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護司法機關權威應從終審法院自身做起 維護司法機關權威應從終審法院自身做起

「二零一零/二零一一司法年度」於昨日開始,並按慣例舉行了隆重的開幕典禮。按照慣例,特首崔世安,終審法院院長岑浩輝,檢察長何超明,及澳門律師公會會長華年達,分別在典禮上致詞。

盡管各人的講話,是「翻來翻去三幅被」,但仍有不少新意。其中華年達所說,「令我感到疑惑的是,我們竟需要借助香港的專家來制訂澳門的法律。我覺得完全不能夠接受的是,委託一所香港的公司來招聘人才,為澳門大學法學院找尋一個以英語及中文為研究語言的院長,但此人卻完全不認識我們的法律系統!

因此,本人現呼籲尊敬的行政長官 閣下、澳門大學校監不要再做這樣的聘用。」確是值得深思。眾所周知,香港實行的是海洋法系,澳門實行的是歐陸法系,兩者的差別很大。讓不熟悉歐陸法系的學者來出任法學院院長,即使他的海洋法系專業知識如何精深,也無助於其領導教授歐陸法系的法學院的工作。最令人擔心的是,假如照搬海洋法系的那一套理論和方式,來教授培育澳門未來的法律工作者以至是司法官的話,恐怕並非是「搭錯車」那麼簡單。在此問題上,由於澳門的法律淵源來自葡國法律體系,寧可從葡國聘請。如果強調「民族主義」,退一步,也應從一個中國架構下,實行歐陸法系的內地(名為「社會主義法系」)及台灣地區聘請。當然,最好是在歐陸法系的「通識」基礎上,更能掌控葡國法律體系的「專才」。其實,澳門也有這樣的人才,尤其是曾先後在內地或台灣,和葡國接受法律教育的人才,關鍵是能否信任,不要老是迷信「外來和尚會念經」。

終審法院院長岑浩輝每年的講話,都在「訴苦」,一是司法官嚴重不足,二是法律改革滯後,三是司法設施不相適應。這些都是實實在在的問題,但「年年訴苦年年訴,殘樓破城依舊在」。今年的講話,雖然仍在「訴苦」,但卻予人「更上層樓」之感,就是不但列舉實例、材料,而且也對這些材料進行歸納、梳理、提練,並提升到理論的高度。為此,他將之總結成幾個必須注意的問題,一是必須鞏固和強化司法獨立,維護司法機關的權威;二是既要強調司法程序的重要性,又要適時研究簡化訴訟程序的可能性;三是必須認清導致司法效率不符合人們期望的癥結所在並著力予以解決;四是要研究解決法院過渡性辦公設施的問題;五是加強廉潔自律、以訴訟當事人為本的意識,盡力提高審判效率。

在這裡,岑院長有兩處提到了「在新的歷史時期,尤其是近年來在兩岸四地的司法區域中,發生了某些令居民質疑司法機關的獨立與公正性的諸多事件。」「在新的歷史發展時期,各種深層次的矛盾和問題不斷湧現,廣大市民對司法機關的期望和訴求將會越來越多,日益強烈。同時環顧兩岸四地及其他國家和地區,我們發現近年來嚴重影響司法機關形象和尊嚴的事件時有發生,甚至到了司法機關的公正性及司法官員的道德操守倍受公眾質疑的境地。」應當說,在兩岸四法域中,澳門還算是較好的,既未發現類似內地和台灣的個別司法官一名因受賄而枉法,並因此而遭受檢控的問題,也未發現好像香港某些司法官被質疑存在「屈從權貴」的司法不公的問題。但岑院長仍然鄭重地提出,顯然一是要提醒司法官們,必須從中吸取教訓,潔身自愛;二是是要呼籲社會人士尊重司法獨立,維護司法權威,不干預法院的司法運作和管理。

