬「中華民國」,簡稱「中國」。由此,《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是以「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來表述台灣海峽兩岸的。但台聯黨的「公投案」卻將大陸表述為「中國」,等於是以逆反表述的形式,宣告台灣地區並不屬於中國,而是另外成為一個不叫「中華民國」亦即簡稱為中國的「國家」,這明顯是違憲的。而台聯黨內有不少憲法學專家,其主席黃昆輝也曾任過「陸委會」主委和「內政部長」,曾長期主持兩岸關係和內政事務工作,當然知道「中國」一詞的涵意,也知道在法理上應以「大陸地區」來表述對岸。因此,台聯黨的「公投案」將大陸地區表述為「中國」,並不是疏忽或「習慣成自然」,而是刻意為之,就是企圖透過操作「公投案」偷渡「兩國論」或「一邊一國論」。倘若「中選會」和「公審會」均沒有駁回該案,就等於是馬政府已確立「台灣海峽,一邊一國」,陷馬英九於不義。這就是黃昆輝及其背後的李登輝的陰險之處。

台聯黨的這一手法遭到「公審會」否決後,再次提出「ECFA公投案」,使用的仍是同一主文,顯見其並非是為了解決問題(倘若真的是認為兩岸簽署「ECFA」確是存在問題而需要解決的話),而是存心在「玩?」了。因為按以往三次「公投綁大選」的經驗,由於公投的兩道「門檻」--投票率和贊同率都甚高,可能會遭到否決,這就成了「主流民意」反對台灣與大陸簽署「ECFA」的假象。已經簽署並已按法定程序經「立法院」審議通過,因而屆時已經實施的「ECFA」,就會成了「不符主流民意」之物,其後果是極為嚴重的。

更離譜的是,台聯黨在其「公投案」先後兩次遭到「公審會」否決後,決定把發泄目標指向「公審會」,提出了「廢公審會」的「公投案」,但其主文行文方式仍是採用「ECPA公投案」的同一手段,使用了「你是否同意依公民投票法所設置之『行政院公民投票審查委員會』應該繼續存在?」意圖使其以偽亂真的障眼法得逞。——就是要利用「公投案」通過的「投票率」和「同意率」兩道「門檻」都較高,並不容易通過的特殊情況,來設置這道無論是投支持票還是投反對票都將遭到否決的「公投題」,目的就是要造成「打倒公審會」的結果。當然,必將會遭到「公審會」否決,於是台聯黨又可再玩一把「遭受政治迫害」的歹戲。

實際上,如果「公審會」否決這道「公投案」,並不出奇。因為這道「公投題」同樣也沒有遵循「複決」的原則。--既然「公審會」已依「公投法」成立,也既然台聯黨提出的訴求是「廢公審會」,其主文就應是明確地作「負面表述」:「你是否同意廢除「行政院公民投票審查委員會?」,並刪去「公投法」中有關「公審會」的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