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打造廉潔公平立法會選舉環境

博言

澳門特區第五屆立法會選舉將於今年九月十五日舉行,官委、間選及直選三種形式展開,而最令人關注的還是直選舉行,也是社會各界十分關注及重視的問題與是最熱門的話題之一,今屆由過去的十二個直選議席增加至十四個直選議席,鹿死誰手或進入誰的之中,社會上若想參與競爭的團體及個人早已“波濤暗湧”,特別是在近期以來,有意參選的團體及個人已經基本上不斷浮出水面,只是在法律規定內不能提早作宣傳而以,使得有意參選的團體及個人因而沒住氣或作千鈞一髮的準備。今年立法會直選的選情可以想到得的就是熱鬧及緊張局勢,廣大居民還特別關注的一個問題就是廉潔公開公正的選舉局面問題,這也是社會各界及政府當局一直或多界以來十分關注的問題。正如行政長官崔世安日前所言的,他期望今屆立法會選舉在公平、公正、公開下舉行。然而,是次立法會選舉仍需要致力打擊賄選,大力宣導公平、公正、公開的廉潔競選的環境,必須從法律、輿論、執法三管齊下,務使今次立法會選舉達到在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下廉潔進行,從廣大可看出特區當局推行廉潔選舉及開創選舉新局的決心。

立法會選舉管理委員會已經定今年第五屆立法會選舉的活動日程,以及制定指引,定出競選活動期,禁止透過商業廣告作競選宣傳,以及就選舉帳目等作出指引。《立法會選舉法》的相關規定,定出8月31日至9月13日午夜12時為競選活動進行期,在該一期間前後不得違法進行競選活動。 指引中亦明確指出,根據選舉法規定,自訂定選舉日期的行政命令公佈日起,禁止直接或間接透過商業廣告的宣傳工具,在社會傳播媒介或其他媒介進行競選宣傳。 同時,指引亦就選舉帳目方面作出規範,各候選人、候選名單受託人、提名委員會的受託人及政治社團,須對於自選舉日期公佈日至提交選舉帳目日期間的所有收支項目編制詳細的帳目,其內準確列明收入及捐獻來源,以及支出用途並附具相關單據或證明。 根據指引,違反上述三項規定者,均將依照選舉法追究加重違令罪的刑事處罰。 為了營造廉潔的選舉環境,根據選舉法,管委會明確不允許任何透過提供或承諾利益,引起他人投票意欲的行為,管委會將依照法律的原則,因應具體個案進行分析和處理。他又強調,管委會定會履行法定的權責,主動收集意見及任何消息,不會只等候市民提供資訊,而在有充足資料時,會主動聯繫執法部門作出跟進。

立法會選舉管理委員會就第五屆立法會選舉發出指引,明確選舉活動過程中的選舉活動期限、禁止直接或間接透過商業廣告作為宣傳工具,以及需要提交清晰選舉帳目、收入及捐獻來源。違反指引可能觸犯加重違令罪甚至解散其提名委員會。選管會主席葉迅生希望今次選舉能讓本澳選舉文化不斷進步與完善,在公平公正的環境下達至公平的選舉。葉迅生表示,選管會近期已逐步開展選舉各項工作及制訂選舉日程表。強調為確保立法會選舉程式正常開展和營造廉潔公正的競選環境,在遵守現行法律制度對選舉制度的既有規定的前提下,選管會將因應選舉過程中可能出現的不規則行為,不時發出指引,居民亦可以透過多種途徑向選管會查詢選舉活動安排或提供訊息。選管會第一號指引主要針對選舉活動期間宣傳期的界定、偷步宣傳或以商業廣告等宣傳,以至競選組別帳目管理等提出三項內容。第一,明確競選活動期由選舉日之前第十五日開始至選舉日之前第二日午夜十二時結束。即由今年八月三十一日至九月十三日午夜十二時為競選活動進行期,該段期間前後不得進行競選活動。第二,自訂定選舉日期的行政命令公佈日起,禁止直接或間接透過商業廣告的宣傳工具,在社會傳播媒介或其他媒介進行競選宣傳。第三,各候選人、候選名單受託人、提名委員會受託人及政治社團須對於自選舉日期公佈日起至提交選舉帳目日,期間所有收支項目編製詳細的帳目,其內準確列明收入及捐獻來源,以及支出用途並附具相關單據或證明。任何自然人或實體作出對候選人或候選名單產生宣傳效果的行為引致的一切開支,應計入相關候選名單的選舉帳目,但未經候選人、候選名單受託人、提名委員會受託人或政治社團許可或追認者除外。各候選人、候選名單受託人、提名委員會受託人及政治社團,自選舉日期公佈日至提交選舉帳目日期間,須嚴格依照選舉法編製詳細收支項目帳目。指引具法律效力,如有違反可能觸犯加重違令罪甚至解散其提名委員會,選管會不希望有競選組別違反各項指引。