其實,澳門司法官未發現有受賄等不法情形,並不等於能夠做到完全的司法公正。這就是各位司法官在審判同質性甚高的案件時,往往因個人的因素,而作出量刑不同的判決。比如,同是盜竊案,甲被告的犯罪事實相對較輕,A法官卻判予重刑;乙被告的犯罪事實較為嚴重,而B法官卻量刑畸輕。我們並非是質疑司法官的人品和職業道德,而是認為由於各位法官在量刑時未能注意「比例原則」,而導致在客觀上被人尤其是當事人質疑「司法不公正」,至少是「司法不公平」。雖然司法官確是擁有其個人自由裁量權,但最好是終審法院能夠有一個統一的指引,使到法官在判決量刑時能盡量做到較為公平。實際上,《司法組織綱要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終審法院的職權之一,是「依據訴訟法律的規定統一司法見解」。因此,岑院長既然那麼重視注意避免發生「嚴重影響司法機關形象和尊嚴,甚至到了司法機關的公正性及司法官員的道德操守倍受公眾質疑」的形象,就應該認真履行這一職責,使到法官們在行使審判權力時,有一個統一指引,俾之能盡量做到符合「比例原則」,減少對「司法不公平」的質疑,以維護司法機關的權威。

岑浩輝所指出的幾個問題,其中一個「強調司法程序的重要性」,也是與終審法院密切相關。這就是歐文龍被剝奪上訴權的司法程序缺失的問題。這當然並非是終審法院的錯,而是受到《司法組織綱要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關於行政長官、司長及立法會主席的司法管轄權是由終審法院行使的規定所限制。由於終審法院只有三名法官,而合議庭必須由三名法官組成,也就使到「三種人」在被指控犯罪時,即使是類似「衝紅燈」的小案,也面臨「被剝奪上訴權」的窘境,從而抵觸了適用於澳門的兩個「國際人權公約」所規定的人人都應可有上訴權的規定。--其實,控方也應擁有上訴權。另外,澳門已為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而關乎國家安全的案件,尤其是「盜竊國家機密罪」,涉及國家主權尊嚴和國家機密,因此其偵查、起訴、審判程序都應分別由中國籍的司法警察、檢察官和法官來執行。但現時終審法院的三名法官中,有一人不是中國公民。萬一發生適用《維護國家安全法》的案件,在終審階段,就難以組成合議庭。既然如此,作為「第一責任人」的終審法院院長,就應向行政長官和法律改革辦公室提議,修改《司法組織綱要法》這一不合理規定。其中對「三種人」的一審程序,或是下放給中級法院,或倘是必須保留在終審法院,就應當對終審法院進行擴編,使其擁有足以組成兩個合議庭,其中一個合議庭承擔上訴庭職能的法官。而終審法院擴編,也可順帶解決承擔《維護國家安全法 》的終審職能的問題。

關於司法設施問題,《司法組織綱要法》第五十條規定,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負有「統籌各級法院的事務,向各級法院提供技術、行政及財政輔助」的職責。因此,岑院長今次提出了加快籌建新的法院大樓的呼籲,是履職的行為。確實,澳門特區的司法機關,澳門特區,除了終審法院和中級法院是有自己的獨立建築物之外,從初級法院、行政法院,到檢察院,再到廉政公署,都是租借商業大樓辦公,以至是連同法庭也是安排在商業大樓之內。不但是缺乏司法機關的嚴肅性,甚至因為是在商業大樓之內,而產生了司法機關與商家「關系密切」的視覺效果或是聯想。不久前某傳銷公司將其總部設在與檢察院、廉政公署同一棟商業大廈,就是利用此來強調其傳銷活動是「合法」的,這就是一個嚴重的教訓。

而且在執行審判任務時,經常可看到荷槍實彈的獄警、特警押解嫌犯進出商業大樓,并為安全起見,而占用了電梯,暫時停止大樓內的其他人員使用,相當擾民并有侵犯同棟大樓內其他用戶權益之嫌。因此,這種不正常現象,應當盡快予以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