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訂著作權法案細則通過 議員指解碼違法損資訊自由

【本報訊】立法會全體大會昨日細則性通過修改著作權法案,議員對加密作品如加密無線電廣播解碼觸犯刑事的修改爭議多。

議員指立法標的不清晰

法案標的稱,修訂的主要的目的是使著作權及相關權利的本地法律制度配合世界知識產權組織於1996年通過的“互聯網條約”:《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版權條約》及《世界知識產權組織表演和錄音製品條約》。

議員李從正和陳偉智指法案標的闡述不清晰,法案結構有問題。列席會議的經濟局代局長戴建業解釋,有關知識產權、表演和錄音製作國際公約分別於07及08年在內地及香港生效,澳門朝世界旅遊休閒中心發展,有必要逐步與國際接軌,履行國際義務。

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主席鄭志強補充,由於這兩個條約尚未適用於澳門,因此修改了第一條行文,使著作權制度與由資訊社會特徵衍生的著作權及有關權利保護的國際標準配合,以便具備條件讓世界組織的互聯網條約在本澳實施,這就是這次立法的目的。行文的修改並沒改變這次立法的原意。

加密廣播受刑事保護

法案根據著作權及有關權利制度,對享有有關權利的無線電廣播給予刑事保護,政府表示有意擴大對無線電廣播的保護,不論是否享有現正修改的法令所指的有關權利,若取消保護無線電廣播的技術措施,尤其進行轉播或接收,將構成准公罪(即須經告訴才可進行刑事程序),可處最高二年徒刑或科最高二百四十日罰金。

按照該規定,公天若對部分加密電視頻道解碼,將觸犯刑事違法。議員李從正擔心其可操作性,議員陳偉智指政府提出的修訂方案妨礙市民獲取資訊的自由。政府法律顧問解釋,法案只是從保護著作權角度保障無線電廣播機構的權利,並不處理專營權問題。

政府解釋,取消或刪除保護性技術措施(即解碼加密)的罪行,當實施行為涉及經濟利益(“商業目的”) 時方有理由處罰,如果行為是私人實施或無償的偶然實施,將不納入刑事監管範圍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