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漢年主持上海政法工作二三事

1952年7月,我從部隊轉業,回到上海,分配在上海市行政幹部學校任教育幹事。全校有10個班級,每班級大約200人左右。學校,為上海市各區各部門培養審判員、書記員、派出所所長、民政助理員、供銷社主任直到商店售貨員。學員來源很雜,有調幹、有轉業軍人,也有新招收的失業知識分子,年齡從十六七歲到五十多歲的都有。校長是由分管政法工作的上海市副市長、上海市委副書記潘漢年兼任。

1953年,三反五反剛剛結束,當局決定在“上海市三反五反工人法庭”的上建立上海市法院,由上海市行政幹校的師生參加清理積案和建院工作。我教育幹事,也帶領一批學員參加了。我的身份,是“處理積案辦公室秘書”,分管“婚姻、房屋、債務”三類民事案件。我父親抗戰前是上海市特區刑庭的法官,抗戰期間辭職當律師,解放後是上海市政協政法研究九人小組成員。他再三囑咐我:千萬不要經管刑事案件,當時有反革命案件,屬於“職業犯”,個人並不犯罪,說不清楚。不參與其事,至少良心上過得去。

期間,我聽過潘漢年多次講話和報告。他說:法律是上層建築,是為經濟服務的。所以法律必定具有階級性。資產階級法律,實質上是為資產階級服務的,不敢明目張膽地說出來,而總是羞人答答地用“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謊言迷惑大眾。歷史上,王子犯法,從來就“與民同罪”過。無產階級,要公開地、明確地宣佈:無產階級的法律,要為無產階級服務。

基於這樣的理論,他在上海市法院所推行的,堅決袒護無產階級。地說,資本家和工人,犯了同樣的罪,重婚罪,資本家的犯罪,是“資產階級思想的頑強表現”,屬於階級本性;工人犯罪,那是“受到資產階級思想的毒害”,本質是好的或上是好的。,對於資產階級犯罪,司法工作者,一定要站穩無產階級的立場,無情地給予嚴厲的打擊,絕不手軟,,喪失立場了;而對於工人犯罪,司法工作者,一定要滿腔熱忱地去他、挽救他,,屁股坐到資產階級那一邊去了。執行理論的結果是:資本家犯了重婚罪,要嚴厲打擊,所以一般都判三年至五年的徒刑,送到蘇北去勞改,重婚的小老婆離婚,要分給她數量的財產。不服判決的,允許上訴,結果必定是加刑。理由是:判你三年五年,已經是“從輕發落”了,還不認罪,還不感恩戴德,那就你對的罪行毫無認識,結果必定是改判八年至十年徒刑,重刑犯送進提籃橋監獄裏去了。而工人重婚,一般是教育釋放,也在法庭上批評幾句,最多罵幾句諸如“喪失階級立場”、“沾染資產階級習氣”、“給工人階級丟臉”之類。遇見不服氣的,也不過拘留十五天。二者的判處反差極大。

不過也有一條政策,那對於重婚案子,原則上是“不告不理”。解放前上海有小老婆的人,不單單是大老闆、小老闆有,一般的職員也不少。只要大小老婆“相安無事”,沒人首告,一般大都採取“暫時不管”的對策。當時上海市法院剛剛成立,經過三反五反,糾紛極多,早已經積案如山,也的確這樣的力量來過問。不過只要是大小老婆中有人出來首告,就“嚴肅處理”。不要以為案子一定是小老婆出來告,屬於官僚、惡霸強佔民女做小的事情,畢竟不多,男人花心,喜新厭舊,娶了小老婆,反大老婆受氣被排斥,所以由大老婆出來告狀的也不少。遇到案子,倒不一定非得把小老婆離掉,經過三協商,大老婆願意離去的案例也不少。處理案子,有兩個原則:,對女方一視同仁,離婚分割財產,一般是三等分,每人一份;,對男方,是官僚、地主、老闆,判刑,態度不好的,還要判重刑,是工人、職員、小販,離婚,不了了之。

對於潘漢年這樣的及處理策略畢業論文,我當年就反對。一種階級偏見,甚 至是姑息養奸。我最反對的,“不服上訴必定加刑”這一條。判刑的,是犯罪。“態度不好”,加刑的理由。沒罪的人被錯判了,還要求他“認罪”,是論文格式範文太難了點?“無罪而不認罪”,卻要“態度不好”而加刑,這叫論文範文法律?不論是資產階級法律,還是無產階級法律,恐怕都自圓其說吧?解放後那麼多的冤假錯案,不執行這樣的高論而造成的嗎?

