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常會關注主要官員上訴權 促早修訂司法綱要法

【本報訊】政府代表昨日表示,已考慮修法保障特區政府主要官員的上訴權,施政報告中已表明將為此修改《司法組織綱要法》。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促請政府盡快修法。

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昨日繼續細則性討論修改《刑事訴訟法》法案,與政府代表延伸討論終審法院上訴管轄權的問題。委員會主席鄭志強指,按照現行《司法組織綱要法》,現時主要官員,如行政長官、司長、立法會主席等若觸犯法律,第一次審判須在終審法院進行,審完之後就終結,沒上訴機制。律師公會早前提出意見,指現法剝奪了這些人士的上訴權,建議將涉及主要官員的案件交由中級法院審理,案可向終審法院上訴,或案依舊在終審法院審理,但須提供上訴機制。

鄭志強強調,修改現法規定涉及《司法組織綱要法》的修改。政府代表回應,政府的確已思考和研究這問題,在今年施政報告中亦表示要修改《司法組織綱要法》。但委員會認為修法進度慢,敦促政府盡快提交修法文本。

鄭志強表示,昨日的會議較多討論「高等法院」的用詞,律師公會建議按回歸法附件改為「中級法院」。

今次會議共討論了8條“刑訴法”修改條文,過程順利。下次會議於21日下午舉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