繁榮與矛盾:澳門賭權開放十周年回望 (下)

王五一

第一,產業結構的一業獨大現象,在很大程度上並非人為製造,而是經濟自發力使然。要扭轉這一現狀,只能依靠行政力去對抗經濟力——要麼用行政力阻遏博彩業的過度膨脹,要麼用行政力扶持非賭經濟的發展。無論往哪一個方向努力,政府都沒有足夠的杠杆可用。遏抑博彩,政府已經有行政動作。2008 年4 月,政府宣佈除繼續完成已批出的建設項目外,不再增發新的博彩執照及增批新賭場建設項目。2011年9月,特區政府對此一原則做出了進一步的量化規定:從2013年開始的十年內,將賭台賭機數量的年增幅控制在3%。但博彩業的營業規模與其產業底盤之間並非線性相關,一張百家樂賭台可以供一個人玩,也可以容十個人一起玩。增加博彩設施的數量,未必會提高營業規模; 反之,減少博彩設施的數量,也不一定會降低營業規模。即使從現在開始澳門博彩業的產業底盤(賭場、賭台、賭機的數量)不再擴大,僅靠客流量的增加和下注額的提高,要使這個產業底盤完全飽和,澳門博彩業至少還有十年的高速增長空間。

十年來,澳門政府在扶持非賭經濟方面也做了不少工作,如實行了中小企業貸款貼息、減稅以及水電費補貼等行政措施,雖收到了一定成效,但其杠杆力度畢竟有限,無法從根本上改變市場競爭的天然力量對比。

第二,產業多元化的努力,受制於澳門的土地資源條件。本來,旅遊業與博彩業之間在邏輯上存在著互相依存、互相促進的關係——拉斯維加斯就是個很好的例證。自上世紀八十年代中期以來,拉城的各種非賭服務業,如餐飲、零售、會展、表演等的增長速度,實際上超過了博彩業。正是這些行業的相對快速增長,幫助拉斯維加斯完成了由“賭都”(gambling capital)向“玩都”(entertainment capital)的轉化。而在這一轉化過程中,該城的產業結構也發生了良性變化——博彩業的比重下降了。重要的是,這一變化是由純市場自發力的作用推動的,無須借助於政府“產業多元化”的口號呼籲和行政努力。那麼,澳門的博彩業為什麼沒有像拉斯維加斯那樣同步帶動旅遊業和其它非賭服務業增長? 為什麼澳門的“產業多元化”的口號喊得越響,其一業獨大現象卻愈發嚴重? 是因為澳門賭牌發得太多、賭台批得太多嗎? 可拉斯維加斯的賭牌政策比澳門還自由。答案是,澳門太小,土地資源嚴重不足,不具有象拉斯維加斯那樣一望無際的荒山荒地,無法像拉斯維加斯那樣建造吃喝玩樂的非賭服務設施以與博彩業的規模相配套。澳門需要的是那些只賭不玩、賭了就走的純賭客、大賭客,這就是為什麼澳門博彩收入的70%左右是由貴賓賭客創造的。拉斯維加斯則相反,它是靠著自己的“好玩”先引來遊客,然後再將部分遊客變為賭客。所以,2011年拉城的博彩收入只有澳門的1/4,但其酒店數量卻是澳門的十倍。這就解釋了為什麼拉城博彩收入只占其GDP的40%,而澳門卻占到了90%以上。同樣的自由市場,不同的資源條件,導致了完全不同的“玩賭比例”,產生了不同的產業結構效果,造成了不追求“多元化”的拉斯維加斯有多元化,求多元化心切的澳門卻急切不可得之。

土地資源的短缺,不但無法發展出一兩個與博彩業並立的主導產業,而且會喪失掉許多由博彩業衍生出來的外圍產業發展機會。從理論上說,賭場業應當是博彩業的核心門類,而不是唯一門類。隨著博彩業的大發展,其產業鏈應當會相應地拉長,從而產生出諸如博彩設備生產與銷售、博彩人員教育與培訓、博彩經營咨詢、博彩產品開發等外圍產業。但由於人力資源和土地資源(歸根結底是土地資源)的制約,導致了澳門博彩業內部門類的賭場業“一門獨大”,而賭場業所需的相關產品只能依賴進口。原本可以由賭場業所帶動的外圍產業發展機會無法實施。

第三,與地域狹小相聯繫的,是澳門人口較少,社會太小,許多行業因而無法單靠澳門自身的能量和容量生存。能量小,是指許多產業無法單獨靠澳門社會自身的人才、技術、資金力量支撐起來; 容量小,是指許多產業的產品無法單靠澳門自身的市場來消化。其實,早在回歸前,澳門學界乃至整個社會就一直在艱難地探求著博彩以外的其他產業出路,並先後提出了物流、離岸金融、文化產業、中草藥、會展等諸多設想,並先後付諸實驗,但都未取得實質性成功,其原因不外能量和/或容量太小這兩點。這種缺陷只能靠政府的財政補貼來彌補,結果便形成這樣的邏輯: 政府用博彩業的收入,通過財政的中介,為社會補貼出一個“多元化包裝”來。而這種裝飾性的多元化,並沒有真正降低社會的“博彩概念”,也沒有提高澳門經濟的抗風險能力,相反,它加劇了整個社會經濟對博彩業的依賴度。在這樣的產業結構下,澳門人對鄰居開賭的擔憂,已經不僅是其對澳門博彩業的威脅,而且會進一步擔憂此一依附於政府補貼、從而間接依附於博彩業的這整套裝飾性“多元化體系”的命運。澳門經濟因這種“多元化”而更脆弱。

