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廣視改制也可參考中央社及央廣模式 澳廣視改制也可參考中央社及央廣模式

「澳廣電策略發展工作小組」向特首崔世安呈交的「報告」,建議將「澳廣視」定位為澳門公共廣播服務的提供者。這已成為公民的共識。其實,正如「報告」所言,國際和鄰近地區也多有這種模式。本欄曾介紹過台灣的「公共電視」,是因為筆者長期關注台灣問題,對台灣媒體的情況較為熟悉,並擁有這方面的資料,並不等於是「獨厚台灣」。

其實,就「公共媒體」而言,在台灣地區還有「中央通訊社」和「中央廣播電台」。這兩者原來都是國民黨黨營傳媒機構,但在台灣地區解嚴後,由蔣經國主導,先後轉型為「國家通訊社」或「國家電台」。其中「中央通訊社」轉型後,以獨立經營的「財團法人」的形態、「國家通訊社」的形式,及經費由「政府預算冊」中支撥,但管理和經營則由獨立的董事會和社委會負責,當局完全不予干預的模式,也可為「澳廣視」的定位轉型提供參考。

實際上,「中央通訊社」最初是由中國國民黨經營的通訊社,但卻由「政府」機關編列預算,提供經費補助。盡管「中央通訊社」歷年所從事的工作,均為「國家通訊社」所應做的工作,其所承擔的任務也是「國家通訊社」的任務,在世人的印象中,已是一個新聞專業機構,而不是屬於某一政黨的宣傳機構,但由於當年國民黨在「立法院」中一黨獨大,每年在審議「政府」預算時,編列在「外交部」中的「中央社補助經費預算」均能順利過關,少有受到阻撓,故當時的台灣當局遲遲未有將之按「國家通訊社」的標准將之轉型。

解除「戒嚴」後,有不少民進黨人當選為「立委」。每年「立法院」審議「政府」預算時,民進黨籍「立委」都對「外交部」編列的「補助中央社預算」,進行強烈杯葛。這樣,就迫使當時的台灣當局推行「中央社轉型」,並歷經八年,於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由「立法院」三讀通過《中央通訊社設置條例》。使「中央通訊社」由控制在執政黨手中的通訊社,改制成「國家通訊社」。政黨輪替後,繼續執行「中央社設置條例」,中央社仍以「國家通訊社」的形態出現。

轉型後的「中央通訊社」,其基本架構是獨立經營的「財團法人」(按:在台灣的法律制度中,「財團法人」是指依捐助人所特定的目的而設立、具有獨立人格的財產組織體,如寺廟庵院、慈善機關等,海基會就是一個「財團法人」;「財團法人」應具備相當的組織,其組織及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訂定),辦理島內外新聞報導與通訊業務,服務媒體。「中央社設置條例」規定,該社的經費來源有四:一、「中央政府」每年編制預算補助;二、島內外公私機關、團體及個人之捐贈;三、提供服務之收入;四、其他收入。實際上主要的收入,還是由「中央政府總預算」中調撥。

「中央通訊社」設董事會,董事九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董事長,均由「行政院長」就下列人員中遴選之:一、對大眾傳播富有研究的專家、學者;二、大眾傳播事業人員;三、社會公正人士。在董事中,其具有同一黨籍者,不得超過董事總額二分之一。「中央通訊社」的監事會的組織架構,也大致如此。但監事的人數為三至五人,其中一人為常務監事。董、監事的任期為三年,期滿得續聘一次,但續聘人數不得超過總人數二分之一。董、監事除董事長及常務監事外,均為無給職(即無工資),但開會時支應交通費。

「中央通訊社」置社長一人,由董事會遴聘,綜理社務;置副社長一至三人,承社長之命囊理社務;任期三年,期滿得續聘之。按「中央社設置條例」規定,中央社由「新聞局」主管。而「新聞局」則決定,「中央通訊社」由「新聞局」內的出版處管轄,當作出版業務的一般民間團體管理,而不以新聞性機構視之(即不將其視為官方機構)。這個決定受到朝野各黨和媒體的普遍歡迎,認為它是「中央通訊社能」保持「中立」的一個保障。

據劉志祥著《中央通訊社的轉型》一書(實際上是一篇碩士論文)所述,台灣的新聞現狀已經由威權主義下的管制狀態,轉為自由主義的多元發展後,「中央通訊社」也由原本黨營、過濾新聞的角色,轉變為由「國家」支應部分經費,接受「國會」監督的「國家」新聞通訊社,已經不適用威權主義的新聞規範理論,但也不適用自由主義的理論,因為「中央通訊社」在財政上有很大的一部分的比例接受政府的補助,這在自由主義的新聞理論中是無法接受的。但以其「設置條例」第二條規定「本社為財團法人」(財團法人是不以營利為目的),以及第三條「中央通訊社」的任務來看,它又有點朝向社會責任論的趨向,因為台灣有許多的小報及地區性的廣播電台非常需要中央社的社稿,如果中央社不存在了,這些小型媒體幾乎沒有全國性的新聞及國際性的新聞,所以中央社對現今台灣的媒體而言,是針對小型媒體而存在的,這也形成「有錢的媒體,不需要中央社;需要中央社的媒體,沒有錢」。

另外,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的一份報告中提到,在九十個主權國家之中有國家通訊社為本國報紙、電台及電視提供國內或國際新聞。在五十個國家當中,是由國家直接控制或運作這些通訊社;其餘的四十個國家中,一個或多個組織是由報紙或公共組織負責其經費。所以在第三世界中國家通訊社存在比例不低,但是若以民主國家的情形來看,只有法新社接受政府的補助。

由此看來,盡管廣播形態不同,但以組織架構及財政來源看,「澳廣視」更適合採用「中央通訊社」的模式。也就是說,中央社的組織形態、經營資金來源、採編自主中立的模式,是可以作為「澳廣視」未來制度改革作參考的。

而「中央廣播電台」原是國民黨黨營中國廣播公司的海外部,專門向中國大陸及海外華人進行「心戰」宣傳。後來從「中廣」分離出來,並改制為國營電台,及以「財團法人」的形式經營。據《中央廣播電台設置條例》規定,「央廣」負責「國家」新聞及資訊之傳播,其主管機關為「行政院新聞局」,其經費來源如下:一、主管機關編列預算補助。二、國內外公私機構、團體及個人之捐贈。三、提供服務之收入。四、其他收入。

「央廣」設董事會,置董事十一人至十五人,以其中一人為董事長;設監事會,置監事三人至五人,以其中一人為常務監事。董事、監事人選,由主管機關就「政府」有關機關人員、大眾傳播事業人員、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中遴聘。  董事、監事之任期為三年,期滿得續聘一次。董事會掌理下列事項:一、決定本台之營運方針。二、核定年度工作計畫。三、審核本台年度預算及決算。四、決定本台節目方針及發展方向,並監督其執行。五、決定分台、轉播站之設立及廢止。六、修正本台捐助章程。七、訂定、修正關於事業管理及業務執行之重要規章。八、遴聘總台長並同意副總台長及其他一級主管之遴聘。九、人事制度之核定。十、設立各種諮詢委員會。董事、監事除董事長及常務監事外,均為無給職。但開會時得酌支交通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