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社會保險法解析與台商因應之道

文/蕭新永

前言

2010年12月28日,大陸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17次會議表決通過了《社會保險法》(以下簡稱《社保法》)。《社保法》是一部整合五大險種的綜合性法律。

這部法律的實施將對企業的人力資源策略與作業產生極大的影響,其重要內容如何?企業要如何因應?本文將站在台商立場,加以詳述。

大陸社會保險法的重點解析

一、建立全民保險的覆蓋層次

《社保法》將大陸境內所有用人單位和個人及城鄉居民都納入了社會保險制度的覆蓋範圍,茲分析如下:

《社保法》97條規定,外國人在大陸境內就業的,參照《社保法》規定參加社會保險。另外《社保法》10條第3款規定,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養老保險的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二、建立了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關係轉移接續制度

《社保法》規定了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的轉移接續制度:

(一)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制度:《社保法》第19條規定,個人跨統籌地區就業的,其基本養老保險關係隨本人轉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基本養老金分段計算、統一支付。

(二)基本醫療保險和失業保險關係轉移接續制度:《社保法》第32、52條規定,個人跨統籌地區就業的,其基本醫療保險關係和失業保險關係隨本人轉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

三、建立社會保險費強制徵收制度

《社保法》對社保費強制徵繳的規定,若企業未依照規定繳納社保費,社保管理部門可以查詢其銀行存款帳戶,並申請縣級以上行政部門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劃撥社會保險費;社保管理部門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賣其價值相當於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社會保險費。

四、取消繳費未滿15年只能一次性領取養老金的規定

《社保法》規定,職工基本養老金由統籌養老金(現行制度中稱為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

過去的規定是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職工,在法定退休年齡終止勞動合同後,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必要條件是必須繳納社保費累計滿15年,否則只能一次性領取其個人帳戶養老金,此規定顯失公平。現在《社保法》第16條規定,繳費不足15年的人員可以一次性繳費至15年,然後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五、建立醫療保險跨地統籌,異地就醫醫療費用結算制度

異地就醫報銷醫療費困難重重,是異地就醫難的一個重要原因。目前,有關部門正在大力推動基本醫療保險區域統籌,並建立異地協作機制,以便於確需異地就醫參保人員的醫療費用結算。

《社保法》第29規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異地就醫醫療費用結算制度,方便參保人員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六、新《工傷保險條例》於2011年1月1日施行

國務院秉承《社保法》有關工傷保險之調整,對舊《工傷保險條例》(以下簡稱舊《工保條例》)部分條款進行修改成新《工傷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新《工保條例》),這些修改部分對企業與工傷職工的權益影響很大,茲詳介如下:

(一)工傷認定範圍的調整

根據舊《工保條例》第14條6項規定,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就被認定為工傷,但新《工保條例》擴大了機動車認定範圍,增加了本人責任與工傷認定的關係。該法第14條第6項規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含機動車和非機動車事故傷害)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都認定為工傷。

職工在上下班途中發生的交通事故,「非本人主要責任」是認定工傷的前提,如果是「本人主要責任」,就不能獲得工傷認定。

(二)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範圍的調整

新舊《工保條例》有關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範圍的調整:

(三)工傷認定與勞動能力鑑定程序的調整

新《工保條例》對工傷認定與勞動能力鑑定程序進行了如下調整:

1. 簡化認定程序

對受理的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的工傷認定申請,社保部門應當在15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

2. 明確再次鑑定和複查鑑定的時限須按照初次鑑定時限執行

勞動能力鑑定作出後的再次鑑定和複查鑑定,應在60日內由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鑑定結論,必要時可延長30天。

(四)減少了由企業負擔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改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1. 一次性醫療補助金改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根據舊《工保條例》規定,被鑑定為5到6級的傷殘員工在主動提出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以及7到10級的傷殘員工在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時,企業應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而新《工保條例》則規定,2011年1月1日後,一次性醫療補助金改由當地的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則仍然維持由企業支付。

2. 工傷職工住院的伙食費、異地交通費改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根據舊《工保條例》規定,由企業支付的工傷員工住院的住院伙食補助費和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所需的交通、食宿費於2011年1月1日後改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減輕了企業的負擔。

(五)增加工傷職工的工傷保險待遇標準

1. 提高了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的補助標準(月數)

新《工保條例》規定,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適當提高了補助金標準:1至4級傷殘職工比舊《工保條例》增加了3個月的本人工資,5至6級傷殘職工增加了2個月的本人工資,7至10級傷殘職工增加了1個月的本人工資。

2. 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調整為上一年度全大陸城鎮居民可支配收入的20倍

根據舊《工保條例》規定,職工因工死亡時,直系親屬可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的標準為48至60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新《工保條例》則改為按上一年度全大陸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大大的照顧了勞動者。

對台商企業的影響與因應對策

一、法律引導出一個有秩序的勞動力流動環境

《社保法》規定的全大陸統一用公民身份號碼作為個人社會保障號碼,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逐步實行全國統籌,其他社會保險基金逐步實行省級統籌,將會合理有序的促進勞動力自由流動。

企業更加容易掌握人力需求與動向,利於規畫人力資源策略。台商在未來的轉型經營中,由於普遍的缺工因素,需要這種的人力流動環境,使企業得以優勢的外部競爭因素招進員工,更以優勢的內部競爭留住核心員工。

二、強制性的社會保險費繳納是法定義務,促進了職工的參保意識

過去不少企業苦惱於職工自願放棄社會保險不願繳納社保費用,使得企業陷入兩難之中,同意與不同意都陷企業於法律與管理風險中,在目前這種缺工環境下,前述的勞動力自由流動因素,再加上《社會保險法》的強制性的繳納義務,解決了兩難的情勢。因為繳納社保費不僅是職工的權利,也是義務,職工如果拒絕繳納是違法的,企業如果不參保,也會被劃撥銀行存款或要求提供抵押。

台商可於職工入職時以錄用通知書、員工手冊等書面形式的文件強調繳納社保費的法律規定。

三、幫助企業順利展開人力資源管理作業

就企業而言,過去有很多勞動爭議涉及社會保險的範疇,職工提出仲裁控告企業未辦理社會保險或少繳社保費,要求經濟補償或補繳社保費用。現在《社保法》強制性規定企業要繳納社保費,同時制定了對企業不繳納或不足額繳納社保費的處罰力度,這將促使企業當局正視社保問題,進而使企業依法處理職工的社會保險,進而關注員工的權益,使企業得以減少了異常的勞動爭議事項,而以管理制度與操作標準做好日常管理,順利展開人力資源管理作業。

四、 台商人力資源工作者要學習人力資源相關的勞動法令

由於《社保法》的實施,人力資源工作者在日常工作上更要注意到法律的規範,做到法制化管理,不僅要專精於人力資源管理專業知識,還要對《社會保險法》、《勞動合同法》等等法規瞭然於胸,將法律規定與管理作業在企業的經營策略、人力資源策略的指導下,二者融合在日常的管理作業上。由於勞動法律法規的條款會影響人事的實際操作面,從人員招聘、配置、培訓、考勤、激勵、獎懲、解雇等等人力資源程序都會有法律法規的影子,值得人力資源工作者深刻的思考因應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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