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良心」竟要鼓吹「獨立」言論合法化 「澳門良心」竟要鼓吹「獨立」言論合法化

網上組織「澳門良心」針對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正在審議中國澳門特區政府提交的首份人權報告,向以《澳門特區政府向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提交失實及誤導報告的回應》為題,向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告狀」。在這件「狀紙」中有一段內容是:「國家安全法並不合乎約翰尼斯堡原則,部分言論如主張部分領土獨立,即使沒有煽動性及鼓吹使用暴力,也屬刑事罪行。」

這段話雖然是淹沒在整份「狀紙」的文字內容中,似是並不突出,但其實這才是這份「狀紙」的核心內容,也是這份「狀紙」的「要害」之處,就是要企圖透過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推翻澳門特區制定的《維護國家安全法》,從而為他們日後提出的「主張部份領土獨立」的言論「掃除法律障礙」,爭取鼓吹分裂國土的「言論自由」,亦即鼓吹「澳門獨立」言論的合法化。不是嗎?直到如今,仍有人在為已被葡國國會決定將兩個國際人權公約延伸澳門適用時,宣佈將之排除在澳門適用的第一條「自決權」,喋喋不休地加以鼓吹,以圖為日後在澳門推動「公投自決」製造輿論。

眾所周知,《澳門基本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應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竊取國家機密的行為,禁止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澳門特別行政區進行政治活動,禁止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這就規範了澳門特區在維護國家的獨立、主權、統一和安全的方面應負的責任和義務。實際上, 世界各主要國家都有全國統一實施的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任何主權國家,為了維護其國家人民的利益,都會制定法律,致力於維護國家的獨立、主權、統一和安全,都會嚴厲懲罰和制裁任何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政府與犯罪行為。

澳門特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享有高度自治權的特別行政區,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當然也應當要有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尤其是在澳門回歸祖國之後,原適用於澳門的葡萄牙有關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已失效,澳門現行的有關刑事法律中僅有保護本地區安全的規定,而沒有對應於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禁止事項的法律條文或單行法律。所以貫徹落實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制定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就是為了避免在維護國家安全方面出現法律缺口。本來,澳門特區作為我國的一個地方行政區域,是可以將國家已經制定的《國家安全法》列為在澳門特區實施的全國性法律的。但考慮到澳門實行「一國兩制」,因而通過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的方式,將對國家安全的立法權,「下放」給澳門特區自行制定。這是澳門特區的義務和責任,也是「一國兩制」下的一項特殊安排,體現了國家對澳門特區的信任與尊重。這不僅是貫徹落實「一國兩制」方針和基本法的需要,更是澳門社會和居民的根本利益所在。

因此,澳門特區為落實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為維護國家安全立法,就是理所當然。而且在立法的過程中,充份發揮民主精神,進行廣泛而深入的諮詢,並在技術上參考了國際上不同國家有關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並根據澳門實際情況和法律制度,對如何規定基本法第二十三條要求禁止的危害國家安全行為進行了深入的論證。為此,《維護國家安全法》草案獲得特區立法會順利通過。按照民主政治的精神,立法會通過的法律,代表了全體民眾的意志。而「澳門良心」卻竟然向聯合國「告狀」,否定《維護國家安全法》,這實質上是 挑戰代表澳門居民主流民意審議通過《維護國家安全法》的澳門立法會,公然鼓吹「主張部份領土獨立」合法化。既然他們要否定和反對通過《維護國家安全法》的澳門立法會,蔑視澳門主流民意,又有什麼資格去參加立法會選舉!

中共「十八大」指出,「中央政府對香港、澳門實行的各項方針政策,根本宗旨是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保持香港、澳門長期繁榮穩定。」全面準確貫徹「一國兩制」、「港人治港」、「澳人治澳」、高度自治的方針,「必須把堅持一國原則和尊重兩制差異、維護中央權力和保障特別行政區高度自治權、發揮祖國內地堅強後盾作用和提高港澳自身競爭力有機結合起來,任何時候都不能偏廢。」堅持「一國」原則,最根本的就是要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而不能做有損於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的事情。因此,澳門特區為落實《澳門基本法》第二十三條自行立法,禁止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竊取國家機密等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而「澳門良心」為之「鳴冤叫屈」的「主張部分領土獨立」的言論,就是《維護國家安全法》的規範內容之一,當然是「即使沒有煽動性及鼓吹使用暴力」,也屬刑事罪行。

「澳門良心」為了為「主張部分領土獨立」的言論「鳴鑼開道」,抬出了《約翰尼斯堡原則》。然而,《約翰尼斯堡原則》目前還只是學者們起草的倡議性文件,既不是國家參與制定的條約,也不是事後經國家認可的條約,根本沒有得到國際社會的普遍認可,沒有形成國際慣例。根本就不構成什麼國際法的淵源,自然無國際法的強制效力。實際上,在世界二百多個國家中,目前只有秘魯一個國家願意採用,即使是像美國這樣表達自由保障程度如此之高的國家,也沒有採用。

其實,當年在約翰尼斯堡舉行的人權會議,原本是一個很平常的國際會議,既不是聯合國主持召開的國際會議,也和其他政府間的國際組織無關,只是一個民間性質的國際性學術會議,類似的學術會議每年都有不少。因而在這次會議上形成的《約翰尼斯堡原則》,在國際社會上的影響甚微。

既然《約翰尼斯堡原則》根本就不具有國際法的效力,所以澳門特區政府根本就沒有義務接受該原則。也既然《約翰尼斯堡原則》並非是由聯合國及其附屬機構所制定,「澳門良心」以此來作為向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告狀」的「法理依據」,也就只能是在聯合國及其附屬機構面前出醜。退一萬步來說,即便《約翰尼斯堡原則》將來真的為國際社會所接受,以國際人權公約的形式出現,也只能使對締約國有效,即便是締約國也可以根據《維也納國際條約法公約》的規定,對其中的某些條款做出條約保留,就像兩個國際人權公約延伸到澳門適用,對其中四項規定作出「保留」那樣。

因此,要為「主張部分領土獨立」的言論「鳴鑼開道」、「保駕護航」的「澳門良心」,其實是「澳門狼心」。