總之,在澳門特殊的經濟社會條件下,龍頭與龍身的矛盾十年來不但未有緩解,反而日益加劇; “一業獨大”問題遂成為澳門的永恆話題,迄今未尋到可行的出路。

五、一源獨大:設賭地與客源地的矛盾

博彩業是一個以外來客源為其重要目標市場的特殊產業,它天然所具有的以鄰為壑的性質,使設賭地與客源地的矛盾當然地成為這一產業與生俱來的矛盾。正因為如此,世界上許多有合法博彩業的地區,都曾或多或少地與其鄰近地區發生過利益上的衝突。1979年美國大西洋城開賭時,紐約州就曾向新澤西州要求一定的利益補償,作為紐約不開賭的條件。後因未達成協議,紐約不得不開賭以對抗之。

澳門博彩業90%以上的顧客都來自區外,因此,設賭地與客源地的矛盾尤為明顯。賭權開放之前這一矛盾就存在,只是比較單純。由於彼時澳門博彩業的主市場是香港,因而主要是港澳兩地的矛盾——澳門是設賭地,香港是客源地。故而當時港澳兩地解決矛盾的方法也比較簡單:把僅有的一張賭牌授予香港人。這樣,“兩頭在港”——香港人來澳門投資設賭,香港賭客來澳門賭博; 香港賭客輸在澳門賭場裏的錢,大部分又被香港人賺了回去; 而澳門人只是坐地抽稅、打工。簡單的矛盾通過簡單的方法得到瞭解決或緩和。賭權開放以後,設賭地與客源地的矛盾更加複雜。中央政府於2003年開始實行的“港澳自由行”政策,使得大陸賭客迅速取代港客,成為澳門博彩業的主客源。於是,在產業結構“一業獨大”的風險之外,澳門博彩業又增加了客源結構“一源獨大”的風險。自然,澳門與其主客源地——中國內地的利益矛盾,就成為客觀存在的問題。這本是一個利益雙方應當坐下來認真討論並設法加以解決的純經濟問題,然而,或許是由於“一國兩制”之特殊政治概念的影響,雙方都沒有將其作為一個嚴肅而單純的經濟問題加以正視。“一國”,使利益雙方都不怎麼在乎內地賭資向澳門流出的問題; “兩制”,又使“社會主義”的中國內地不可能去投資經營“資本主義”的博彩業,這就決定了賭權開放後的澳門不可能再用以前處理港澳關係那樣的方法,來解決或緩和其設賭地與客源地的矛盾。

更重要的是,主客源地既然不能到澳門投資營賭,如果在澳門營賭的僅是港澳的華人賭商,那麼,將內地流向澳門的賭資看作是經營這塊“一國兩制”試驗田的成本,人們在心理上能夠接受。然而,賭權開放後形成的賭牌結構,已然形成了洋人過半的態勢——中國內地流向澳門的賭資,相當一部分流入了洋人的腰包。賭權開放前的“兩頭在外(港)”,現在變成了“分頭在外”。內地只提供賭客,卻不能參與經營賺錢; 洋人只參與經營賺錢,卻並沒有帶來賭客。這便對中國內地社會各界的心理承受力構成了很大的挑戰。內地網絡乃至官方媒體的不滿情緒開始表露,進而演化為內地一些省份幾度採取“限制自由行”的措施。這些措施雖然歷時不久,影響有限,但至少反映了設賭地與客源地這一現實矛盾的客觀存在。澳門社會因此始終在擔心“限制自由行”這把懸在頭上的“達摩克利斯之劍”何時再落下來。

六、國際化的成本:經濟與政治的矛盾

賭權“開放”不僅是對競爭者的開放,也是對世界的開放; 不僅是博彩業的“市場化”,也是它的“國際化”。從這個意義上說,吸引國外資本加盟澳門博彩業,應是賭權開放的題述之義,無可厚非。國外資本的加盟,對澳門博彩業的國際化、規範化、優質化,確實有著不容否認的正面意義。賭權開放十年來澳門博彩業所取得的輝煌成績,國際資本的作用功不可沒。但外國資本大舉進入澳門博彩業,同樣產生了不容否認的負面後果。

澳門六家博彩公司的資本來源結構是:(1)拉斯維加斯41%;(2)澳門本土企業( 包括何鴻燊本人及其一子一女的資本) 32%;(3)港資( 銀河) 17%; (4)澳大利亞( PBL) 10%。美資與澳大利亞資本相加,恰恰占了51%。雖然這只是法律上的“持牌比重”,並非實際投資比重,也不反映各自所占市場份額,但這的確是一個容易使人產生聯想的百分比。即使撇開持牌比重不談,賭客外流也是一個不容回避的問題。澳門在賭權開放選標時,顯然忽略了一個要點: 外來投資者所在國的博彩稅率。一個明顯的道理是: 如果投資者所在國的博彩稅率僅為7%,而當其來澳門投資、在澳門35%的稅率環境下經營時,他當然地就會有一種動機——將自己在澳門發展的賭客向大本營輸送,以求在稅負上“避重就輕”。博彩稅率本來是各國(地)根據自己的情況制訂的,與他國(地)無涉。可是,在博彩跨國公司制度下,國內的博彩稅率可能會具有國際性,從而成為一種類似於關稅的、具有國際競爭功能的經濟變量。而這個變量與澳門貴賓博彩業的疊碼制和碼傭制結合起來,對澳門經濟構成現實危害。在博彩稅率存在巨大國際差額的情況下,外來賭商有可能採取這樣的經營戰略: 不顧血本地首先用競爭對手難以承擔的高碼傭率發展大賭客,然後再將他們往本國輸送,通過本國的低稅率挽回競爭中的損失。澳門在充當中國內地賭資接收地的同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