陽光法案通過財產公開範圍擴大

【本報訊】立法會細則性通過俗稱陽光法的財產及利益申報制度法案,行政長官、主要官員、行政會成員、立法議員、辦公室主任、局長和副局長須公開財產資料讓公眾查閱,申報內容包括海外和本澳不動產、土地、公司股份或其他資本參與等資料。

財產公開範圍擴大

法案規定公開部分人士申報書第四部分的申報資料,以增加特定公共職位或政治職位據位人的財政及利益狀況的透明度,回應社會期望。

公開申報書第四部分的主體範圍,除法案最初文本建議的行政長官及主要官員、終審法院院長、檢察長、辦公室主任、自治部門、自治基金及其他公務法人在內的公共行政部門的局長及副局長,或等同局長及副局長職位的據位人,以及該等公共行政部門的領導、行政管理、管理及監察機關的主席及成員;公營企業、公共資本企業或公共資本佔多數出資額的企業,以及公產的特許企業的行政管理機關及監察機關的據位人等人士之外,應適度擴大至立法會議員、行政會成員及司法官員。立法會一常會細則審議的意見書詳細解釋了擴大至立法會議員、行政會成員及司法官員的理由。意見書透露,委員會曾收到檢察官委員會來函並為此召開會議討論分析。對檢察官委員會來函擔心有損司法獨立,擔心公開財產資料對司法官家居及家人構成威脅,干擾司法官正常工作等問題,委員會分析後認為將司法官員納入公開人員範圍可行,絕不是不尊重,也不涉及司法官對案件的裁量權,反而有助促進特別行政區廉潔文化建設與發展,引領社會增強對司法信心。

法案增加申報書第四部分,要求上述人士申報並公開其擁有的不動產、商業企業或工業場所、股份、出資或其他的資本參與,以及在任何非營利組織擔任的職務。較大的改變是規定有關人員須申報其在非營利組織中的角色及職務,以使監察範圍涵蓋該等人員的非財產利益。

公開資料尋求與私隱平衡

有議員不滿公開資料不夠,公眾無法查證。議員高天賜指出,法案中附件二和附件四有較大差別,附件二要求申報資料較為詳細,附件四則較為簡陋,只要求官員公開不動產數目,無需公開地點及價值等資料,擔心公眾難作監督,打擊立法原意。

廉政專員馮文莊在立法會上強調,陽光法並非靈丹妙藥,只是符合全球反貪腐不可或缺的一項措施。至於法案只要求官員公開不動產數目,無須公開地點及價值等資料,馮文莊解釋,聯合國反腐公約只要求適度公開,同時需要顧及保護私隱,法案已基本符合這一代人的價值觀,做法合理可取。

馮文莊指,雖然從監察的角度考慮,將官員某些財產資料披露得巨細無遺可能是上上之策,不過法律上並無相關要求,包括《聯合國反腐敗公約》亦認為要適度公開官員的財產資料,並非強制性公開所用資料。同時每個人都有隱私資料,必須得到保障,所以須在監察與保障個人隱私取得平衡。

馮文莊說,澳門社會小,人脈關係密切,如果輕易披露一些資料,可能對社會造成更大反效果,所以權衡相關因素後,以附件四這種方式公開資料較為恰當。

法案建議由終審法院辦事處確保公眾可透過特區法院互聯網自由查閱申報書第四部分內容。在細則性審議過程中,考慮到有關公開資料可能會被不當使用,為謀求合適、平衡及適度的做法,故法案規定,全部或部分複製第四部分內容並將之提供予第三人,應註明複製的具體理由,且不影響《民法典》第三百二十六條關於“權利之濫用”的適用。

馮文莊認為,法案在實施一段時間後,若發現與社會脫節,或當代人價值觀有轉變之時,不排除會修改。澳門廉政建設還需很多措施配合,包括制訂涉及行賄外國公務人員及各界組織的法案,及制訂影響交易犯罪的法律制度,這些均是建立廉政體系必需的立法措施。

馮文莊形容,監察行政部門的工作廉署一直是最沒權的部門,廉署只能向行政部門提供建議,被建議的行政部門只需向直屬上司交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