雖然現沒有到法定的選舉宣傳期限,但是有意參選的團體或個人早已透過各種形式向社會公佈參選的意向,居民關注選舉活動中可能存在偷步、欺詐及錯誤引導他人投票的行為。對於此問題,選管會主席葉迅生相信,居民有足夠的公民意識分辨選舉活動中的不法行為。強調選管會將主動收集各方面資訊,聯同執法部門打擊選舉活動中的違法行為。葉迅生表示,正式的競選活動仍未開始,選管會日後將因應情況,及根據居民或傳媒等提供的資料,適時處理具體個案,希望能達至公平廉潔選舉。假如候選人採取不正當的選舉方式,居民心中有數,即使透過不正當手法成功當選立法議員,亦難以履行議員的職務。認為居民的公民意識已經提高,可以判斷不正當的選舉方式。至於如何界定利用商業廣告宣傳,以及選舉人可能利用其他手法或商業活動宣傳?葉迅生表示,商業廣告宣傳法律已有明確的定義,任何透過承諾提供利益誘導選舉,必然是法律禁止,有關行為將導致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強調假如觸犯選舉活動的犯罪行為,選舉法訂定的處罰相當嚴厲,犯法者不會獲得緩刑,即時入獄。葉迅生指出,會依法處理選舉過程中的違法行為,但目前未收到具體個案,選管會亦希望居民及傳媒提供相關訊息。強調選管會不會坐等居民提供訊息,會主動出擊收集各方面的資訊,並聯同執法部門打擊。

對於本澳的立法會選舉,的的確確需要建立選舉問責制度,需要進行選舉改革,以保證選舉的競爭性和公平性。為此需要建立獨立的和專門的選舉委員會,負責選舉和政權機關選舉事務的管理。同時要候選人提名機制,鼓勵自願報名參選,設立爭取一定數量的支持的門檻,把好資格審查關,使優秀的候選人能夠在公平的選舉中脫穎而出。同時,必須理清的問題就是,選舉制度是現代國家民主政治制度的基礎,現代民主制度沒有健全的選舉制度則不能維持。選舉賄賂犯罪是伴隨著選舉產生而產生和發展的頑疾,澳門自有選舉歷史以來,這一頑疾也在不斷地變化和發展之中,和選舉制度的改革與時並進。選舉的最原始理念是建立一個公平民主的社會,人人都可以行使自己的權力去管理國家或地區,但選舉的過程卻總是充滿了紛爭和抗衡,將人性的醜陋一方面以賄選的方式表露無遺,選舉結果出來之後,總是有人高唱讚歌,似乎民主的理念得到了實踐證明;另一方面,也總是有人奔走疾呼賄選泛濫,黑金當道。選舉是一個如此悖逆的矛盾統一體:人們都希望以其實現民主夢想,達至理想國度;同時,參選人士又希望通過選舉得到自己的利益,人們都迷失其中,不能自拔。選舉本身充滿了政治色彩,每隔幾年就重新選舉一次不僅是一種民主的象徵,更重要的實質內容是每隔幾年,社會力量的對比改變了,社會利益和權力需要重新調整和重新分配。如何在一場利益重新分配的角逐中,去禁止另一種利益給予的賄選,是一個極富有挑戰性的話題。

澳門現行的選舉領域的法律主要有三部:一部是《立法會選舉法》,另一部是《選民登記法》以及《行政長官選舉法》。這三部法律從不同的側面,規定了在立法會以及行政長官選舉的程式以及違法的刑事處罰。在其附屬刑法中表現出一些與刑法典本身不同的特別原則,如刑事責任與紀律責任同時追究的原則、處罰未遂犯的原則、加處從刑的原則、刑罰不得中止或代替的原則等,這些原則都表現出立法者保護公平選舉的決心。所謂的選舉賄賂罪,是指在行政長官選舉或立法會選舉的過程中,為說服某人投票或不投票,以影響投票意願,提供或承諾提供利益給他人,以及接受或承諾接受利益的行為。根據《選舉法》第167條規定,賄選罪是指為說服某人投票或不投票予某候選名單,而提供、承諾提供或給予公共或私人職位、其他物品或利益的行為以及任何選民,答應接受上述任何利益者的行為。現行澳門法律中,再沒有直接將何為利益用如此明白無誤的條款表達出來的了。分析了上述法律規定之後,可以得出,賄賂的對象首先表現爲一定的物質性的財産,其特點是可以用金錢來衡量其價值, 如金錢、股票、汽車、房産等,可以直接化爲財富,讓受賄人得到物質上的滿足。通常來說,這種利益還可以表現為回扣、傭金、資訊費、顧問費、勞務費、辛苦費、好處費、提成等; 其次是非物質性的利益或好處。如提供性服務, 幫助其小孩的上學就業等,這種利益是無法以金錢來衡量的,也無法返還。再次是純精神上的利益, 如名譽的博士、會長, 著作的署名等,該受賄人得到精神上的滿足。此外,賄賂的對象可以是一定的財産的風險或承擔。這一風險或承擔是其它國家的理論中沒有看到的,而在澳門較為獨特的理論。

如選舉法第165條的脅迫或欺詐選民罪最為典型,如果僅用欺詐的手段誘使選民投票支持或反對就構成犯罪,那全世界的政治家都可能是罪犯。用什樣的手段去欺詐呢? 選舉最常用的是攻擊對手,抬高自我,許諾利益,無論那一種手段,都多多少少地有欺騙選民的成份,例如許諾的福利無法兌現,是否可以證明當初的承諾宣言是欺詐呢?至於抺黑對手,自唱清廉的更是欺詐了。但法律如此訂定之後,並沒有期望執法者真的這樣去執行,從全世界的選舉來看,這一欺詐罪執法者也無從執行。選舉賄賂罪法律上最大的特徵是行賄受賄不分罪而立,而是統一歸於一罪。舊的澳門刑法典將行賄和受賄作為一個罪名,按照必然共同犯罪的多主體犯罪模式,合成一個單一的賄賂罪,只是在行為上其中一主體以積極方式參與,另一主體以消極方式參與。這也導致了行賄者和受賄者的處罰相同,不同之處在於撤職和停職處罰的規定。由於撤職和停職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