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投修訂法案雖被擋下但今後並不樂觀

民進黨針對馬英九提出「兩岸和平協議」必須經過「公投」的論述,實行「打蛇隨棍上」,趁機渾水摸魚,意圖實現其一直朝思夕想的修訂《公民投票法》,因而由其「立法院」黨團提出《公民投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訂第十六條之一,主張兩岸未來進行政治協商前,事前必須經過「公投」由人民授權,事後也應經過「公投」由人民複決。此外,在發動「公投」的具權者方面,也企圖增加「行政院」。結果,昨日在「立法院」程序委員會審議時,國民黨挾多數席次優勢,將之擋下,使之未能提交院會一讀。國民黨算是躲過一劫,但更應趕快轉移政治焦點,改提其他熱點議題,盡快將由「兩岸和平協議公投論」所引致的選戰危機停損止血。

很明顯,正如本欄日前所分析,馬英九提出「兩岸和平協議必須經過公投論」,是揚短避長,使自己由緊握主導權反陷於被動。這是因為,「公投」不但是民進黨之強項,而且更是民進黨的「神主牌」。但鑑於以往三次六案「公投」都因兩道「門檻」過高而遭到否決,民進黨就糾纏不休,要修改《公投法》,除降低「門檻」之外,也企圖將「統獨」議題為列為「公投」之標的,及讓「行政院」也有權發動「公投」。不過,因為在「立法院」中,藍軍「立委」佔多數席位,實力對比懸殊,而屢屢將之擋下。昨日,國民黨又籍著自己在程序委員會中佔有絕對優惠,不但是佔了十九個席位的大多數席位(民進黨只得四席),實力對比懸殊,而且最重要的是,兩席召集委員都掌控在國民黨「立委」,而且更曾是「反獨」最堅決的新黨成員費鴻泰(即曾任澳門航空公司總經理的費鴻鈞之兄)、賴士葆的手中,當然是要被否決了。

根據《立法院職權行政法》規定,相對於內政、「外交」等常設委員會,程序委員會是特別委員會。「行政院」提出的議案或「立委」提出的法律案,應先呈送程序委員會審查通過後,提報「院會」朗讀標題,完成一讀程序後,再交付有關委員會審查。也就是說,議案或法律案能否被提交院會一讀,關鍵是在能否通過程序委員會的審查。因此,台灣地區的政治學及法律學者稱之具有「交通警察」的功能。

程序委員會的職能,主要有以下各點:一、關於各種提案手續是否完備,內容是否符合「立法院」職權之審定;二、關於議案之合併、分類及其次序之變更;三、關於政府提案、委員提案討論時間之分配;四、關於政黨質詢、「立委」個人質詢時間之分配;五、關於院會所交與議事程序有關問題之處理;六、關於人民請願文書,形式審核、移送、函設及通知之處理。

程序委員會置委員十九人,由各黨團依其在院會席次的分例分配之,但每一黨團至少一人。置召集委員二人,由委員互選之,開會時輪流擔任主席。程序委員會每週舉行例會二次,必要時得舉行臨時會議。

雖然國民黨今次挾其在程序委員會多數,將民進黨的《公投法》修訂案擋了下來,但也不能高興得太早。因為「潘多拉魔盒」已被馬英九打開,民進黨的「公投修法」訴求就有了「正當性」,今後必然會如同魔魘一樣隨時跳出來搗亂,不勝其擾。尤為值得擔憂的是,明年一月十四日的「立委」選舉,國民黨將有可能難以保持目前的絕對席位優勢,民進黨的席次可能會大幅增加,直迫國民黨「立委」席次。而倘親民黨真的能取得三席或以上「立委」,就必然會成立黨團,宋楚瑜也必會在「打馬」的狹隘心理下,讓親民黨黨團發揮「關鍵少數」作用,寧扶綠營,也不幫藍軍。在此情況下,民進黨倘再提《公投法》修正案,就極有可能會闖過程序委員會,以至是一路「勢如破竹」,完成全部修法程序。民進黨就可在《公投法》中增訂各種有利於自己的內容,包括降低「公投門檻」,甚至是將「統獨公投」納入《公投法》。屆時,台灣地區的政治態勢,就將是「七國咁亂」矣。

實際上,民進黨一直對現時生效的「藍版」《公投法》甚為不滿,指責其是實現「主權在民」、直接民權」的障礙,一直都在意圖推動修法。其一是在「公投門檻」方面。既包括令陳水扁屢受挫折的「投票率門檻」和「通過門檻」,也包括「連署門檻」。因為民進黨後兩次發動「公投」,都是循「公民連署」方式發動,按規定必須連過兩關。一是「提案關」,必須徵集到上次「總統」選舉時選民人數的千分之五選民的連署,約八萬二千五百多人,方得「提案」;二是「成案關」,必須徵集到上次「總統」選舉時選民人數百分之五以上(約八十二萬五千三百人)的連署,始得「成案」。緊接著,就是必須有具有投票權二分之一以上的選民投票的「投票率門檻」,及投票人必須有超過二分一之一同意(即表決門檻),兩個雙重百分之五十,才可通過。民進黨先後三次發動「公投」,連第一道「投票率門檻」都跨不過而告失敗。

其二是在「公投」發動權方面。按現行《公投法》規定,有權發動「公投」者,除上述的透過「公民連署」方式的「人民發動」之外,還有「立法院」發動和「總統」發動兩種。「立法院」發動的「公投」,僅限於「重大政策之創制與複決」;「總統」發動的「公投」僅限於「防禦法公投」,兩者均無須經過「公投審議委員會」審議。而將「行政院」排除在外。由於「連署門檻」過高,民進黨後兩次發動「公投」,在徵集連署時都很辛苦,因而除了要求降低「連署門檻」之外,也希望能增加「行政院」作為公投發動單位。但民進黨今次提出「公投法修正案」,沒有提出降低「連署門檻」的訴求,而是提出了加入「行政院」為具權發動「公投」單位,估計是因為蔡英文認為自己有機會當選「總統」,屆時就將由民進黨「組閣」,這樣民進黨的「行政院」就隨時可以發動「公投」,而無須徵集「公民連署」那麼辛苦及麻煩了。

其三是擴大「公投」項目,將「統獨」議題納入「公投」標的。民進黨今次提案,是將「兩岸政治協商」納入「公投」。這只是第一步,先易後難。倘「試水溫」成功,就必然隨之提出將「統獨」議題納入「公投」。其實,就算是昨天的「第一步」,由於結束兩岸敵對狀態協議也可被視為「兩岸政治協議」,由於「公投門檻」甚高,如果通不過,就等於是要宣佈「開戰」。因此,民進黨採取了障眼法,沒有將「兩岸政治協商」擺放在規範「公投」適用事項的第二條,而是放置於「立法院發動」的第十六條,就是除了要凸顯「國會監督」之外,企圖以偷換概念的手法,降低敏感度蒙混過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