在法院內部,和我持同樣的,當然不會我人。當時的上海市法院院長韓述之,也不同意潘漢年的論斷。韓院長是地下黨員,解放前上海法院的法官,和我父親還是好朋友。他曾經私下對我說:“這叫論文範文理論!法院是最講理的地方,現在反倒最不講理了。解放前是無天,解放後是‘有天!——意思是:解放後“天下是打下來了,法律可依,只能誰的官大聽誰的”,論文格式範文法治,人治。

還有一件案子:工人領袖、共產黨員王孝和被國民黨法院判處死刑,1948年9月30日在上海提籃橋監獄被槍斃。執行死刑的劊子手,解放後並逃跑。他:當劊子手,是他的職業,他上班,開槍殺人。至於人是論文格式範文該殺,他不管,也管不著。,他自認無罪,經常殺人,卻血債,用不著逃跑。解放,只要還有法院,還要判處犯人死刑,當然還要用他。出乎他的意料,解放,他被捕了。而逮捕他的理由,他槍斃了王孝和。

關於劊子手有罪沒罪的,當時的上海市法院曾經有過一次或幾次激烈的辯論。我論文格式範文刑事庭的人員,我至少知道這件事情。據說韓院長就人無罪。理由“殺人是他的職業”,他主觀上犯罪動機,以轉業軍人為首的對立派,則認定人有罪,以命相抵。理由:“烈士王孝和,分明死在他的槍下,說他沒罪,死也不服。”兩派相持不下,請示潘漢年,批示是判處死刑,立即執行。

這件案子的處理,僅關係到劊子手的死活,而目,是牽扯到對屬於“職業犯”的國民黨軍政人員如何對待的政策。已經起義或投降的國民黨軍政人員,個人品質很好、參加過抗戰、甚 至本來是有功的人,也從屬於國民黨,都在“四二七”大逮捕中抓,關的關,殺的殺。二戰期間從日本回國抗日、破譯了日軍企圖偷襲珍珠港的密電碼的民族英雄池步洲,就僅僅是“國民黨少將”而被捕,連破譯密電碼這樣的天大功勞也說成是“罪行”,被判了十五年徒刑。

韓院長的這些話、這些,僅僅跟我說說,倒也就罷了,糟的是他還跟人說起過,甚 至在大會上表態過。1957年的整風運動中,韓院長的“有天論”和“職業犯無罪論”終於被揭發,並且上綱上線地被批判,結果是劃為右派,法官變成了囚徒,被送去勞改了。

無獨有偶,1954年我調到北京,1955年因 “胡風反革命事件”而引發的肅反運動中,有積極分子從我的照相本子裏有一張身穿國民黨軍官服的照片,偷走送到人事科去了。其實那是劇照,我真的當過國民黨軍官又想隱瞞,我能不毀掉,還能堂而皇之地放在照相本子裏?為此我挨了半年批鬥,一定要我交代“失去了的一段反動歷史”,卻又不拿出“證據”來和我對質。我十六歲半參軍,參軍前是個高中一年級學生,論文範文黨派也沒參加過,心裏坦然。批判會上積極分子和我瞪眼睛拍桌子,我一怒之下拂袖而去,為此落“態度不好”,把我的出入證搜走,在辦公室裏關了我半年。還是人事幹部拿著這張照片到我老家向我的老師同學對證誤會”方才解開,並立刻“解放”了我。

為此,1953年在上海市法院的所見所聞,1957年的整風運動中,我對新的法制了意見,主張“法制,取消運動,黨政分開”,這些意見,今天看來,當然對的,但在當年,這可是“取消黨的領導”的“大是大非”。論文範文,我在“陽謀”中中箭了。

潘漢年主持上海市政法工作期間,也有成績。他創造或他批准的“民事案件集體調解”,一種很好的工作策略畢業論文。上海解放三年多,一直法院,刑事案件都歸軍管會管,大小紛爭的民事案件,都歸派出所管,實際上是根本管不過來。所海市法院一成立,真是積案如山,一件一件審理,不但幾年也審不完,還可能越市越多。加上當時成文的法律,同一類型的案件,有罪無罪或量刑的,很可能會因人而異。,集體調解的策略畢業論文,的確做到“多快好省”。當時辦案,絕不像今天的法官那樣,只知道坐在辦公室裏看案卷,“深入里弄”走群眾路線,訪問當事人和鄰裏甚 至居委會等人。先做到對每一件案子都“心中有數”,然後把同類的婚姻、房屋、債務等民事案件的當事人、證人、調解人(里弄積極分子)召集到大會場來,拿出一件典型的案件來,讓全體與會者集體討論、發言,總結歸納出當事人雙方都能接受的條款來,當庭宣判,然後以此為樣板,讓同類型案件的雙方當事人表態,同意或能接受,就一律以此案例為範例,一次性解決十幾宗甚 至幾十宗同類案件,效果很好。

潘漢年上世紀50年代初在上海主持政法工作,說是有過也有功,而他卻被他的高論所套牢:1955年4月,他“說不清楚”的冤案被捕判刑,在“對資產階級犯罪分子絕不手軟”的無產階級監獄中整整坐了十年牢。刑滿,和他夫人一起被軟禁在京郊團河農場。當時我正在團河農場勞改,一天他在河邊釣魚,我偶然遇見了他。我叫他“潘校長”,他還說我“認錯了人”。等我說出我原是“1953年上海市行政幹校的教育幹事”,他才揮揮手,叫我趕快離開,說是他的“警衛員”立刻就要回來,別給他找麻煩。

三十年河東,三十年河西。這時候,他“上訴不認罪”的始作俑者,是論文格式範文還在想:千萬上訴,上訴不認罪,態度不好,就要加刑呢?

我甚至還在想:他當年那些高論,也不見得他個人的創造,很可能是比他更高級的理論家的高論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