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良心」班門弄破斧無視歷史事實 「澳門良心」班門弄破斧無視歷史事實

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正在舉行第一百零七次會議,議程包括審議澳門特區政府提交的首份人權報告。行政法務司司長陳麗敏以中國澳門特區代表團團長身分作開場發言,重申澳門特區政府貫徹落實《澳門基本法》中規定的對《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承諾,並希望透過與委員會交換意見,達致有建設性和有成效的對話。澳門特區代表團又答覆了委員會提出的問題清單,包括認為委員會對澳門回歸後言論自由的問題的關注和疑慮並不存在,澳門《內部保安綱要法》訂定的原則之一是尊重個人權利、自由及保障等。

網上組織「澳門良心」昨日就《澳門特區政府向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提交失實及誤導報告的回應》舉行記者會,指稱在首日審議報告的會議上,特區政府撰寫的《澳門人權狀況報告》部分內容和官員回應都有問題,包括澳門的言論、新聞、出版自由,以及人權保障和免受性騒擾保障等部分,並質疑《報告》部分內容並無反映本澳實際情況和存在誤導,誇大特區政府保護人權的貢獻。「澳門良心」又認為特區政府對本澳人權狀況的諮詢並不廣泛,只聽取部分社團意見。

「澳門良心」的「回應」中有一段內容指稱,澳門特區政府的《報告》又指,特首是以民主及公開原則產生。實情是,產生特首的選舉方法違反聯合國《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二十五(甲)條——直接或通過自由選擇的代表參與公共事務。現時特首選舉委員會的委員,並非市民通過自由選擇的代表。

這就顯示,「澳門良心」成員中,雖然有講授政治及公共行政課程的副教授,也有以追求民主為職志的民主青年,但對《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在澳門適用的情況和條件,卻是一知半解,甚至是明知故犯,還將自己的錯誤理解弄到監督實施《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去。那就只能是「班門弄破斧」,暴露了其無知甚至是無賴的真實面目,反而會被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看小,這些「打上門來」之人,只不過是「不讀書」之輩。讓其來執教鞭,只能是教壞學生,誤人子弟。

實際上,在起草《澳門基本法》的過程中,澳門的起草委員會委員及諮詢委員會委員強烈要求,將兩個國際人權公約寫進《澳門基本法》。但在此時,葡國政府並未宣佈將兩個國際人權公約延伸適用於澳門。為此,中葡兩個政府都正面積極回應澳門居民的權利呼聲,由中葡聯合聯絡小組進行協商,並於一九九二年十一月十日的第十五次會議上,就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起適用於澳門特區的第二批國際公約名單達成協議,其中特別列入了兩個國際人權公約。在此基礎上,葡國國會於一九九二年十二月十七日通過第四一/九二號《決議》,決定將《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延伸適用於澳門地區。

但該第九十二號《決議》對兩個國際人權公約在澳門地區的適用,是根據一九六九年《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十九條「保留」的規定,作出了「保留聲明」的。具體的保留是:一:兩個國際人權公約的第一條關於「民族自決權」的規定,因為澳門是中國領土的一部分,不是什麼殖民地,決不能行使民族自決權,因此,兩個《公約》的第一條不能在澳門適用;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第十二條第四款關於「人人進入本國之權,不得無理剝奪」的規定,因為澳門是中國的領土,但由於各方面的原因,中國內地居民卻不能自由出入澳門,故而《公約》的這一條款也不能適用於澳門;三,,《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三條關於驅逐外國人出境的規定,因為依照《澳門組織章程》的規定,驅逐外國人出境時由澳門總督行使的權力,而不是如《公約》那樣需由司法機關決定;四,《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地二十五條關於選舉的規定,因為按照當時仍在澳門地區生效的《澳門組織章程》規定,澳門總督並非是由選舉產生,而澳門立法會的成員也並非全部是由選舉產生,這與《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二十五條第二款A項關於「直接或經由自由選擇之代表參與政事」的規定不一致,因而葡國國會在決定將該《公約》適用於澳門時,宣佈保留《公約》的這一規定,不在澳門適用。

因此,該《決議》第三條就規定:「《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二十五條第二款,涉及根據《葡萄牙共和國憲法》、《澳門組織章程》和《葡萄牙共和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關於澳門問題的聯合聲明》確定的由選舉產生機構的組成及其成員的選擇與選舉方式,不在澳門適用。」

也就是說,葡國國會在將兩個國際人權公約延伸到澳門適用時,已經決定《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二十五條第二款,不具有在澳門適用的法律效力,其本質上就是對《公約》延伸到澳門適用的一種保留。這份由葡國最高國家立法機關以《決議》方式追加的帶有「保留」性質的文件,已經交由聯合國秘書處及聯合國執行人權事務的機構存檔,而且也一直未有遭到《公約》其他參事國的質疑和反對。因而對《公約》所具有的「保留」聲明的效力實際上得以成立。

葡國國會為何決定將第二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不適用於澳門?其《決議》已說得很清楚,因為它與《葡萄牙憲法》、《澳門組織章程》等國內法,及《中葡聯合聲明》這一雙邊國際協議有抵觸。

其一,《葡萄牙共和國憲法》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一款規定,「澳門在葡萄牙行政治理期限內,將依其特別情況所形成的特殊法律地位受管轄」。

其二,葡國憲法這一規定所制定的《澳門組織章程》,其第七條規定,「總督由共和國總統任免,並授予職權。」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立法會由二十三名議員組成,均在有選舉資格的市民中委任,組成方式如下:A、七名由總督在當地社會上具有功績及聲譽的居民中任命;B 、八名以直接和普遍選舉產生;C 、八名以間接選舉產生。」

其三,《中葡聯合聲明》第三天規定,「行政長官在澳門通過選舉或協商產生」,既然有「協商」,就不排除不會由直接普選產生,當然也有「選舉」,也不排除將來可以透過普選產生。至於立法會的產生辦法,則是在中方起草《中葡聯合聲明》附件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對澳門的基本政策的具體說明》時,在第三部份是照抄《中英聯合聲明》附件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對香港的基本方針政策的具體說明》中相對應的表述:「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由選舉產生」的。但卻遭到葡方的反對,認為這與《澳門組織章程》中有關立法會議員產生辦法的規定相抵觸。在經過協商後,《中葡聯合聲明》「附件一」的相關表述是:「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由當地人組成,多數成員通過選舉產生。」這就確定了保留部分委任議員。

一九九三年三月三十一日,中國第八屆全國人大第一次會議通過了《澳門基本法》,其第四十條第一款規定,「《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和國際勞工公約適用於澳門的有關規定繼續有效,通過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法律予以實施。」其中的「適用於澳門的有關規定」的表述,就包括了將「不適用」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二十五條第二款排除在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